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4日 星期二

自由主義,首重個體

「自由主義」 (Liberalism) 是歐洲啟蒙時期的思想產物。歷經逾千年的宗教神權壓迫,德國神學家馬丁路德率先發起「宗教改革」,主張基督徒能透過虔誠的祈禱直接與上帝溝通,藉此否定一切教會權威。後來,「宗教改革」的影響延伸至政治層面,皇權取代教權成為被推倒的對象。隨著皇權、教權相繼倒下,自由個體逐漸受到重視。又每人皆是獨一無二的自由個體,「人人平等」於是日趨普及。

「宗教改革」所帶來的個人自主意識、「人人平等」的觀念,為「自由主義」者建立理論提供了主軸。英國哲學家洛克曾提出「自然權利」說,論證人得以成為自由而平等的個體,關鍵在於自然權利之享有及不被他人侵犯。上世紀七十年代,美國哲學家羅爾斯 (John Rawls) 則根據人擁有「兩種道德能力」(包括:正義感的能力,以及形成、實現、修正自身人生觀的能力),證立人是自由而平等的個體。

人既是自由而平等,政府的成立、施政自然需要獲得眾人的認可,民主的選舉制度因此必不可少。又政府本身亦有責任締造合適的環境,讓人們能在其中進行公平合作,且有足夠的空間享受及運用自身所擁有的自由。

奈何今天的香港,貧富懸殊嚴重,民主毫無寸進。面對中共的強硬殖民,港人更多是選擇卑躬屈膝,自貶身價,儼然如一奴才。個人自主蕩然無存,威權管治蔚然成風,這是可悲,亦是可憐!

英、美「自由主義」之精義在於:將「個體自主」放在第一優先 (first priority) 的位置。這對香港擺脫當前的困境是有著相當啟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