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 星期三

南朝的籍帳混亂與官品占山制

東晉安帝義熙九年 (公元 413 年),劉裕有見於桓溫庚戌土斷所建立的體制有廢弛跡象,於是向朝廷主張重新進行土斷,結果除「徐、兗、青三州人居晉陵者」,「諸流寓郡縣,多被併省」。

劉裕未幾篡晉自立,建國號宋。宋孝武帝大明年間,「王玄謨請土斷雍州諸僑郡縣」,「雍州諸僑郡縣」大約是今襄陽、漢東等地,即湖北。

不過,自孝建元年 (公元 454 年) 起,記載戶籍的簿冊資料開始出問題。從齊高帝建元二年 (公元 480 年) 的詔令中,可以看到:

(1) 有人在記載黃籍的簿冊中「竊注爵位,盜易年月」;

(2) 冊內有些戶籍,現實根本不存在,「文書已絕」;

(3) 有些人應該編戶入冊,卻被記已經死亡或叛逆。有些人閒居家中,卻被稱擔任仆役。有些人身體壯健,卻被稱有各種疾病。

儘管黃籍簿冊已年年更新,資料始終無法反映真實狀況,嚴重影響賦稅徵收及力役之分配。至齊,問題已相當嚴重,故齊高帝請群臣提意見解決。

虞玩之上表請「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為正」,取代「眾巧之所始」的「孝建元年書籍」,凡受籍,官長先仔細檢校,再封送州,這多少是一種補偏救弊的嘗試。

奈何積重難返,人民習慣了取巧,刻下既得利益受損,怎能無不滿聲音?「至武帝永明八年,謫巧者戍緣淮各十年,百姓怨咨」,齊武帝面對群情激憤,卒之選擇妥協退讓,「既往之愆,不足追咎……其有謫役邊疆,各許還本。自此後有犯,嚴加其罰。」

其實,大規模的偽竄冒改,使黃籍理無可理,究無可究,無非是想逃避交稅及力役的責任。

梁武帝時,「南徐、江、郢逋兩年黃籍不上」,尚書令沈約把黃籍理無可理的狀況追溯到宋元嘉年間,所謂「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既立此科,苟有迴避,姦偽互起,歲月滋廣,以至於齊」、「自元嘉以來,籍多假偽」,提議「永初、景平籍,宜移還上省」、「晉籍所餘,須加寶愛」、「選史傳學士諳究流品者……專共校勘。所作卑姓雜譜,以晉籍及宋永初景平籍在下省者,對共讎校」。

陳文帝天嘉初年,再行土斷,「自頃編戶播遷,良可哀惕。其亡鄉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內隨其適樂,來歲不問僑舊,悉令著籍,同土斷之例。」

除了籍帳混亂,田制上南朝仍沿襲西晉,行官品占山制,「官品第一、第二品,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皆依定格,條上貲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闕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並計贓,依常盜律論。除晉咸康二年壬辰之科」。

官品占山制某程度是對現實的妥協,且看羊希的話,「壬辰之制,其禁嚴刻,事既難遵,理與時弛。而占山封水,漸染復滋,更相因仍,便成先業,一朝頓去,易致怨嗟。」「壬辰之制」即壬辰詔書中「擅占山澤,強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縱容「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託。至漁採之地,亦又如茲」,終於加劇貧富懸殊,中央政府對南來的世家大族,亦似乎無計可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