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姜女哭崩長城」,相信大家都聽過。
民間流傳,孟姜女是秦始皇時期的美女,新婚不久,丈夫萬杞梁 (或作萬杞良、萬啟良、萬喜良、范喜梁、范杞良等) 被官差捉去修長城。孟姜女想起北方天寒,千里迢迢為丈夫送來禦寒衣物,豈知抵達長城,卻被告知杞梁因水土不服,已然病死,屍體與其他過勞而死的民工一同丟在萬人坑,萬人坑在長城之下。孟姜女悲慟不已,嚎啕大哭,八百里長城為之倒下,現出無數民工的白骨。她以髮簪刺破自己手指,把血滴在一堆枯骨之中,鮮血果然附在一具枯骨上,孟姜女痛哭一場,用衣服掩蓋此具屍骨,將之埋葬。
表面看來,這個說法至少有兩個問題。第一,長城乃用土製,怎能為一女子的哭聲所損?誠如東漢學者王充所言:
今城,土也。土猶衣也,無心腹之藏,安能為悲哭感動而崩?使至誠之聲能動城土,則其對林木哭,能折草破木乎?向水火而泣,能涌水滅火乎?夫草木水火與土無異,然杞梁之妻不能崩城,明矣。(《論衡・感虛篇》)
第二,「滴骨親」只適用於父子、母子,彼此有血緣關係者,南宋法醫專家宋慈撰《洗冤集錄》,其中<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提到:
檢滴骨親法,謂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驗之?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是的生親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俗云「滴骨親」蓋謂此也。
敢問孟姜女與丈夫有無血緣關係?據此可知「滴血認骨」也是杜撰。
清儒顧炎武《日知錄》<杞梁妻>條,曾深入探究孟姜女故事的演變,今不妨參考其成果,以窺「孟姜女哭崩長城」是否真有其事。
按照顧炎武的觀察,「孟姜女哭崩長城」的故事原型,最早見於《左傳》。孟姜女即杞梁妻也。不過,據《左傳》文字,杞梁妻是春秋時期的齊國人,非秦朝人。又杞梁妻名字不可考,其有沒有為丈夫之死而神色哀傷不可知。
直到《禮記・檀弓》,故事開始有變化,加入
迎其柩於路,而哭之哀。
至《孟子》,<告子下>:
華周、杞梁之妻,善哭其夫而變國俗。
杞梁妻哭丈夫之死,竟令齊國風俗為之一變,這比《禮記・檀弓》的講法進了一步。
西漢以後,劉向加入崩城,《說苑》:
杞梁、華舟迸鬪,殺二十七人而死,其妻聞之而哭,城為之陁也,而隅為之崩。
《列女傳》:
杞梁之妻無子。內外皆無五屬之親。既無所歸,乃枕其夫之屍於城下而哭,道路過者莫不為之揮涕。十日而城為之崩。
杞梁妻哭丈夫之死哭到崩城,可謂極盡誇張失實之能事。
三國六朝,故事無多大發展。至唐代,僧人貫休作詩:
秦之無道兮四海枯,築長城兮遮北胡。
築人築土一萬里,杞梁貞婦啼嗚嗚。
上無父兮中無夫,下無子兮孤復孤。
一號城崩塞色苦,再號杞梁骨出土。
疲魂饑魄相逐歸,陌上少年莫相非。
竟錯認
(1) 杞梁及其妻子是秦朝人;
(2) 杞梁妻因杞梁被築入長城而哀哭;
(3) 杞梁妻無父無夫也無子;
(4) 杞梁妻一號而長城崩,再號而見其夫的骸骨。
故事發生一百八十度轉變,逐漸接近今時今日流傳的版本,卻距離《左傳》記載甚遠。
至於「孟姜」之稱,始於宋代 (許起山<孟姜女故事在杞地的流變>:「據顧 (頡剛) 先生研究,孟姜女在宋以前一般被稱為杞梁妻」),姚際恒《詩經通論》:
是必當時齊國有長女美而賢,故詩人多以孟姜稱之耳。
換言之,杞梁妻叫做孟姜女,非指她姓孟名姜,或姓孟姜,而只表示她是位美女。
「孟姜女哭崩長城」純粹是以訛傳訛的結果,鄭樵因此說:
杞梁之妻,於經傳所言者不過數十言耳,彼則演成萬千言。(《通志》)
顧頡剛後來根據孟姜女的案例,在鄭樵的啟示下,提出著名的「古史層累說」。所謂「古史層累說」,有四大重點:
I. 古史是層累地造成的;
II. 典籍的傳世版本經過歷史上的切割、整理甚至篡改、偽造;
III. 不同歷史時代對古史的認識是不同的,越往後古史越編越長、越複雜,人物的特徵被疊加,愈來愈神化;
IV. 必須利用訓詁學、文字比較等方法辨別出典籍在歷史上的演變過程,以此研究國史、經典在不同歷史時間點的狀態。
林慶彰認為,「古史層累說」徹底改寫了中國的古代史,在二十世紀的史學界發揮著極大的影響力。(《顧頡剛的學術淵源》)
[附錄]
「孟姜女哭崩長城」演變表:
時間 | 地點 | 人物 | 杞梁妻之形象 | |
春秋 | 春秋 | 齊國 | 齊侯、杞梁、 杞梁之妻 | 不受齊侯郊弔,謹守禮法,以禮處事 |
戰國中期 | 春秋 | 齊國 | 齊侯、杞梁、 杞梁之妻 | 迎接丈夫靈柩,為丈夫之死而哀哭 |
西漢末年 | 春秋 | 齊國 | 齊侯、杞梁、 杞梁之妻 | 迎接丈夫靈柩,為丈夫之死而哭崩杞城 / 莒城 / 齊長城 |
唐代 | 秦朝 | 北方 | 秦始皇、杞梁、杞梁之妻 | 丈夫被築入秦長城,為丈夫之死而哭崩秦長城,收埋其夫之屍骨。 |
兩宋 | 秦朝 | 北方 | 秦始皇、杞梁、孟姜女 | 丈夫被築入秦長城,為丈夫之死而哭崩秦長城,收埋其夫之屍骨。 |
元明 | 秦朝 | 北方 | 秦始皇、萬杞梁 / 萬喜良 / 范喜良、孟姜女 | 丈夫被築入秦長城,為丈夫之死而哭崩秦長城,收埋其夫之屍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