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日 星期六

做不滿足的人,勝過做滿足的豬;做不幸的蘇格拉底,勝過做滿足的癡人

英國著名哲學家、古典自由主義者密爾 (John Stuart Mill) 說過一番話:「做一個不滿足的人,勝過做一隻滿足的豬;做一個不幸的蘇格拉底,勝過做一個滿足的癡人。」

密爾 1806 年生於倫敦,三歲開始讀希臘文,八歲學習拉丁文、代數、幾何,九歲遍讀希臘史家的重要著作。由於父親篤信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密爾有意無意成為效益主義學派的接班人。他和邊沁 (Jeremy Bentham) 時有往來。

密爾又精研政治經濟學與法學。1823 年進入東印度公司任職,直至 1856 年公司解散為止。

1826 - 31 年,密爾大量閱讀不同觀點人士的作品,大幅修正原來的效益主義觀,如孔德 (Auguste Comte)、聖西蒙 (Henri de Saint-Simon) 等。在對民主政治的討論上,托克維爾 (Alexis de Tocqueville) 對其影響極大。當然,不得不提他的妻子哈莉特・泰勒 (Harriet Taylor),長達二十年的愛戀及六年的婚姻生活,對密爾思想的蛻變貢獻很大。

密爾先後完成《邏輯體系》、《政治經濟學原理》、《論自由》、《論代議制政府》、《效益主義》、《女性的屈從地位》與《論社會主義》等。1873 年,他在法國亞維農逝世,享年 66 歲。

密爾相信,效益主義原則 (utility principle) 可以解決倫理學領域的終極問題。綜合前人理論,他以「最大幸福原理」表述效益主義。如果一個人的行為能促進所有人的最大幸福,該行為便是應該做的。幸福包括兩個面向:快樂和免除痛苦。不快樂同時經歷痛苦,叫做不幸。

由效益主義出發,密爾指出,任何不涉及他人利害的行為,他人皆無權加以干涉,此即「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傷害原則」界劃出每個人所享有的自由的限度。只有在社會當中的某個成員的行動事實上有可置信的可能 / 已經造成對他人的危害,集體才有理由對其行動進行干涉。除此之外,任何人和任何團體在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方面均無權干涉。

密爾提出兩個論證解釋為何要保障基本自由 (basic liberties):

(1) 「讓人類按照他們自己認為好的方式生活,比強迫他們按別人認為好的方式生活,對人類更有益」,歐洲文明受益於「道路選擇的多樣性」,而只有保障個人的基本自由,人才可追求自己想追求的,保持道路選擇的多樣性。

(2) 基本自由容許有正反意見互相攻錯,擴闊思想,促進智力發展,為知識增長提供必然保證,亦令社會容易進步。

保障基本自由,另一面就是制約政府可以行使的權力。密爾因此反對政府權力過度集中,力主分權。

何解「做一個不滿足的人,勝過做一隻滿足的豬」?因為豬只體驗到一種幸福,純粹物質的,肉體的飽腹感,屬低一級的幸福。人卻體驗到兩種幸福,不只純粹物質的,肉體的飽腹感,而是高一級的知性上、理性上的滿足感。人有更多的追求,因此較豬為不滿足。

何解「做一個不幸的蘇格拉底,勝過做一個滿足的癡人」?蘇格拉底之所以不幸,是因為他忠於真理,並履行公民責任。他得到理性上、道德上的幸福,才遭遇不幸。癡人營營役役,為口奔馳,只顧眼前生計,懶理真理道德,他們永遠得不到理性上、道德上的幸福,故為癡 (愚昧無知),容易滿足。

整番話結合起來看,密爾是要鼓勵人不要安於利益計量、物欲享受,要有更高的精神上、靈性上的追求,如擴充知識、實踐道德等。

共產黨把人看成豬圈裡的豬,只知教人利益計量、物欲享受,跟密爾的看法可謂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