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規管娼業

1880 年 5 月,「保良局」成立。「保良局」的出現,與香港早期娼妓行業興盛有密切關係。

開埠初期娼妓行業在香港的發展

1841 年香港開埠後,因英國派遣大批駐軍來港,在港定居 / 經商的華人和歐籍人士又絕大多數是男性,女性人數極少 (直至 1872 年為止,華人男女比例是 7:1,歐籍人士是 5:1),基於滿足生理需要,妓院於是有存在的必要,也有獲取厚利的市場,為娼妓行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

據資料記載,1842 年 3 月,「維多利亞城」已有妓院 23 家,從業者 439 人。1844 年 4 月,妓院數目增至 31 家。

由於未有對妓女進行身體檢查,伴隨著娼妓行業的氾濫,是性病的蔓延。1850 年代,香港已然成為著名的賣淫中心和性病溫床 (尤其是梅毒)。英國駐軍、水手、警察無一倖免,性病因而被諷為「香港病」。

儘管娼妓行業的如日中天帶來不少問題,港府一直視此為合法、正當,准許已登記的妓女在指定地區公開營業。港府甚至以妓院為財源,派警察逐月徵收妓捐,且規定凡開設妓院「滋擾鄰舍者」處以 5 英鎊以下罰款。輕微的罰款,無法消弭人們開設妓院的念頭,反而助長港府官員經營娼妓行業。警察司查理士‧梅理 (Charles May) 在警署附近擁有一家妓院、總登記官高和爾 (D. R. Caldwell) 在太平山開辦 3 家妓院,便是其中顯例。

1876 年的人口普查顯示,香港二萬五千名華人女性中,六分之五是娼妓。次年港府的估算則指出,香港華人女性每六人只有一人已婚或為妾,其餘都是娼妓。雖然上述數字不乏歐籍人士對華人女性的歧視、偏見 (歐籍人士常視華人女性為性和道德的危險之源),但它多少反映一定程度的史實。

通過《防止性病蔓延法例》、《傳染病條例》

有見於性病為禍之烈,港府在 1857 年 11 月通過《防止性病蔓延法例》,規定妓院必須向總登記官登記,領取營業牌照,強制妓女每週接受體檢。又下環、西營盤、太平山街被劃為特定的營業區域。妓女一旦染有性病,必須停止接客,並扣留在性病醫院,違者 (包括妓院負責人) 予以嚴懲。

高馬可認為,《防止性病蔓延法例》與馬耳他、愛奧尼亞群島在同年制定的法例相似,馬耳他、愛奧尼亞群島同為英國屬地,此正好證明「規管娼妓行業」不是純粹屬於香港內政,而是英國政府發展整個殖民帝國的一個方面。

1866 年,英國國會通過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傳染病法》。香港隨即在 1867 年制定《傳染病條例》,取代 1857 年的法例。《傳染病條例》規定,總登記官和警察司可以無須搜查令進入被懷疑是妓院的場所,對涉嫌者處以 200 元以下的罰款或監禁。港府權力的進一步擴大,無疑令女性華人的生活遭受極大困擾。

軒尼詩對《傳染病條例》的質疑與批評

制定《防止性病蔓延法例》、《傳染病條例》的主要目的,在於:為士兵、水手、警察供應健康的華人妓女,藉此防止他們染上性病。故此,只有服侍西方人的妓女被要求接受身體檢查,備受規管。其他接待華人的妓女,基本上得不到任何保障。至於「遏止娼妓行業的發展」,更從來不獲港府考慮。

軒尼詩上任後,目睹「此地幾乎每家妓院都有婦女被買賣」,其於是向殖民地大臣提出對《傳染病條例》的質疑:「香港制定妓院法例的真正目的,非為保護娼妓,而是提供潔淨的華人婦女,供殖民地上的英國士兵和皇家海軍水手取樂」。軒尼詩批評,法例「不但沒有遏止這種齷齪的奴役」,反而「無疑令它更猖獗」。殖民地部不完全認同軒尼詩的看法,但始終准許他對《傳染病條例》作出些微的修訂。

妓院、娼妓的分類

已完成登記和持牌營業的妓院,一般分成兩類:

(1) 專門迎候外國嫖客;

(2) 只接待華人。

按照妓女和顧客的質素,妓院又可被分為「頭等」、「二等」、「三等」。

(a)「頭等」:俗稱「大寨」,集中在水坑口一帶。院中妓女年少貌美,能歌善舞,擅於詩文,有晚明名妓之遺風,光顧者多為富家子弟。

(b)「二等」:俗稱「細寨」,集中於東邊街和西邊街,院中妓女大多年逾二十四、五,年華老去,被人厭棄,遂由「頭等」妓院降落至此,或賣笑,或物色合適的嫖客收自己為小妾。

(c)「三等」:俗稱「炮寨」,集中於四方街。顧名思義,院中妓女純粹作為嫖客的洩慾對象,嫖客以下層市民為主。院內房舍簡陋、骯髒,與貧民窟無異。

娼妓方面,有「公娼」、「私娼」之分。已登記的妓女叫做「公娼」,未登記的稱為「私娼」(或稱「暗娼」)。「私娼」無固定工作地點,常藏身於橫街窄巷。她們無力繳納妓捐,亦未曾接受性病檢查,卻比「公娼」的人數為多。

按來源地劃分,妓女復有「中國娼」(來自廣東的華人婦女)、「西洋娼」(以賣淫為生的歐美婦女,人數較少,活躍於灣仔、荷李活道等地,可在家中接受身體檢查,不必前往醫院)、「東洋娼」(來自日本,1880 年代末來港賣淫)。

妓女受鴇母 / 龜公所操控,無人身自由可言。除非有人替其贖身,否則終身沉淪火坑,永不超生。妓女接客所得,盡歸鴇母 / 龜公所有,前者可謂是後者的「搖錢樹」。

結語

娼妓行業的興盛,使誘拐婦女、逼良為娼之風日熾,社會人心惶惶。

軒尼詩本乎「人本主義」精神和平等的價值觀,要求殖民地部全面檢討《傳染病條例》,未能成事。其只好另闢蹊徑,利用新興的華商階層,成立「保良局」,以「保赤安良」為宗旨,專責防止誘拐婦孺,並為受害者提供庇護及教育。

[主要參考資料]

1. 張連興,《香港二十八總督》。

2. 劉蜀永主編,《簡明香港史》。

3. 高馬可 (John M. Carroll),《香港簡史》(A Concise History of Hong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