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 - 1941 年間,港府陸續在各方面進行戰爭準備。由於羅富國始終認為香港應該撤防,備戰初期進度緩慢。
1938 年 9 月,日軍快將佔領廣東時,港府修改《1922 年緊急規則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新修條例授予政府權力:
(1) 拘捕任何「懷疑違反此法」者;
(2) 驅逐「無固定工作者」;
(3) 禁止「煽動性或組織混亂的」集會;
(4) 解散可能影響秩序的組織;
(5) 審查香港所有中文報紙和雜誌;
(6) 組織特務警察;
(7) 清拆官地上的寮屋;
(8) 管制出入境人口與船隻;
(9) 控制物價。
11 月,港府又立法為所有英籍居民登記。
1939 年 8 月初,港府把新聞審查擴大至所有語言的出版物,其旨在限制華人發表激烈的抗日言論,以免挑動日方神經。
8 月 26 日,羅富國提交《1939 年防衛規例》(Defence Regulations) 給立法局通過。新法例比 1938 年修訂後的《1922
年緊急規則條例》更全面,使政府得以控制各種形式的通訊、港口活動、宣傳、徵用除土地以外的產業、出入口管制等。
歐戰爆發,港府成立「平準基金委員會」(Foreign Exchange Office) 和「物價委員會」(Price
Board),以控制物價及港元與其他貨幣的兌換。
10
月,戰時財政預算與政府財政預算分開。為維持自身防衛所需,港府曾考慮徵收所得稅,遭香港總商會、華商會、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強烈反對。結果,港府組織「戰時稅收委員會」(War
Revenue Committee),研究徵收物業稅、薪俸稅、公司所得稅、酒稅等的可行性。新稅項於 1940 年 4 月生效。
港府再修訂《1939 年防衛規例》,加入許多有關保護軍事機密的規定,例如:
(a) 設立禁區 (包括所有石油、煤氣、發電廠等設施);
(b) 審查通訊;
(c) 限制拍照;
(d) 限制可疑人士活動;
(e) 控制水道和機場;
(f) 徵用交通工具和房屋;
(g) 軍警有權入屋搜查。
這次修訂變相令港府擁有絕對權力。
與此同時,港府:
(I) 禁止任何人將含有鎳金屬的硬幣以及其他一系列物品帶離香港;
(II) 不准任何無線電接收器材入口;
(III) 成立「勞工諮詢委員會」(Labour Advisory Board)、戰時稅務署 (War Taxation
Department)、糧食管制署 (Food Control Office),以預防工業行動、管理各戰時特別稅收、控制糧價和儲存糧食。
自上海等地淪陷後,香港成為國民政府輸入戰略物資的重要港口。物資從各地運抵香港,經九廣鐵路、粵港鐵路運至武漢、長沙等抗戰中心。王正華指出,截至 1939
年初,輸入國府控制區的物資有近六至七成經過香港。
香港也為英國生產船隻作出過貢獻。太古船廠 (Taikoo Dockyard)、黃埔船廠 (Whampoa Dockyard) 曾為英國戰時運輸部
(Ministry of War Transport) 建造十艘 (每艘排水量約 7,000 噸)「帝國船」(Empire
Ship),並按照「東方補給委員會」(Eastern Group Supply Council) 送來的材料和圖紙,建造班哥級 (HMS Bangor)
掃雷艦。福根船廠 (Vaughan Shipbuilding, Hong Kong) 亦有份建造小型掃雷艦。
「戰爭物資委員會」(War Supply Committee) 與皇家軍械兵團 (Royal Army Ordnance Corps)
合作,鼓勵本地生產商生產帳幕、營具、制服、鐵絲網等,有效舒緩歐戰帶來的戰爭物資供應緊張。
至於香港為中、英兩國提供的資金捐助 (以支援戰爭),更是不計其數。「保衛中國同盟」(China Defence League,宋慶齡任主席)
發起「一碗飯運動」,為中國籌得 25,000 港元。「英國戰爭協會」(British War Organisation) 籌得 700,000
港元。便是箇中例子。
[主要參考資料]
1. 鄺智文、蔡耀倫,《孤獨前哨:太平洋戰爭中的香港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