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6日 星期六

德國觀念論 (下) - 黑格爾

對物自身的批評

康德哲學一大貢獻是把哲學探索的首要對象由客體 (被認知、被實踐的東西) 轉成主體 (認知者、實踐者)。主體雖有先驗的認知機能和道德法則來確保知識和行為有普遍的準則,但也只能以這些機制來處理客體給予的感官資料,而客體所擁有、超出認知界限的性質,即物自身,便是主體不可知悉。物自身的神秘、模糊不清,為黑格爾所不能接受。

黑格爾對物自身提出三點批評:

1. 物自身只是主體的幻象,不是真正的外物;

2. 物自身令客體無法被理性和知性觸碰,僅能靠信仰達至;

3. 主體永遠停留在自己這邊,達不到客體的彼岸,求知欲因此不能被滿足。

對於 2,康德明顯把實踐理性、三大設準、道德和物自身相扣連,他或許會回應:「理性 (指理論理性、知解理性)、知性當清楚知道自己的局限」。

至於 3,康德可能說:當理性、知性清楚哪些東西可以知道,哪些東西永遠不可被知道,求知欲自然會收斂。屆時,即使達不到客體的彼岸,理性、知性也不會不滿足。

黑格爾不明白康德的用心,以思維 (費希特所謂「自我意識」,包括理性和認知機制) 作為世界 (謝林所謂「自然」) 本身的規定 (換言之,思維不只屬於人類),「實在事物的秩序和聯繫同樣是概念的秩序和聯繫」,主體客體打成一片,他的哲學稱為「絕對觀念論」(absolute idealism),有別於康德的「主觀觀念論」(subjective idealism)。

思維 (精神) 作為一切事物 (現象) 的根基

思維不是隨意空想,而是有內在的普遍形式和嚴密的內容層級。在《邏輯學》中,黑格爾把思維的內容層級排列出來,更高級更具體的概念包含着更低級更抽象的概念。黑格爾指出,思維雖是主體擁有,卻是客觀和絕對的。

和感性、情緒、記憶、意志、身體控制等心靈機能相比,思維更加根本 (心靈的最根本形式)。感性、情緒、記憶、意志、身體控制等都是思維的表象,被思維統攝,不可能獨立於思維。

思維的規定既同於事物的規定,人類心靈的一切機制都是思維的模態,思維在黑格爾看來,等於一切事物的基礎。這個既是主體又是客體的思維,有著生成作用和本體論的地位,即是實體 (substance),黑格爾稱之為精神 (Spirit)。

精神是現象世界的本源,現象世界中不同文化、國家、個人之間的衝突乃至戰爭,不過是同一個精神在發展其自己 (整個世界是精神內部發展過程)。精神意欲向高級階段發展,變得更自由,有更豐富的知識和更清楚的自我意識,於是內在產生動力推動現象世界 (精神的產物) 發展。

揚棄與「正 - 反 - 合」

精神發展的每一個環節,都已包含下一個環節的生長潛質 (如「生命本身即具有死亡的種子」)。新長成的環節會揚棄上一個環節。所謂「揚棄」,不是說新環節徹底消滅舊的,而是取消它的主導地位,但仍留它的功能。

邏輯規定上,一極自身已經內含它的反面,不能永久保持同一,它會過渡到對方 (完全由內在矛盾決定,此一意義下,也算是自由,一種封閉性的、機械性的自由),最後兩極附屬於一個包含它們的統一體,此之謂「正 - 反 - 合」(Thesis-Antithesis-Synthesis)。

自我意識

自我意識是一個很有趣的精神現象。我們可以把「自我」當作可被言說、可被思考的對象 (即對象化 objectify「自我」),但當我們一這麼做,「自我」就隨之消失。故此,對「自我」的反思是一個無限的進程,我們會發現「自我」永遠無法被窮盡。

要窮盡、把握「自我」,必須是純粹概念的自我把握,即思維浸淫在自身之中。純粹概念對自身的理解,背後沒有更真實的另一個存在,而只有概念自身。無限的進程得以終止。

以個體需求和他人欲望為基礎的倫理學

有別於康德講究行動上遵循義務的規範、在動機上要全無私心,黑格爾以為,人作為生物,就應該滿足基本欲望。欲望滿足不是壞事,人的生存和生活本身亦沒任何可恥之處。

反而,純道德觀念要不得,必須被揚棄,因其容易滋長「良心主義」(假善良之名行惡)。

黑格爾說:「自己過活,也讓別人過活」(Live and let live),此可視為其倫理學的宗旨。

精神客觀化成為社會和國家

精神不單單是個人心靈,它還會客觀化成為社會和國家。

黑格爾指出,人有「第一自然」(被性欲、食欲這些本能和需要驅動) 和「第二自然」(需求被抽象化成為與他者建立的社會關係)。人不甘被直接、未經勞動改造的自然供養,積極把自然物變成更精細、更多樣的產品。人類的自然需求因此催生合作生產、系統性的社會分工與階級制,推動「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 的出現。

人類脫離自然而進入社會,他們開始懂得運用理智估算和掌控自然,並知道彼此能夠相互滿足,換句話說,他們獲得了知識和自由。

人在社會藉勞動累積財富,這些財產需要得到保障,於是有國家的出現。黑格爾主張:

a. 國家要用明文法律清晰界定法權 (right),禁絕任何人侵害他人的意志及財產 (意志的結晶),以保障全部人的個體自由得以實現和發展;

b. 國家不只有行政、立法、司法、軍事等現實功能,更有著崇高而實質的普遍性。它不服務於某個個體,而是為所有個體服務 (每個個體同時必須予以服從)。

歷史哲學

世界歷史的發展,其實是精神向更普及的自由、更明確的自我意識發展的歷程。

黑格爾認為,歷史發展是實存的人生死相搏的殘酷過程,而發展的結果普遍是敵我雙方都同歸於盡 - 被精神的新階段揚棄。精神的發展使舊的敵對關係消解,但它在滿足於新的自由不久後,又發現自己包含著更激烈的新敵對關係。歷史因此充滿「正 - 反 - 合」的辯證色彩,矛盾衝突不止,是不斷的悲劇。

「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現實的,凡是現實的都是合乎理性的。」並非要煽動人維護或推翻某些制度,而是要提醒人理解那個現存制度的實現條件 (也是消亡條件) 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