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本土派是不會倒下的!

旺角「魚蛋革命」沒炸彈、沒嚴重死傷,梁天琦被判囚 6 年、盧建民 7 年。「六七暴動」左仔掟菠蘿、奪北角小姊弟及林彬等人性命,最重僅判囚 4 年。這反映什麼?香港司法獨立已蕩然無存,徹底淪為行政幫兇。

事到如今,再講什麼「旺角事件不是暴動」、「判刑過重」是多餘的,中共擺明車馬借法院嚴打勇武本土派。如果大家還不相信,請看看彭大法官所引案例:

(1) 1970 年,英國劍橋一批學生圍攻一間酒店。多名學生投擲石頭、磚塊等,衝擊警方防線。現場起火。騷亂擾攘兩個半小時,一名警員及大學職員嚴重受傷,造成超過 2,000 英磅的經濟損失。15 名學生事後被控以暴動、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8 人罪成。其中 6 人判囚 9 至 18 個月。

(2) 1981年,一群黑人青年帶同利器,攻擊白人團體的「大本營」,造成多人嚴重受傷,更有一名天生患有腳疾的青年被刺死。事後 3 人被控有預謀持械組織暴動,其中一人被裁定誤殺及暴動罪成,判囚 8 年,另外兩人則僅暴動罪成,分別判囚 3 年及 5 年。

旺角「魚蛋革命」有造成嚴重受傷,導致大量經濟損失麼?事件不過維持一晚。又梁天琦等人有使用利器嗎?有殺人嗎?

用兩個比擬不倫的外國案例胡言亂語,立場倒是一早鐵定的,彭大法官都算誠實,「法庭不能向社會發放錯誤訊息,令人以為對政府不滿,便可訴諸暴力,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任政府再忽視民意、殘民以逞,人民用暴力宣洩不滿都是錯?法院都要重判?一個政治問題,本應在政治層面解決,彼要阻嚇人民對荒謬政府訴諸暴力?這等於變相維穩!是次判決,等於令司法機構淪為維穩機構,促成司法、行政的「有機合作」。

有些法律界人士常常怕傳媒講得多香港法治破產,香港就真的沒有法治。今天,香港再無 rule of law,只有 rule by law,「法律是政府統治國家、管理社會的工具」(《維基百科》<以法為治>),卻是法官一手造成,名副其實自毀長城!

支持梁天琦等義士的人,不禁對判刑感悲嘆。可是,從大中華角度看,其實不難理解。

早在「雨傘革命」結束,坊間就有一些大陸學者寫的書,把「雨革」定性為「黃傘之亂」。建制派如葉劉等人,亦一而再再而三強調「佔領」有外國勢力 (特別指美國) 介入。「美國支持香港民主派人士分裂中國,成就其圍堵中國的目標」,中共既如此定性「雨革」,延續下來的旺角「魚蛋革命」,自然也被看成一場叛亂,一場有外國在背後支持分裂中國的叛亂。

中國千百年來對待地方叛亂,黃巾、黃巢、李自成、太平天國......,參與者多數被殘酷殺害。「魚革」還要是一場分裂中國的叛亂,真是「萬死不能贖其罪」。奈何香港容不下殺人,中共遂鑽空子在《公安條例》第 19 條暴動罪裡找藉口,挫死梁天琦一干人等。

《公安條例》對暴動的定義:「非法集會」引致「破壞社會安寧」。Hong Kong Watch、彭定康皆批評「非法集會」、「破壞社會安寧」定義模糊。然而,正因為模糊,中共才可任意詮釋以打擊其想對付的叛亂分子。中共原來於 1997 年就放好屠刀,以備不時之需,惟香港人懵然不知。

關於《公安條例》,部份條文在 1995 年被裁定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牴觸,遭到廢除。可惜中共「另起爐灶」成立臨時立法會,1997 年主權移交後竟將被廢除的條文重新修訂,並三讀通過。陳文敏當年撰文批評:「還原法例具殖民地色彩,如同將一個應該有高度自治的社會推回一個高壓管治的社會。」現在回望,一語成讖。

由於中共繼承著中國千百年來的平亂心理,梁天琦等人被「置諸死地,永不超生」(何韻詩語)。

相反,警隊再腐爛,始終是國家機器,假如重判,日後怎會有人願意加入維穩部隊?所以暗角七警打人判囚 2 年、朱經緯警棍襲途人頸判囚 3 個月、黑警強姦醉酒女網友判囚 5 年半,判刑俱輕於梁天琦等。

從旺角第一批政治犯,到梁、游,再到梁天琦、盧建民等,中共及其傀儡明顯是要把本土派連根拔起!「敵我矛盾」是他們的理論分析框架,故彭大法官方會說出「任何選擇參與暴動的人均是咎由自取」一類涼薄冷血的話。

梁美芬、湯家驊之流謂判決「彰顯法治」、「合符法律精神」,純粹逢迎拍托,為奴而不以為恥,不值一提。

反而本土派應發奮砥礪,迎難以上,反抗到底。

中共及其傀儡以為嚴打多名義士就能根絕本土派?嘿,他們錯了。本土派源自本土意識,本土意識的另一面即是反共 (拒共)。中共越加強打壓,本土意識只會越燒越旺盛,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本土派是在壓迫中獲得生命力的!本土派不怕打壓!本土派是不會倒下的!

德國學者馬寶康表示,梁天琦擔心刑滿出獄後,香港將變得不一樣 (大陸化)。盡力保住香港免被中國吞噬,是本土派目前應該做的事,也是每一個香港人應該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