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日 星期四

包拯登場

包拯,字希仁,廬州合肥人。

天聖五年 (公元 1027 年) 中進士,被授予大理評事,出任建昌縣知縣。因父母年老,包拯未有赴任。朝廷不久安排他做和州監稅,包拯父母不想讓兒子離開,結果包拯辭去官職,回家贍養父母。數年後,雙親亡故,包拯在墓旁築起草廬守喪,直到期滿仍左右徘徊、不忍離去,致使里中父老多次前來勸勉。包拯的孝順實在難能可貴。

景祐四年 (公元 1037 年),他獲授天長縣知縣。任職天長縣知縣時,包拯碰到一宗牛舌案。

且說有位盜賊割去人家的牛的舌頭,牛主人前來縣衙擊鼓告狀,包拯對他說:「第歸,殺而鬻之 (你回家後,把牛宰了,拿到市集去賣肉)」。根據北宋律法,私自屠宰耕牛是犯法的。牛主人有些猶豫,包拯卻鼓勵他大膽去賣。原來包拯料定此事為牛主人之仇人所幹。翌日,果然有人闖到縣衙告狀,說有人私宰耕牛。包拯怒斥:「何為割牛舌而又告之 (為何你割去人家的牛的舌頭,還惡人先告狀)?」那人嚇得要命,卒之把事情經過一五一十交待。

斷案如神的包拯,慶曆元年 (公元 1041 年) 調任端州知府。端州盛產硯石,歷任官員經常趁進貢斂取貢數數十倍的硯石,來贈送給當朝權貴。唯包拯廉潔奉公,命人製造僅僅足夠貢數的硯石,任滿一年竟不持一硯石回家。

慶曆三年 (公元 1043 年),包拯入京任殿中丞。在御史中丞王拱辰舉薦下,十一月官拜監察御史里行,後改監察御史。

監察御史,御史的一種,為制衡行政機構主官的非常派朝廷或地方官員。其不僅對違法官吏進行彈劾,亦由皇帝賦予直接審判行政官員的權力,且對路府州縣等衙門進行實質監督,並在監察過程中對地方行政所存在的流弊上奏。防範官吏貪贓枉法、侵害人民利益,乃其設置目的。

是時范仲淹以參知政事的身份主持變法。對於派出轉運加按察使到各路檢核官吏,包拯十分反感,理由是:他們所指責、所彈劾,多為官員之細微過失。又過份標榜苛刻嚴察,反而令官吏惶恐不安。

不過,包拯雖「請罷按察使」,一面倒反對變法卻不是他的立場。他「嘗建言曰:『國家歲賂契丹,非禦戎之策。宜練兵選將,務實邊備。』又請重門下封駁之制,及廢錮贓吏 (廢黜貪官污吏),選守宰,行考試補蔭弟子之法。」

諫官 (對君主過失直言規勸並使其改正的官吏,以歐陽修、蔡襄等人為首) 與御史 (二者合稱「台諫」) 的分裂,更似是:諫官比較「離地」,只知要求仁宗由上往下強推一套套新政。御史 (王拱辰例外) 則清楚看到各項新政落實至地方時所遭遇的困難和挫折。彼此的分歧屬技術層面、執行層面,大方向上是一致的。

慶曆五年 (公元 1045 年) 八月,包拯出使契丹,他一度與契丹的典客舌劍唇槍。

典客質問包拯:「雄州新開便門,乃欲誘我叛人,以刺疆事耶 (為何你們宋朝在雄州城門的旁邊,又新開了一個小門,是不是為了引誘我們這邊的人跑到你們宋朝去,好讓你們宋朝借機刺探我們這邊的情報)?」

包拯答得妙:「涿州亦嘗開門矣,刺疆事何必開便門哉 (你們的涿州城也曾經開過小門,難道也是為了刺探我們宋朝的情報)?」

典客無言以對。

[主要參考資料]

1. 脫脫等,《宋史》。

2.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

3. 畢沅,《續資治通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