2023年5月23日 星期二

不支持器官捐贈又如何

關於器官捐贈,最常聽到的論證是: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反正人死了器官帶進棺材終究是浪費,何不留給有需要的人?很多人或因為得一器官而令人生重現光彩,所以應該支持器官捐贈。

這個論證有幾處地方可以挑戰。

第一,救他人性命是否人不可推卸的責任?有沒有一個可能是,即使我伸出援手能令其人生重現光彩,我依然可以選擇不伸出?按儒家思想,當然會說見孺子入井而不救,非人也。不過,在西方自由主義之下,人似乎有見死不救的自由,畢竟原子式的個人重要些。基督宗教可勸導人出手,但不能施壓,因此非人之必然責任。

第二,退一步,就算我們接受救他人性命是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未必需要走上器官捐贈一途。《孝經》云「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西方哲學其中一派也認為,我之所以為我,是由我身體各部份組合成一整體,換了個別部份,我即不成其為我。我們看來沒有理由不先愛自己及父母,而將救他人性命放在首位。

有人或許會說,人死後還有什麼「我」、「我的父母」。你信人死如燈滅一回事,不代表人死如燈滅必定是人生實相。況且,縱然人死如燈滅,人在世時,若足夠自愛及愛父母,其必不會決定死後將器官挪出捐贈某陌生人,其更多該會想保存自身屍體的完整。救他人性命可透過其他方式,器官捐贈只是其中一渠道。

至於「浪費」云云,這是將死者的屍體當作物件看待,而非把它當人看。然而,將屍體當物件在道德上是否應該?

經過審視,就會發現器官捐贈不能是一個責任,而只能是一個自願選擇。政府可以推動、鼓勵,但不能強迫。李家超特首說:「器官捐贈非常重要,可救人生命,是崇高的舉動,世界各地包括香港都鼓勵及推動」,說得很對,很適切。

不過,亦因其為自願選擇,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收回同意,而他者實不能批評、譴責。如果將取消器官捐贈登記的人一律看作「試圖破壞這樣崇高理念的行為」,予以譴責甚至懲處,這是有問題的,因這本來就是自願選擇,我之前可以選擇捐,現在自然可以選擇不捐。

只有一種情況,取消器官捐贈登記是不被允許,就是你本來沒有登記,卻到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網站取消登記。你玩弄政府部門的電腦系統,癱瘓其正常運作,立心不良,自然要被懲治。

就登記了又取消的人而言,如果你是因為香港與中國大陸正建立跨境器官移植恆常機制,心生不滿或憂慮,因而取消。我不禁要問,當初你同意捐贈時,難道把中國大陸的人排除在被救的人之外?如無排除,拿你之器官救大陸人,有什麼問題?如有排除,你所謂救人原來有篩選,以「香港人優先」做潛台辭,大愛包容從何說起?

我比較坦白,我不認為自己對他人生死有任何責任,更不會愚蠢到將正常器官捐贈給他人,令自己死無全屍,愧對父母所賜。崇高的舉措,就由那些「崇高」的人去做吧!與低賤、卑下的我們何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