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意見分歧

「新界六日戰」中,港督卜力與輔政司駱克有意見分歧。

卜力愛好和平,性格仁厚溫和,主張在新界實行法治,官民之間友好合作、互相信任。這番心意,在 1899 年 4 月 7 日至 9 日的公告中充分表露:

自示之後,爾等照常安居樂業,守分營土.......凡確屬爾等自置田產,仍歸爾等自行營業。如爾等善美風俗利於民者,悉仍其舊,毋庸更改......本部堂仰體皇上德意,自應致力以增高爾等之地位,方為盡職。故先擬遴選爾鄉中耆老為素日物望所歸者,以佐辦地方事務。又妥立除暴安良之法,保護爾等鄉閭,使得太平安靖,各遂其生......須知凡屬大英國子民,確可保無受苛虐情事。倘有冤仰,遽情呈遞。凡官斯土者,無不樂為伸理也。

明清慣例,凡各督撫帶尚書或侍郎頭銜者,自稱「部堂」。卜力可算入鄉隨俗矣!而這份公告亦是他向鄉民許下的千金之諾,惜乎未幾亂事爆發,港督由衷願望落空。

直至 4 月 12 日,卜力始終希望向屏山父老們「詳述準備實行的管治制度」。4 月 17 日交戰期間,他訓令駱克「竭盡所能贏取信任,消除鄉民以為我們到來,是要改變他們的風俗或沒收他們的土地的誤解」。同時在九龍城升旗儀式上發表演說,重申 4 月 7 日至 9 日公告要旨:

本部堂待爾等為友......茲土今日併歸香港。爾等欲知日後所享之待遇,可往訪九龍香港,親睹該地華民所受之周全保護,權益所得之照顧。爾等各安正業,買賣不受拘束。祖祠及供神之廟宇,悉仍舊貫......本部堂......宣佈爾等風俗習慣將受尊重。日後成立鄉村法庭,並遴選爾鄉中士紳,佐辦地方事務,奉公守法之民,可享完全自由......賦捐課徵必求公允......爾等現在毋須擔心受官員壓榨......爾等權益會受保護,縱最貧困之民,亦不受騷擾......凡有冤屈申訴,本部堂誠隨時願聞。杜絕一切有乖公義......毋庸恐驚。

此段講話,已較公告具體清楚。4 月 21 日卜力還指示「把已預備派發的中文版講稿發出去,令各方周知,回歸舊業的人不會被追究。」

由於卜力盼新界鄉民「與政府通力合作」、「毋生紛擾」,他一直把抗英戰事定性為「民眾騷動」- 鄉民受誤導起來反對他們不了解的事情,希望使用最低武力盡快平定,繼而釋出善意,增進彼此情誼。展示武力旨在鎮懾滋事分子,非為認真採取軍事行動。後來軍事行動次第展開,造成抗英分子嚴重傷亡,明顯不是卜力所樂見。

又卜力往往稱抗英分子為「群眾」而非「叛軍」、「敵人」,跟駱克態度大相逕庭。

駱克雖然以平易近人和廣交朋友聞名,但對待抗英分子,絕不手軟,十分嚴酷。

鄧祥興替港府張貼公告,遭廈村村長鄧菁士謀害。駱克前赴廈村,拆毀鄧菁士及其家人所住房屋,把斷垣殘壁放火燒光。鄧菁士租給他人的三間屋被查封,全村需集體賠償巨額罰款給鄧祥興遺孀和兒子。焚屋行動不久擴大到元朗,鄉公所難逃燒毀厄運。

卜力譴責駱克做法「甚不恰當」,駱克毫無悔意:

針對令人髮指的鄧祥興謀殺案而採取的行動,閣下認為不恰當,我對此深以為憾......若不果斷行動,表達我們極其憎惡這種野蠻的殺人行徑,會令人以為我們無力處理這種罪行 - 我們若不馬上採取行動,而是等待用於檢控和法庭裁決的必要證據一一蒐集完畢,那麼人們的這種感覺會更加強烈。

從法治層面看,駱克確實越界,這也是卜力反對其做法之主因。不過,切勿忘記駱克乃官學生出身,深受中國傳統歷史和管治智慧薰陶。法律之外尚有人情,鄧菁士奪去一條無辜者性命,拆屋罰款有何不妥?

駱克 4 月 18 日在錦田村民自願打開閘門之下要求英軍炸開鐵門入村、堅持稱呼抗英分子為「叛徒」/「敵人」,俱反映其強硬作風。夏思義說得好:「駱克信奉仁慈專制,而卜力則崇尚法治。法治是英國帝國理論中的絕對核心部份,這點對駱克似乎毫無影響。」

尤其甚者,駱克經常對卜力陽奉陰違,卜力千叮萬囑前線克制,駱克卻默許前線打一場小型殖民戰爭,造成大量死傷。駱克離經叛道的處事作風,卒之得不到倫敦支持。殖民地部 1912 年選梅含理出任港督,不選駱克,背後理由是對駱克有顧慮。

昔日香港所以致治,英國古典自由主義和法治 (rule of law) 精神非常關鍵,單純依靠中國文化,產生駱克一類人物,我城未必能夠全面現代化!

[主要參考資料]

1. 夏思義 (Patrick H. Hase),《被遺忘的六日戰爭 - 1899 年新界鄉民與英軍之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