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5日 星期五

《大憲章》簽署

征服者威廉入侵英格蘭,成立諾曼第王朝 (公元 1066 年 - 1135 年)。十一、十二世紀,英國國王儼然是歐洲最有權力的國王。

傳至瑪蒂爾達 (Matilda,亨利一世的女兒),她嫁給安茹 (法蘭西王國的行省) 伯爵傑弗瑞五世 (Geoffrey V),誕下亨利二世。亨利二世未幾登基,安茹王朝開始,安茹王朝又稱金雀花王朝,金雀花是傑弗瑞五世帽邊的小裝飾。

亨利二世任內積極推行司法改革,包括:

(a) 規定凡不服地方法庭判決者,可上訴到王室法庭裁決;

(b) 創立陪審制度;

(c) 廢除神明裁判法。

普通法系因而得以奠立。

他又和坎特伯里大主教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英格蘭聖公會的領袖) 發生矛盾,麾下 4 名親兵騎士把主教刺殺,埋下君權、神權互相衝突的種子。

亨利二世與皇后埃莉諾 (Eleanor ,曾嫁法王路易七世) 於公元 1167 年生得一子約翰。在此之前,他已有四名兒子,長子早夭,次子為小亨利,三子為理查,四子為傑弗瑞。

公元 1172 年,亨利二世與埃莉諾失和,小亨利、理查、傑弗瑞站在母親一邊對父親宣戰。小亨利、傑弗瑞先後去世,亨利二世的身體狀況亦急轉直下,卒之理查成為王室內鬥的大贏家,繼任英國君主。

理查是基督徒,曾參與第三次十字軍東征,擊敗穆斯林軍隊,驍勇善戰的表現令他有「獅心王」之稱。

理查後來意外被奧地利公爵利奧波德五世、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六世囚禁,約翰乘兄長遭俘虜,密謀發動兵變奪位,事敗。公元 1194 年,理查獲釋,可惜他在五年後去世,年僅 42 歲。

理查無子,大部分英格蘭和諾曼貴族支持約翰繼位,安茹、曼恩 (屬法國行省) 等的貴族則支持亞瑟一世 (亨利二世第四子傑弗瑞之子,據說理查生前立他為王儲)。雙方爆發戰爭,最後亞瑟一世被俘,輾轉遭約翰殺害。

約翰即位,卻惹來非議,人們覺得他是暗殺自己親人以取得王位。

王位繼承有欠合法性,還要失去教會認可,開罪神權。

約翰在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權上,與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 (Pope Innocent III) 發生衝突,被開除教籍。他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奧托四世、佛蘭德伯爵 (法蘭西王國的封臣) 斐迪南聯手攻打法蘭西王國,竟被法王腓力二世 (受英諾森三世支持) 擊敗 (史稱「布汶戰役」)。

戰爭開支要貴族們用稅收分擔,致使貴族反叛。公元 1215 年 6 月 10 日,貴族們在倫敦聚集,挾持約翰,迫他贊成「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五日後 (6 月 15 日),約翰在蘭尼美德 (Runnymede) 為法案蓋印,該法案即《大憲章》(Magna Carta) 的雛型。

《大憲章》第 61 條:

「朕為歸榮上帝,郅隆邦家,並為泯除朕與諸男爵間之意見起見,既作以上之讓步,深願彼等永享太平之福。茲再賜與彼等下述之保證。諸男爵得任意從國中推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應盡力遵守維護朕所頒賜彼等並以本憲章認可之和平與特權。如朕,朕之法官,執行吏或任何臣僕,在任何方面,對任何人所違犯或破壞任何條講和條件而被上述二十五男爵中四人發覺時,該四人應至朕前 (如朕不在國內則至朕之大法官前) 面折朕之錯誤,並奏請立即改正之。如朕,或朕不在國內時朕之大法官,不於自面折日起四十日內改正該項錯誤,該四人應將此事取決於其餘男爵,該二十五男爵得與全國人民以其權力對朕施抑制與壓迫 (即奪取朕之城堡,土地與財產或以他法),至該項錯誤已依照彼等之意見改正時為止。對朕施抑制與壓迫時,朕之身體及皇后皇子與公主之身體不得侵犯。錯誤改正後,彼等應與朕復為君臣如初。英國任何人民願與諸男爵取一致行動時,應宣誓服從上述二十五男爵之命令,並盡其權力與彼等共同施壓制。朕對任何人之宣誓,應公然允許之,並不得阻止之。再者,國中所有人民不願對該二十五男爵宣誓作壓制之行動者,朕應以命令使其宣誓。上述二十五男爵中任何人亡故,離國或因他故不能作上述之行動時,其餘男爵應依己意選舉其他男爵以代之,其宣誓方法與上述諸人同。復次,上述之二十五男爵於進行受託執行之事件中出席討論,並對於某事發生爭論時,或其中若干男爵被召集後不願或不能出席時,則出席男爵之過半數所決定或宣布之方案,應認為與全體所同意者同為有效幷有拘束力。上述之二十五男爵應宣誓竭誠遵宇以上之規定,並盡其權力使全國遵守。朕不得由本人或由他人從任何人取得任何物。使上述之任何物權與自由權有所消滅。如有此項取得之物,應作為無效,朕並不得利用之。」

「諸男爵得任意從國中推舉男爵二十五人......如朕,朕之法官,執行吏或任何臣僕,在任何方面,對任何人所違犯或破壞任何條講和條件而被上述二十五男爵中四人發覺時,該四人應至朕前 (如朕不在國內則至朕之大法官前) 面折朕之錯誤,並奏請立即改正之」,此已跡近代議政制。

「如朕,或朕不在國內時朕之大法官,不於自面折日起四十日內改正該項錯誤,該四人應將此事取決於其餘男爵,該二十五男爵得與全國人民以其權力對朕施抑制與壓迫 (即奪取朕之城堡,土地與財產或以他法),至該項錯誤已依照彼等之意見改正時為止。」變相為「公民抗命」埋下伏筆。

值得注意是英王必須服從《大憲章》,統治者權力受限制,人民 (當時主要是封建貴族) 的自由和權利獲保障,竊以為這是西方憲政的起源。

現在有人視憲政為人嚮往自由之必然產物,此見解純屬一廂情願。

設想英格蘭貴族們無土地 (經濟力量) 無軍隊 (軍事力量),約翰會否就範?英諾森三世雖和約翰不和,就《大憲章》一事而言,他訓斥道:「(《大憲章》是) 以武力及恐懼,強加於國王的無恥條款」,《大憲章》更似是英王實力不及貴族的向現實妥協的結果。

觀乎《大憲章》屢次被廢被刪,再屢次恢復,中間實涉及權力的爭持和角逐,英國的君主立憲,是得來不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