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股票經紀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於 1891 年 2 月 3 日正式成立,乃香港首個股票交易市場。
當時上市公司不多,以英資企業為主,如匯豐銀行、置地、太古等。後來才陸續增加了電車公司、纜車公司。
所有上市公司在發行股票之前,必先得「協會」認可。又買賣雙方不可直接完成交易,須經過「協會」會員居間介紹才能成交。那些會員,就是所謂「經紀」。
每位「經紀」通常設有一間經紀行,透過協助客人買賣股票賺取佣金。因需要與富貴人家交際來取得生意,富貴人家普遍不是華人,從事「經紀」者幾乎全屬歐籍人士。
隨著廣東華商帶同大量資金南來,部份洋行買辦開始慫恿他們購買股票。自此,股票交易不再是歐籍人士的專利。
然而,買辦們根本不認識股票,華商受其蠱惑,往往虧蝕收場。煤氣公司在 1864 年成立後不久即上市招股,連續多年未有利息,1874
年股價更創新低。華商不知內情,盲目相信買辦所言,大手購入,卒之造成資金積壓,收息也不理想 (低於市面息口),被迫將股票拋售。
為了鞏固華人對股票的信心,立法局通過管制股市新法案
(遮打爵士有份支持),規定:每天將股票的買家出價和賣家出價登記在「協會」的黑板上,買家和賣家同意黑板上股價,馬上成交,避免經紀操縱股價。華商同時獲邀參觀「協會」,親眼見證公平交易。
經過港府一連串措施,華商紛紛樂意繼續購買股票,「協會」內交投日益興旺。
「協會」運作深深體現程序公義 (Procedural
Justice,執法時根據既定法律、政策、準則和程序,不會因執法對象的財富、地位等因素作出偏頗,以保證產生公正的結果),後者乃法治社會之核心。
華商被爭取購買股票,正好反映其具備經濟實力,且受到港府尊重。
[主要參考資料]
1. 張連興,《香港二十八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