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6日 星期日

四、自由平等主義 (下):德沃金論資源分配

由於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尚有一些內在的理論問題未被解決,包括:

一、為自然稟賦的不平等留有太大的影響空間。

二、對於源自個人選擇而產生的收入不平等,「差異原則」只造成不平等。

其他接受羅爾斯理論的政治哲學家,於是紛紛發表文章、專書,為羅爾斯補充、修正其「正義理論」。其中一人為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一) 德沃金的生平及本章宗旨

關於德沃金,他在1931年出生於美國羅德島州普洛威頓斯。後來,他先後進入哈佛大學、牛津大學就讀。牛津大學畢業後,德沃金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習,畢業後擔任勒恩德·漢德法官的助理。在律師事務所工作幾年後,德沃金到耶魯大學法學院擔任法學教授。

1969年,德沃金接任哈特 (H. L. A. Hart) 出任牛津大學法理學教授。從牛津退休之後,他成為倫敦大學學院的法學教授。又他曾經是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和哲學教授。2013年2月14日,德沃金因白血病在英國倫敦逝世,享年81歲。

德沃金一生重要的著作有:《認真對待權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法律的帝國 (Law's Empire) 等。而他亦曾經與羅爾斯的學生芮格爾 (Thomas Nagel) 合教法律、政治與社會哲學。

本章主要集中討論德沃金對資源分配的看法。

德沃金論資源分配,概言之,不外乎為了達到下列兩個目標:

(1) 敏於志向 (ambition-sensitive)

(2) 鈍於天賦 (endowment-insensitive)

這兩個目標其實都是激發自羅爾斯 (John Rawls) 的「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

至於德沃金理論的重要內容,主要有:

(1) 拍賣 (auctions)

(2) 保險 (insurance schemes)

(3) 自由市場 (free market)

(4) 稅收 (taxation)

讓我們先從拍賣講起。

(二) 為選擇承擔風險:「敏於志向」的拍賣

德沃金所安排的「拍賣」內容是這樣的,它先要求我們接受以下的一些假設:

(1) 每個人都有相同的天賦。

(2) 社會的所有資源都被拍賣。

(3) 每個人都參加這個拍賣會。

(4) 每人手中都有100個蛤殼 (clamshells),即每人手中都有同等程度的購買力。

在拍賣過程中,德沃金指出,人們會運用手中的蛤殼,通過喊價去競買最適合自己生活計劃的那些資源。

另外,拍賣過程必須符合一條規則:如果拍賣會不成功,即每個人對於自己的競買結果不感到滿意,可以重新來過。

換句話說,假如某些人真的想要另外一組拍賣品,他們本可以去競買這些東西,而不去競買他們現在手裡買到的東西。

為了檢驗拍賣會是否成功進行,德沃金設計了 「羨慕的檢驗標準」(envy test)。所謂「羨慕的檢驗標準」,其內容主要是:當拍賣完成,每個人都願意要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拍賣品。

德沃金認為,當每個人都對自己的競買結果感到滿意,即他們不再願意用自己的拍賣品與他人的拍賣品進行交換,「羨慕的檢驗標準」就算得上被通過。這個標準的通過,意味著拍賣會的成功。

德沃金相信,「羨慕的檢驗標準」被滿足,證明人們享有平等關照。人們之間的差異正好反映了他們願望和生活態度的差異。而每個人亦都需要為自己的選擇承擔代價。在他的補充下,羅爾斯理論的三個主要目標得以實現:

一、尊重人的道德平等

二、緩和自然偶得、社會偶得的任意性

三、為我們的選擇承擔責任

(三) 補償自然劣勢:德沃金的保險方案

只有當沒有人處於自然資質的劣勢地位時,拍賣才能夠滿足「羨慕的檢驗標準」(envy test)。可是,在現實世界裡,人們之間某些差異乃自然天賦分配的結果,並非選擇的結果。

對於殘障者來說,由於他有特殊需要,他所擁有的100個蛤殼就不能帶給他與別人一樣多的利益。他買不到與他人相同的社會益品。

有見及此,有人或會作出下列的回應:

「在拍賣開始之前,我們給予劣勢者足夠的社會益品以補償他們在自然資質方面非選擇的不平等。做到了這一點之後,我們再把餘下的資源按份額平等地拍賣給每個人,以滿足他們的選擇。」

我們姑且稱這個回應為「比較簡單的回答」。

「比較簡單的回答」的重心在於:

A. 先於拍賣的補償:保證每個人在選擇和追求有價值的生活計劃時,具有相同的能力。

B. 拍賣範圍內對資源的平等分割:保證每個人的選擇都得到了公平的對待。

「比較簡單的回答」是否有效呢?根據金里卡 (Will Kymlicka) 的看法,這回答不能解決問題。

金里卡指出,對於某些自然天賦的不足,無論提供多少社會益品,都不能對其進行完全的補償。

舉例言之,社會益品的提供,如技術裝置,只有助肢體傷殘人士。對於智力嚴重遲鈍的人,更多的資金也許只能對他小有幫助。他始終無法與正常人處於真正平等的境況之中。

如果把所有資源都給予這類殘障者,其他人將會一無所有。拍賣會因此再沒有資源可供我們去選擇自己的生活目標。

金里卡認為,羅爾斯不以「自然劣勢」為尺度界定最不利者,拒絕對「自然劣勢」進行補償,正是出於對這個原因的考慮。

既然「比較簡單的回答」無法生效,這是否表示德沃金無法解決這一理論困難呢?不然。德沃金提出了一個建議:保險。

根據金里卡的覆述,德沃金的想法大致如下:

設想人們處於一種修正過的無知之幕的後面。人們不知道自己究竟有怎樣的自然天賦,但卻假定每個人都有同樣的可能性受制於 (打開無知之幕後出現的) 種種自然劣勢。我們給每個人平等的資源份額 (如100個蛤殼),然後詢問他們願意從自己的平等份額中支付多少去購買保險,以抵御在自然天賦的分配中將出現的殘障或其他劣勢。人們也許願意從自己的資源份額中抽取譬如說百分之三十去購買這類保險,所支付的保險額為他們可能遭受的各種劣勢提供相應水準的保險。如果這種假想的保險市場對我們而言的確有意義,如果我們能夠進一步明確人們願意花費多少資源來購買保險,我們或許可以利用稅收機制來再現這種結果。可以通過收取所得稅的方式,來支付人們在原初狀態下願意支付的保險費。各種福利、醫療保障、失業救濟方案可算是保險支出的幾種途徑,旨在為遭受自然劣勢但卻被保險覆蓋的人們提供相應的保護。 (頁146-7)

金里卡指出,德沃金的保險方案有助資源分配避免走向兩個極端:

a. 完全漠視不平等的自然劣勢。

b. 為了平等關照具有自然劣勢的人,因而令到其他正常人缺乏資源去選擇自己的生活目標。

德沃金認為,在原初狀態下,人們是理性的,他們因此不會忽視隨時可能降臨的災難 (遇到自然劣勢),而願意購買保險。另外,人們離開無知之幕後不一定遭受自然劣勢,他們只是有遭受自然劣勢的可能性。故此,他們不會同意把全部資源用於購買保險。

不過,有一點值得注意,德沃金只是將保險方案視作一種「次優」的理論。他的意思是:在沒有可能完全達到「敏於志向」、「鈍於天賦」之下,保險方案已經盡可能趨近這兩個目標。它至少產生自平等待人的程序,並且排除了人們對資源的明顯不公平的佔有。

有人或問:何以德沃金不為殘障者提供最高可能額度的保險?對此,德沃金的回應是:為殘障者提供最高可能額度的保險,這可能導致無知之幕拉開後「聰慧者被奴役」的結果。

如果提供最高可能額度的保險,自然天賦較好的人可能被迫從事高產出的工作,以支付他們在原初狀態下針對自然劣勢而購買的保險。

保險方案反而成為支配他們生活的決定因素。保險將使得天賦較高者不能自由選擇較為休閑的生活方式。天賦成為一種負擔,限制著天賦較高者的選擇。

德沃金的保險方案雖然看似完善,但仍遭受不少學者批評。其中之一為納維森 (Narveson)。納維森的批評是這樣的:

在現實世界裡,即使自然天賦較好的人從事高產出的工作,以支付他們在原初狀態下針對自然劣勢而購買的保險,他們的收入仍然高於自然劣勢者所得的收入。而這些收入依然是自然天賦較好的人所不應得的。因此,「羨慕的檢驗標準」在真實世界裡根本不能被通過。

對此,德沃金可能如此回應:這已是我們為了遵從對正義的深思熟慮的信念而能夠給出的最好的方案。

(四) 稅收與再分配:真實世界的對應物

德沃金相信,經過假想的保險 (這能夠針對不平等的自然劣勢為人們提供保護)、假想的拍賣 (這能夠敏於個人的選擇),我們能夠確定平等、公正的資源分配。

金里卡在評議德沃金的看法時表示,德沃金的資源分配理論較傳統的平等主義優勝:

一、 為自由選擇留下空間

二、 為解決不平等的自然稟賦問題提供原則性的標準

另外,它亦優勝於放任自由主義:強調自由選擇的重要,也重視不平等的自然稟賦所產生的不平等。

然而,德沃金的理論如何具體落實呢?這需要涉及稅收機制、福利制度的運用:

(1) 運用稅收機制,向佔有較高的自然天賦的人收稅,以支付保險費。

(2) 把福利制度視為向劣勢者提供保險的一種途徑。

不過,金里卡指出,稅收機制只能接近德沃金的保險方案的結果,原因是:

一、 在真實世界裡,人們的相對優勢、劣勢無法被測量。

相同天賦的人在後來可以有完全不同的技藝水準。水準的不同,一方面源於自然天賦的差別,一方面源於個人選擇的差別。在這個情況下,應該得到補償的,只有自然天賦的差別那一部份,不包括個人選擇的差別那一部份。問題是,要對兩部份進行測量、區分,殊非易事。阿內森 (Arneson) 就曾說過:試圖測量人們應該為自己的收入負多大的責任是「荒唐的」。

二、 自然殘障並非導致不平等的唯一因素。

在真實世界裡,我們既不可能擁有充分的信息,又不可能重新進行拍賣,「羨慕的檢驗標準」因不可預見的事情而失效。換言之,成功的拍賣會於現實中根本辦不到。

舉例言之,蟲害令農夫變得一無所有,這並不是農夫自願選擇過的生活方式 (無收成的生活方式),而是不可預見的偶然的結果。可是,德沃金並沒有考慮補償給農夫,反以為農夫要為自己的選擇承擔全部代價。

金里卡認為,「敏於志向」與「鈍於天賦」之間存在著某種張力。倘若資源分配偏向「敏於志向」,它易於令處於自然劣勢者遭受不應得的對待。相反,倘若資源分配偏向「鈍於天賦」,這不免使高天賦者遭受不應得的對待。

在實際上根本不可能完全實現兩個目標的情況下,盡量兼顧兩邊似乎是正義理論建立者唯一可以做的事。而這亦正是德沃金理論的局限性所在。

(五) 實現自由平等主義的一些較為激進的措施

(1) Ackerman and Alsott:風險分擔的社會 (stakeholder society)

(2) Van Parijs:基本收入 (basic income)

(3) 羅默 (John Roemer):息票資本主義 (coupon capitalism) (風險金、基本收入合并的模式)

(4) 羅默:補償教育 (compensatory education)

(5) 羅默:平等主義的計劃者 (the egalitarian planner)

(六) 總結

德沃金對資源分配的看法無疑比羅爾斯更進一步。可是,礙於「敏於志向」與「鈍於天賦」不能兩面同時實現,德沃金的理論在具體落實上仍顯得舉步維艱。這種局限性應同時是所有自由平等主義理論 (包括羅爾斯的「正義理論」) 的共同命運。

[附註]

本文的內容主要參考金里卡 (Kymlicka, Will) 的《當代政治哲學》(中譯本),可視為該書<自由主義的平等>一章中關於德沃金理論的讀書札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