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分成若干部份,以介紹、討論羅爾斯《正義論》的內容。至於《政治自由主義》、《萬民法》的內容,暫不述及。
(一) 羅爾斯的課題
A. 直覺主義與效益主義
由於效益主義的不足,羅爾斯 (John Rawls) 決定建立另一套系統理論來取代效益主義。《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
於是被寫成。
效益主義的不足是它容許為了一些人的利益而犧牲另一些人的權利、自由。
至於「直覺主義」,羅爾斯批評它只是針對特殊問題的特殊直覺的混雜。羅爾斯認為,我們需要一種理論來說明這些直覺的意義,解釋為什麼我們會在特定問題上生出反對效益主義的直覺。「直覺主義」無法深入直覺或跳出直覺去進行研究,不能理清直覺之間的關係,也不能提供作為直覺基礎的原則來架構這些直覺。「直覺主義」因此無法取代效益主義。
由於效益主義、直覺主義的不足,羅爾斯相信,自己有責任發展出一種架構我們各種直覺的、綜合的政治理論,以嘗試在相互衝突的準則(產生自直覺)之間確立某種優先性。這個政治理論後來被人稱為「正義理論」。
簡言之,羅爾斯的重要性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一、 直覺主義與效益主義僵局的打破。
二、 啟發後來理論家確立自己的理論。
B. 正義的諸原則 (羅爾斯對正義問題的答案)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可分為一般正義觀 (general conception of justice)、特殊的正義觀兩個部份。
所謂「一般正義觀 」(general conception of justice),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解釋:
所有的社會基本益品 (social primary goods) - 自由與機會、收入與財富、自尊的基礎 -
都必須平等地分配,除非對某一種或所有社會基本益品的不平等分配將有利於最少受惠者。(1971;頁303)
簡單些說,羅爾斯認為正義不一定要消除一切不平等,其只是要消除那些令某些人受損的不平等。換言之,只要不平等(如別人擁有更多的財富)能促進最不利者的利益,這種形式的不平等是應該被允許的。
由羅爾斯的「一般正義觀」,我們可見他授予了最不利者否決不平等的權利。
不過,羅爾斯指出,一般正義觀不足以成為一種完整的正義理論,理由是:它無法奠定某種基本自由、機會平等的優先性。
為了確定某種基本自由、機會平等的優先性,羅爾斯認為,一般正義觀必須轉入特殊的正義觀,即必須被分為三個部份,這三部份又根據「詞典式優先」(lexical
priority) 原則來進行排序。這三個部份就是所謂「正義兩原則」(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羅爾斯指出,特殊的正義觀乃是更完整的正義理論。它其實即是「正義兩原則」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正義兩原則」的內容如下:
(1) 每個人都應有平等的權利去享有與服務於所有人的類似自由體系協調一致的、由平等的諸基本自由構成的最大總體系。
(2) 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這樣安排,使得:
(a) 這兩種不平等能夠最大限度地增進最不利者的利益。(差異原則)
(b) 這兩種不平等所依繫的職務和地位,應該基於機會的公平平等條款向所有人開放。
其中,
(1) 比 (2) 優先 (「詞典式優先」),基本自由只有在追求其他基本自由時才可被限制。
(b) 比 (a) 優先,公平機會原則優先於差異原則。
「正義兩原則」比效益原則 (使總體利益最大化) 優先。
值得注意的是,羅爾斯並沒有支持某種一般的自由原則,以至於任何似乎可被稱作自由的東西都要被賦予壓倒一切的優先性。他只是給予「諸基本自由」特殊的保護。
什麼是「諸基本自由」?「諸基本自由」是指:在自由主義的民主國家裡普遍得到承認的、那些標準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如投票權、競選權、享有正當審判程序的權利、自由言論權、自由遷徙權等。
(二) 訴求直覺的機會平等的論證
在上一節,我們已簡單介紹了羅爾斯的「正義兩原則」。
然而,「正義兩原則」何以被自由、平等的公民 (free and equal
citizen。羅爾斯指出,每個參與社會合作的人皆擁有兩種能力:正義感的能力,即 capacity of sense of
justice;以及形成、計劃、修正自己人生觀的能力,即 capacity for the conception of good。他們因此是自由、平等的。)
所接受,以作為規範社會基本結構 (basic structure,主要指政治、社會、經濟等的主要制度)
的根本原則呢?這則進入羅爾斯對「正義兩原則」的論證。
羅爾斯對「正義原則」的其中一個論證乃訴諸於直覺。他的思路是這樣的:
羅爾斯首先指出,在日常的社會中,人們普遍認為,只有當存在著獲取職務和地位 - 它們會帶來相應的收入和名望 -
的公平競爭時,收入與名望的不平等才被認為是合理的。
為什麼社會上的人認為機會平等是公平的?羅爾斯回答,因為:只有遵從機會平等才能保證人們的命運取決於自己的選擇而不取決於他們的偶然境況
(即種族、階級、性別)。
換言之,社會上的人普遍反對人們的命運取決於偶然因素。
可是,問題是:日常的「機會平等」(即確保獲取職務和地位的公平競爭) 仍然無法消除偶然的自然天賦 (如殘疾、智力過高) 對命運的影響。
於是,羅爾斯論證:根據我們日常的直覺,我們會接受「差異原則」,即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使得最不利者的利益能夠最大限度地增進。我們會接受這樣一種社會:不只要求獲取職務和地位的公平競爭,更要求社會資源分配不平等能為社會上最不利者帶來最大的利益
(換言之,社會上最不利者有否定社會資源分配不平等的權利)。
這個論證的系統化表述如下:
(1) 只有當某些人憑著自己的選擇而取得更多的收入 / 社會資源時,他才應該取得這些收入 / 社會資源。
(2) 人憑著自己的境況 (即種族、階級、性別)、自然天賦所得到的收入 / 社會資源皆和人的選擇無關。
所以,
(3) 只有當「機會平等」(指日常社會的「機會平等」)、差異原則實現時,某些人才應該取得更多的收入 / 社會資源。
另一接受羅爾斯想法的哲學家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指出,缺少了「差異原則」的協助,「機會平等」只是一種「欺騙」,理由是:天生的殘障者根本得不到獲取社會資源的平等機會。他因此抨擊「機會平等」的流行觀點並不充分。
(三) 社會契約的論證
羅爾斯對「正義原則」的第二個論證訴諸於「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其重要性比第一個論證更大。
「社會契約」論證一般被認為較弱,理由如下:
(1) 只有當契約各方實際簽署某項契約時,相應的契約才會對各方產生義務。
(2) 社會契約論證的契約是在一些不太可信的假定 (主要指自然狀態) 下被簽定的。
(3) 依(2),社會契約論證的契約是假想的契約,其並不是真實可靠地存在。
(4) 依(1)和(3),社會契約論證的契約根本不可對各方產生義務。
(5) 社會契約論證對我們只能產生極小的現實約束力。
德沃金甚至說:
假想的契約根本就不是實際契約的某種形式:假想的契約根本就不是契約。(金里卡引錄德沃金的說話)
然而,德沃金並不認為羅爾斯的「社會契約」論證力量薄弱。他指出,「社會契約」論證作為一種澄清與道德平等相關的道德前提的策略,它是有其意義的。它有助展示人的道德平等的理念。而羅爾斯關於「原初狀態」的種種論述,正是採用這樣一種策略。
說到這裡,有人或疑問:「社會契約」論證如何有助展示人的道德平等的理念?對此,我們不妨直接借助金里卡的話語以作回答。金里卡說:
道德平等理念的部份含義是:沒有人生來就應該屈從於他人的意志,沒有人生來就應該成為別人的主人或奴隸。我們生而自由,我們生而平等......為了明確否認某些人生來就低人一等,他們的方法就是想像有這樣一種自然狀態,人們在其中有平等的地位......提出自然狀態的觀念,其目的並不在於對人類的前社會狀態作出人類學意義上的斷定,其目的在於提出人天生本沒有等級之分的道德斷定。(頁116-117)
不過,羅爾斯對「正義原則」的論證雖然訴諸於「社會契約」,這不表示它的內容完全等同於傳統的「社會契約論」。
傳統的「社會契約論」主要是為了證立國家的正當性 (Legitimacy)。它回答的問題是:「為何生而自由平等的人要接受政府的統治?」。
它的內容,細言之,不外乎是認為:由於社會生活的動蕩和社會資源的匱乏,個體在不放棄自己的道德平等的前提下,願意將某些權力讓給國家,但條件是,國家必須將個體委託的這些權力用於保護個體免於社會動蕩和資源匱乏的傷害。如果政府辜負這種委託並濫用其權力,公民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而且還有反抗的權利。
在羅爾斯的理論中,平等的原初位置 (Original Position)
對應著傳統「社會契約論」中的「自然狀態」。它的設置,旨在引向某種特定的正義觀。
可是,羅爾斯的「原初狀態」不完全等同於傳統社會契約論中的「自然狀態」。
羅爾斯認為,「自然狀態」實際上並沒有達到「初始的平等地位」。傳統的社會契約論容許,在達成契約的過程中,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具有更大的議價能力
(bargaining
power)。這些議價能力包括:更高的自然天賦、更多的資源、更強的體力。那些更具議價能力的人可以設法利用自己的力量取得有利於自己的契約結果,而那些體力較差或天賦較低的人則只好妥協讓步。自然的不確定性影響著每一個人,偶然的優勢為一部份人擁有。這在羅爾斯看來是不公平的。
在「原初狀態」中,人們處於「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背後。無人知道自己在社會中所處的位置,包括自己的階級地位或社會身份,也無人知道他天生的運氣如何,如有什麼樣的能力、智商、體力等等。他們甚至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樣的人生觀
(conception of good)
或自己有什麼特殊的心理傾向。正義原則正是在「無知之幕」的籠罩之下被選擇出來的。在正義原則被選擇的過程中,沒有人因為自然或社會的偶然因素而處於有利或不利的位置。所有人都有類似的處境,沒有人能夠為自己的特殊利益去設計正義原則。正義原則之被接受,因此是公平協議、商討的結果。
羅爾斯對「正義原則」的「社會契約論證」又可被初步表述如下:
羅爾斯認為,設想人們進入「原初狀態」,處於「無知之幕」的背後。無人知道自己在社會中所處的位置,包括自己的階級地位或社會身份,也無人知道他天生的運氣如何,如有什麼樣的能力、智商、體力等等。他們甚至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樣的人生觀
(conception of good)
或自己有什麼特殊的心理傾向。於此情況下,正義原則很自然會被選擇出來。由於在正義原則被選擇的過程中,沒有人因為自然或社會的偶然因素而處於有利或不利的位置,所有人都有類似的處境,沒有人能夠為自己的特殊利益去設計正義原則。正義原則因此是公平協議、商討的結果,該被接受。
對於羅爾斯的論證,有人或會提出以下的反駁:
第一,「原初狀態」要求人對自己的自然天賦、社會背景、個人願望都一無所知,這人根本沒有自我。人很難想像自己處於「無知之幕」的背後。
然而,羅爾斯並非無法回應。他可以指出,「無知之幕」與個人身份 (personal identity)
的理論無關。「無知之幕」只是對公平的直覺測驗。它旨在確保無人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去影響選擇結果。它類似於下列的情況:為了確證對蛋糕的公平劃分,就必須要求切蛋糕的人不知道自己將得到哪一塊。
因此,凡聲稱羅爾斯論證中的「無知之幕」不具有心理上的可能性,這些批評的意見根本不切題。
第二,契約始終不是歷史的事實,「原初狀態」不具有真實性。
誠如德沃金指出,「原初狀態」旨在「表現作為道德者的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它只是「一種解釋性工具」,概括出我們心目中公平觀念的意義,並「幫助我們引出了相應的結果」,它不是被用以從一種假想的契約中推出某種確定的平等觀。因此,要想批判它,我們就需要表明:它不能表現對平等的充分解釋。單純指責契約不是歷史的事實,「原初狀態」不具有真實性根本無關痛癢。
羅爾斯「社會契約」論證的大要已被掌握。現在,我們要做的似乎是進一步追問:「為什麼人處於『原初狀態』中必然會選擇正義兩原則?」
羅爾斯指出,在「原初狀態」中,雖然我們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樣的社會地位、人生目標,但是,我們總仍希望擁有、需要某些特定的事物,以令自己得以過上一個優良的生活。
「某些特定的事物」,羅爾斯稱它們為「基本有用物品」 (primary goods)。包括:
A. 社會的基本有用物品 (social primary goods)
直接由社會制度加以分配的有用物品,如收入和財富、機會和權力、權利和自由。
B. 自然的基本有用物品 (natural primary goods)
雖受社會制度影響但卻不直接由其分配的有用物品,如健康、智力、活力、想像力,以及其他自然天賦。
羅爾斯認為,「原初狀態」下的人會極力確保自己有最好的途徑去獲得有價值的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有用物品。而在「原初狀態」中,有三種分配原則可以被選擇:
A. 「將社會的基本有用物品進行平均分配」的分配原則
B. 「效益主義」的分配原則
C. 正義兩原則
「將社會的基本有用物品進行平均分配」的分配原則完全不容許對基本有用物品進行不平等分配。可是,部份對基本有用物品的不平等分配其實能夠增加每個人所擁有的基本有用物品。換言之,「將社會的基本有用物品進行平均分配」的分配原則不能確保一個途徑讓公民獲得可能地多的基本有用物品。
「效益主義」的分配原則要求社會制度按社會效用最大化的方式去分配基本有用物品。它包含著這樣的風險:「原初狀態」的參與者在離開「無知之幕」後可能成為達至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犧牲者。他們可能成為達至社會效益最大化的手段。他們所享有的基本有用物品,隨時有被奪去的危險。換句話說,「效益主義」的分配原則無法保證每人必然獲得基本有用物品。
只有正義兩原則,它使人離開「無知之幕」後,即使處於最壞的情況,其亦不會淪為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犧牲者,其也能得到可能地多的基本有用物品
(因為正義兩原則容許可以增加每個人所擁有的基本有用物品的基本有用物品的不平等分配)。
羅爾斯認為,假如「原初狀態」中的人是理性的話,他們必然採用「小中取大」策略 (即在最壞的情況下取得最大的利益)
來確保自己有最好的途徑去獲得基本有用物品。
所謂「小中取大」策略,根據金里卡的解釋 (《當代政治哲學》,頁125),假設下列三組數據就是一個三人世界裡的三種可能的配套方案:
(1) 10:8:1
(2) 7:6:2
(3) 5:4:4
羅爾斯認為,如果你不知道自己究竟有多大的機會處於最好的地位或最壞的地位,按照理性的選擇,你應該選擇方案(3)。因為,就算最後你處於最差的境地,方案(3)也能夠保證你的所得超過其他方案下最差的所得。
又《公平式的正義-一個重申》中羅爾斯解釋說:只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小中取大」策略就是被應用。
(1) 當事人無法估計「無知之幕」拉開後自己可能身處的社會生活的概率。
(2) 當事人根據各個選擇所引生出的最壞的可能結果來評價各個選擇。
(3) 當事人接受的選擇,其最壞結果比所有其他選擇的最壞結果都更好。
羅爾斯相信,當理性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處於「原初狀態」,他們必然會選擇正義兩原則作為規範社會基本結構的原則。
對於羅爾斯的講法,有人或感到不同意,而再次提出反駁:「差異原則」被引出,和羅爾斯對「原初狀態」的特殊刻劃有關。
不過,羅爾斯仍然可以作出這樣的回應:「差異原則」被引出,和「原初狀態」的特殊刻劃確實有關。而隨著對「原初狀態」的不同刻劃,效益主義原則亦的確可被引向。可是,只有「差異原則」、引出差異原則的「原初狀態」可為我們的直覺所接受。
(四) 「社會契約」論證和訴諸直覺的機會平等的論證的匯合
至此,我們其實已經見到,羅爾斯的「社會契約」論證和訴諸直覺的機會平等的論證相互聯繫。
羅爾斯對引出「差異原則」的「原初狀態」的辯護似乎是這樣:
(1) 「差異原則」是可以為我們的直覺所接受的。
(2) 「差異原則」由羅爾斯所刻劃的「原初狀態」引向。
(3) 合(1)、(2),羅爾斯所刻劃的「原初狀態」當亦可以被我們的直覺所接受。
但是,這裡衍生一個問題:我們的直覺可信嗎?直覺接受的原則就沒有問題?
對此,羅爾斯的回應是:訴諸於深思熟慮的確信 (considered convictions of justice)。
羅爾斯認為,「原初狀態」中被選擇的原則除了要符合我們的直覺,其更要和我們對正義的諸多深思熟慮的確信 (considered convictions of
justice) 相吻合。當正義原則不吻合我們對於正義的確信,我們可以有兩種做法:
(1) 改變「原初狀態」的條件
或
(2) 修正我們的判斷
由於「原初狀態」可被修改以引出更吻合我們的直覺的原則,「社會契約」論證、訴諸直覺的機會平等的論證在此看來並不是相互獨立的。
有人可能會提出以下的問題:
問題一、
既然社會契約論證得以成立亦只是訴求於直覺,我們為什麼不僅僅運用訴諸直覺的機會平等的論證?「社會契約」論證不是顯得多餘嗎?
金里卡認為羅爾斯可能會這樣回應:
契約論策略仍有意義,理由是:
A. 「原初狀態」提供了一種使我們的直覺變得生動清晰的途徑。
B. 雖然在機會平等論證中,所訴求的直覺已經顯示,但這些直覺藉著機會平等論證仍無法告訴我們需要些什麼。契約論策略可以使我們的直覺更加準確。
C. 契約論策略為我們考量相互衝突的直覺提供了一個公平的視野。
問題二、
「原初狀態」可被修改以引出一些吻合我們的直覺、對正義的確信的正義原則。接受「平均分配」 /
「效益主義」原則為正義原則的學者因此可聲稱他們支持的原則出於直覺、對正義的確信,繼而另行對「原初狀態」進行刻劃,以引向「平均分配」 /
「效益主義」原則之該被接受。羅爾斯的理論並不能令這些學者信服 (他們的理論都有「循環論證」之嫌)。
對此問題,羅爾斯的可能回應是:我所提出的正義理論最能通過「反思的平衡」 (reflective equilibrium)。
何謂「反思的平衡」?簡言之,即不依賴純粹的直覺,而透過各因素 (理性上的理由) 相互配合,形成融貫,以支撐起正義理論。羅爾斯說:
一種正義觀不能從某些不證自明的前提或某些關於原則的條件中推演而出。
金里卡說:
對我們日常直覺的反思以及從超然於我們日常地位的公平視野對正義性質的反思,共同地支持着他的正義原則。
經過「反思的平衡」,羅爾斯相信,即使「原初狀態」的條件被修改,「平均分配」 /
「效益主義」原則始終不會被公民所接受,始終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接受的,只有「正義兩原則」。
問題三、
「公平的契約者」並非唯一表達平等關照理念的途徑。「理想的同情者」更能表達平等關照的理念。它的細節可被表達如下:
部份學者 (如黑爾) 指出,契約論策略不是達到以下這些目的之唯一途徑。
(1) 提供一種使我們的直覺變得生動清晰的途徑。
(2) 使我們的直覺更加準確。
(3) 為我們考量相互衝突的直覺提供了一個公平的視野。
所以,
(4) 「理想的同情者」策略應該被改採用
面對這個問題,羅爾斯可能回答說:
儘管兩種策略有些差異
(契約論策略:公平的契約者把社會中每個人的利益都當作自己可能的利益;「理想的同情者」策略:「理想的同情者」把社會中的每個人的利益當作自身利益的組成要素。他們同情每個人的命運並因此而分擔每個人的命運),但兩種策略同時亦有共通點:不允許道德主體根據自己的欲望和能力去促進自身的利益。「公平的契約者」和「理想的同情者」很難被區分得開。它們同樣表達了平等關照的理念。
問題四、
「無知之幕」的設立旨在彰顯「他人因其自身而重要」、「他人不僅僅是我們自身利益的構成要素」。然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無知之幕」卻要求我們把他人的利益視為自己
(現實或潛在)
利益的構成要素。「人是目的」的理念被遮蔽了。「原初狀態」下的人把社會中各種各樣的個人生活僅僅當作他們自利選擇的眾多可能結果。平等關懷的真正含義被遮蔽。
(五) 羅爾斯理論的內在問題
最後,讓我們探討一下羅爾斯理論的內部問題。
(1) 羅爾斯仍然為自然稟賦的不平等留有太大的影響空間。
他對最不利者地位的界定,完全依據於人們所擁有的社會基本有用物品,如權利、機會、財富等。他沒有把人們所擁有的自然基本有用物品 (包括智力、身體健康)
作為確定最不利者的因素。
按照羅爾斯對最不利者的界定,可能出現以下的不公平情況:
情況一
兩個人擁有同樣多的社會基本有用物品,即使其中一人智力較低、有身體缺陷或精神障礙,兩個人也有同樣的利益處境。
情況二
一人比另一人擁有更多的社會基本有用物品,即使此人因智力較低、有身體缺陷或精神障礙,因而需要負擔沉重的支出 (如醫治疾病的支出、為殘障添加特殊裝置的支出)
,此人仍是屬於更為有利。
更好的做法是:自然基本有用物品 (包括智力、身體健康) 應該作為界定最不利者的因素、先天殘障應該得到補償 (如對醫療、交通、工作培訓等給予補貼)。
(2) 對於源自個人選擇而產生的收入不平等,「差異原則」只造成不平等。
金里卡曾舉出這樣的案例:有著同樣天賦、資源的兩人,因為選擇的不同 (一位選擇經營網球場,一位選擇經營農場),以致收入不平等。
根據「差異原則」,經營農場的人應該補貼經營網球場的人。可是,這顯然違反我們對正義的直覺
(對於自願選擇從事高成本事情的人,我們通常認為他們不應該獲得補償)。
人們本來應該為自己的選擇付出代價和承擔責任。可是,「差異原則」卻削弱了個人選擇和個人努力的正當效果。這是羅爾斯「正義理論」的另一個缺陷。
(六) 總結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確實比效益主義、直覺主義更為完善、優勝。它保障每個公民享有同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自由、權利,使每個公民得以過上一個體面的生活,於日常生活中有條件積極展現自己內具的兩種能力,令公平、互惠的社會合作得以世代相繼,不致中斷。
然而,可惜的是,其未能對處於「自然弱勢」的人給予較多的補償;對於自願選擇從事高成本活動的人,「正義理論」亦似乎予以過度的「厚待」,有違我們對正義的信念。這些理論上的不足,尚需待其他政治哲學家予以修正、補充。
[附註]
本文的內容主要參考金里卡 (Kymlicka, Will)
的《當代政治哲學》(中譯本),可視為該書<自由主義的平等>一章中關於羅爾斯理論的讀書札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