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6日 星期四

歪理永遠不會是真理

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批評陳浩天在外國記者俱樂部 (FCC) 發表題為「香港民族主義」的演講,是違反《基本法》及香港刑事法律的煽動罪。

再重申一次,《基本法》的性質是憲法,憲法是保障公民權利,限制統治者運用其權力。能違反《基本法》的只有一個,就是港共及其殖民宗主中共。指陳浩天違反《基本法》,等於是法盲,不知《基本法》和憲法為何物!

至於違反香港刑事法律的煽動罪,最直接的答覆是:勞煩警察上門拘捕吧!陳浩天發表演講前夕,不是已有三兩名警察在外戒備嗎?如果陳氏真的違法,不要吝嗇,要拉要鎖,悉隨尊便。何解警察遲遲未有動手?假設警察當天疏忽了,現在請去拘捕。如果警察還沒展開行動,我們有理由相信警察根本無足夠證據展開行動,即陳氏並未具體違反任一法律。

按照 2002 年 9 月港共發表的《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其中對煽動叛亂罪有如下定義:

「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實質罪行;或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

敢問陳浩天有在演說中叫人推翻中共嗎?沒有。顛覆已說不通。

敢問陳氏有在演說中叫人出賣中共利益,向外暴露中共機密嗎?沒有。叛國亦談不上。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試認真審視整篇演講辭,無激情語句,無具體的行動細節,只是講道理吐苦水。何來煽動?彼可說他是在表述一個分裂國家的立場,卻不得指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更加不可能,因為陳氏已明言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

據此,煽動罪如何可能?是不是有人「生安白造」?

張曉明說:「香港民族黨是明目張膽宣揚『港獨』主張、招募成員,向社會募集資金從事有關活動,陳浩天本人曾經狂妄叫嚷要拿起武器保衛香港,所以事實清楚不過說明,香港民族黨以至陳浩天本人,是有預謀、有組織、有行動的從事意圖分裂國家的活動。」

第一,曾經狂妄叫嚷要拿起武器保衛香港,曾經即是已經過去,即是現在有新的思想覺悟。湯家驊也曾經參與過 2010 年五區變相公投,現在不是乖乖親共嗎?這是覺悟。湯家驊可以,為何陳浩天因過去一句話就被判死罪?觀乎其演講內容,不贊同使用暴力。有行動的從事意圖分裂國家的活動,只怕得個講字。

第二,退一步,就算民族黨及陳浩天明目張膽宣揚『港獨』主張,有預謀、有組織、有行動的從事意圖分裂國家的活動,彼亦不可以用防微杜漸的方式把它根絕。

誠然,在古代中國,可以這樣做,管治需要大於一切。可是,請注意,當下是廿一世紀,這裡是受過百多年英治的文明的香港,管治需要必須和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人權等並存不悖。當有充份、足夠證據證明其有 / 快將有危害政權的具體行動,可以拘捕他,禁止組織運作、主張散播。不然的話,任彼如何猜疑,彼都不可拘捕他,禁止組織運作、主張散播。否則彼就是侵犯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乃至基本人權。

張曉明續說:「香港民族黨陳浩天及 FCC 的這些行為,已遠遠超出了他們所謂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結社自由的範疇,即使是世界上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結社自由最寬泛的解釋,也不可能包含肆意違法的自由,也不可能肆意煽動分裂國家的自由。」

陳浩天無肆意違法、肆意煽動分裂國家,上文已分析。

許多到過外國遊歷者都喜歡說「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美國都要顧及國家安全」。

首先,西歐乃至英美諸國,是民主國家,其執政者是公民一人一票選出。所謂「顧及國家安全」,即是「保障公民權利」。為保障所有公民得享基本權利,一定程度限制言論自由,有何不妥?故做法可被接受。

中共卻不是民主國家,它是一黨專政的極權國度。港共最高統治者亦非一人一票選出,要限制言論自由?顧及國家安全?生搬硬套、一知半解隨時釀成大災難。

其次,從政治理論上講,國家組成是社會契約的結果,大家同意國家更能促進彼此的幸福,故國家存在。這樣的國家要求大眾顧及其安全,要求限制言論自由,沒問題,因為大家共識此國家必須存在。

中共創建得到香港人共識麼?香港「回歸」又得到香港人共識麼?「沒有三腳凳,只有兩腳」的冷嘲言猶在耳,要求香港人為顧及中共安全,捨棄固有的言論自由?從學理上都講不過去。

反反覆覆,無非是想蘊釀廿三條立法,可憐林鄭這個曾到英國劍橋大學深造的前港英政務官,竟然迫不及待跳出來附和張曉明的歪理:「雖然自我上任後,大家也認為香港社會比較平和下來,但只要有人挑起一件矛盾的事,就會造成社會分裂撕裂,甚至兩極化。這情況我作為特首,不能不考慮如何做相對有爭議的事。」

有這麼一個特首,香港人真是欲哭無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