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表決通過把《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國歌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此明顯跟《基本法》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相牴觸。
《基本法》變相被修改,標誌「兩制」朝不保夕,岌岌可危。各位捫心自問,預備好適應共朝赤裸裸的管治沒有?又是否真能夠適應?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葉國謙表示,《國歌法》日後在港實施,市民一旦聽到播放國歌,即使正於街上走路,都必須「停低企喺度」,否則視作違法。
敢問:
(1) 誰負責執法?如何有效執法?用警察的話,只會加重其工作負擔,而且可以預計定有漏網之魚。難道重開反右、文革年代的告密風?
(2)
駕車人士甫聽到國歌,是否立即煞停車輛,走出車外企定,以示尊重?費時失事不在話下,對市民造成極大滋擾才致命。煞遲半秒,走不出車外,跪倒在地,隨時犯法。動輒得咎,激烈反抗不是間接被催生嗎?
尤其可怕是,人驟聽國歌即驚到站立,與一頭受過訓練的畜牲何以異?
「行為主義」心理學派有一個著名實驗:一隻身處箱中的老鼠,每當前往托盤拿取食物時,必遭電擊而刺痛,久而久之,牠就因怕痛不敢再取食物了。
香港人每次噓國歌、不站立,即受牢獄之災,久而久之,不敢再噓了,乖乖地站立。中共實際是將所有香港人當成動物!當成畜牲!此乃「唯物主義」的極致表現。
對甘心食痌訓屌者,他們未必太在意中共所為。可是,尚有些微人的尊嚴的自覺者,能適應嗎?永遠做畜牲、做奴隸,生不如死,行屍走肉,為何不反抗?
請謹記儲安平的下場。留學英國又如何,妥協適應卒之換來不得好死。還是抖擻精神,伺機揭竿而起是正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