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羅爾斯 (John Rawls) 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
出版。這部書一方面改變了「政治哲學已死」的困局,一方面為「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 這一議題提供了不少思想上的貢獻。
「政治哲學已死」的困局,除了和「效益主義」有關,更重要是當時流行的「邏輯實證論」(Logical Positivism)
使然。「邏輯實證論」主張,一切有意義的命題必須與經驗世界的事實相符合。而規範性命題 /
價值命題剛好在經驗世界中找不到事實對應,令學者無法判斷其真偽。有見及此,「邏輯實證論」批評道德、政治哲學的討論是沒有意義的,對之無心加以探究。「政治哲學」因此進入了「死局」。
金里卡 (Will Kymlicka) 在《當代政治哲學》(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一書中的「第二版序」中曾說過:
當羅爾斯在1971年出版他的《一種正義理論》-我把該書當作論辯的起點-的時候,只有《倫理學》(Ethics)
這樣一本生命力多少有些枯竭的期刊在關注政治哲學。而當我開始撰寫本書第一版的時候,有一些新創刊的期刊已經在伴隨重新煥發了生命力的《倫理學》......我們也已經看到了在政治哲學領域的新叢書的誕生......
由這一番說話,我們可見《正義論》出版前政治哲學界生態之萎靡,以及《正義論》在學界的正面貢獻。
羅爾斯乃美國的政治哲學家。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畢業以後,他在哈佛大學擔任哲學教授,主要任教「政治哲學」和「道德哲學」。著名哲學家諾齊克
(Robert Nozick)、桑德爾 (Michael Sandel)
都是羅爾斯在哈佛的同事。有趣的是,二人卻從不同的向度批評羅爾斯的《正義論》(諾齊克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以「放任自由主義」的立場攻擊羅爾斯的「差異原則」,至於桑德爾,則在《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一書中批評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的康德義務論成分)。
早在1971年以前,羅爾斯已就「社會正義」的問題發表了一系列的論文。《正義論》在某個程度上其實是他的論文的精華。又《正義論》出版以後,羅爾斯並未有立即「轉移陣地」,研究哲學的其他領域
(此點頗不同於諾齊克)。他亦未有急於出版新著。反之,他積極聆聽其他人對其正義理論的意見,並作出積極的回答。他的第二本著作名為《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1993年出版,和《正義論》出版的年份相距差不多20年。至於第三本著作《萬民法》(Law of People)
則於1998年出版,專門討論國與國 (Global Justice)之間的正義問題,和《正義論》只關注國內正義 (Local Justice) 不同。
羅爾斯的最後一本著作名為《公平式的正義-一個重申》(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這部書原本是羅爾斯在八十年代發給學生的「政治哲學」課的講義,以作為對《正義論》原書的補充、修正。後來,羅爾斯對講義續加修訂,遂此此書。在這書中,羅爾斯極力將他前、後期的思想加以聯貫。所謂「前、後期的思想」,簡言之,即是《正義論》和《政治自由主義》兩書之間的思想分野。羅爾斯希望透過《公平式的正義-一個重申》,令《正義論》和《政治自由主義》兩書能夠相互一致,以呈現出一幅合理的正義理論圖像。姑勿論其是否成功,但就其用心言,其對政治哲學的探索的鍥而不捨,已足以令人心悅誠服。
關於漢語學界對羅爾斯的生平和《正義論》的論述,讀者可以參考何懷宏 (來自中國內地)、周保松 (香港)、石元康 (台灣)
等人的作品。其中周保松的近作《自由人的平等政治》、石元康的《洛爾斯》、《當代自由主義理論》更是不可多得的水準之作。至於外地,討論、發揮羅爾斯理論的作品更是汗牛充棟。其中,丹尼斯
(Norman Daniels) 所編的《閱讀羅爾斯》(Reading Rawls) 收錄了不少其他學者討論羅爾斯理論的文章,值得一讀。
羅爾斯有不少出色的學生,如芮格爾 (Thomas Nagel)、托馬斯伯格 (Thomas
Pogge)。伯格曾出版《羅爾斯:他的一生與正義理論》(John Rawls: His Life and Theory of
Justice),這可算是對老師教誨的最大的回饋。
有關羅爾斯的背景資料,暫止於此。現在,本文嘗試引述兩件有關羅爾斯的佚事,以終結全文。
凡研讀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不能忽略的乃其對「差異原則」的提出。「差異原則」之所以提出,主要是為了消除由「自然天賦分配差異」(difference in
natural endowment) 所引致
的社會資源分配的不平等。而羅爾斯之所以特別強調「自然天賦分配差異」這成的分配不平等,原來是和他弟弟的遭遇有關。
何懷宏於《公平的正義-解讀羅爾斯《正義論》》中指出:
他的兩個弟弟先後受他所犯的病 (白喉症)
傳染而病逝,而他自己卻奇跡般地倖免於難,但這件事對他的心身還是造成了巨大的打擊,據說他的口吃也為之加劇。他後來在《正義論》中所表達的對先天和後天不幸的弱者的關懷,可能也多少與此有關。(頁1-2)
羅爾斯這段往事,即他弟弟的遭遇,其實可視為「差異原則」被提出的外緣因素。
另外,羅爾斯雖然終生從事政治哲學,其對實際政治事態卻甚少涉足。何懷宏說:
羅爾斯大學畢業後隨即加入軍隊,參與太平洋對日作戰,服務於新畿內亞、菲律賓及日本等地。他隸屬於步兵團,負責情報及偵察工作。當時戰事相當慘烈,僅羅爾斯的普林斯頓的同屆同學就死了17人,他卻又一次倖免於難。羅爾斯的戰爭經驗對他的思想無疑還是產生了影響,他後來在1995年發表的也許是唯一一篇直接評論政治事件的文章《廣島五十年》中,對美國投擲原子彈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傷及平民的「火海轟炸」進行了抨擊。20世紀60年代,他也反對越戰,但不主張罷課,仍堅持講課,反對把政治活動引入課堂。羅爾斯畢生研究正義理論、政治哲學,但幾乎不涉實際政治。(頁3)
羅爾斯為人行事作風低調,專心致志於學問的研究,這份毅力,其實也頗令人敬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