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5日 星期日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

羅爾斯 (John Rawls) 有一句話:「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 (Justice is the first virtue of social institutions)。」

羅爾斯,美國政治哲學家、倫理學家,1921 年生於馬里蘭州巴爾的摩 (Baltimore),二戰時入伍服役於太平洋戰區,後來拒絕升軍官的機會以士兵身份退伍返回大學唸書。1943 年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1950 年獲哲學博士學位。先後在普林斯頓大學、康奈爾大學、麻省理工學院和哈佛大學任教。其代表著作有《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萬民法》(The Law of Peoples)、《公平式的正義 - 一個重申》(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等。

羅爾斯《正義論》1971 年出版前,政治哲學界沉寂已久。除了「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 的壟斷,更重要是當時流行的「邏輯實證論」(Logical positivism) 使然。「邏輯實證論」主張,一切有意義的命題必須與經驗世界的事實相符合。而規範性命題 / 價值命題剛好在經驗世界中找不到事實對應,令學者無法判斷其真偽。有見及此,「邏輯實證論」批評道德、政治哲學的討論是沒有意義的,對之無心加以探究。政治哲學進入了「死局」。

《正義論》令政治哲學重振聲威。羅爾斯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建構一套「公平式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 的理論,以反對效益主義,論證自由主義政治的合理性。由於其著重財富再分配,收窄貧富差距,學界標籤羅爾斯的學說為「左翼自由主義」。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正義」專指「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即在社會中合理、公平地進行權益的分配。為何合理、公平地進行權益的分配那麼重要?這裡涉及羅爾斯對人的理解。

羅爾斯認為,每個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公民 (free and equal citizen),積極參與社會合作 (social cooperation)。他們共同擁有兩種能力:正義感的能力 (capacity of sense of justice) 和形成、計劃、修正自己人生觀的能力 (capacity for the conception of good)。自由、平等的公民理應享有幸福的人生,而只有當兩種能力得以充分發揮、運用時,公民才稱得上幸福。合理、公平地分配權益令每個公民都有條件、空間運用兩種能力,過上幸福的人生,其因此是應該實現,是「首要美德」,非常重要。

人不能擺脫政治憲法、經濟體系、法律體制等基本結構 (basic structure,即「社會制度」) 而活,分配正義必須體現於其中。分配正義的具體內容為何?正義兩原則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正義兩原則」的內容如下:

(1) 每個人都有權擁有與他人的自由並存的同樣的自由。

(2) 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這樣安排,使得:

(a) 這兩種不平等能夠最大限度地增進最不利者的利益。(差異原則)

(b) 這兩種不平等所依繫的職務和地位,應該基於機會平等條款向所有人開放。

其中, (1) 比 (2) 優先,基本自由只有在追求其他基本自由時才可被限制。(b) 比 (a) 優先,公平機會原則優先於差異原則。「正義兩原則」比效益原則 (使總體利益最大化) 優先。

值得注意的是,羅爾斯並沒有支持某種一般的自由原則,以至於任何似乎可被稱作自由的東西都要被賦予壓倒一切的優先性。他只是給予「諸基本自由」(basic liberties) 特殊的保護。

什麼是「諸基本自由」?「諸基本自由」是指:在自由主義的民主國家裡普遍得到承認的、那些標準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如投票權、競選權、享有正當審判程序的權利、自由言論權、自由遷徙權等。

何解公民會接受「正義兩原則」?羅爾斯做了一個思想實驗 (thought experiment),假設你身處「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不知離開幕後自己會是富是貧,是當權者還是弱勢社群,基於最大最小化原則 (maximin principle),你必然會選擇一個令自己承受最低風險、最小不良後果的分配原則作為正義原則。而相比效益原則、共產原則,正義兩原則是最令公民們承受最低風險、最小不良後果的,它們因而會被公民接受。

《正義論》第二部份談到「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羅爾斯從五方面定義它:

(1) 針對不正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不僅包括直接的「公民抗命」(直接違反要抗議的法律),也包括間接的「公民抗命」(如通過違反交通法規引起社會關注某種不公義)。

(2) 違法行為:以違法方式來抗爭。

(3) 政治行為:它是向擁有政治權力者提出來的,是基於政治、社會原則而非個人的原則,它訴諸的是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4) 公開行為:訴諸公開原則,公開地作預先通知而進行,不是秘密的。故此,它具有教育的意義。

(5) 道德的、非暴力的行為:它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通過公開、和平、願意承擔違法後果來體現。它著重道德的說服,一般都是和平、非暴力的。

羅爾斯認為,「公民抗命」如果引起社會動盪,其責任不在「抗命」的公民,而在那些濫用權力和權威的人。又「公民抗命」僅適用於「一個近乎公正的社會」(a nearly just society)。

諾齊克 (Robert Nozick)、桑德爾 (Michael Sandel) 是羅爾斯在哈佛的同事。二人從不同向度批評羅爾斯的《正義論》,都取得豐碩的成果。諾齊克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以「放任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 的立場攻擊羅爾斯的「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至於桑德爾,則在《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一書中批判羅爾斯正義理論的康德義務論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