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 星期四

十一、社群主義 (上):桑德爾對羅爾斯的批評

(一) 前言

自從八十年代開始,對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的批判不再來自「效益主義」、「馬克思主義」,其更多是來自「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 的支持者。石元康於<社群與個體-社群主義與自由主義的論辯>一文中指出:

在70年代時期,主要是從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 及馬克思主義的立場來對它 (案:指《正義論》) 進行批判與反駁。但是,80年代以來,英美哲學界及政治理論界出現一個新的反對自由主義的思潮......這個哲學理論被稱之為社群主義。(《從中國文化到現代性》,頁89)

「社群主義」一方面批評自由主義,另一方面則提出他們自己的理論。麥金泰爾 (Alasdair MacIntyre,代表作:《追尋美德》)、桑德爾 (Michael Sandel,代表作:《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泰勒 (Charles Taylor,代表作:《自我的根源》)、沃澤爾 (Michael Walzer,代表作:《正義諸領域》) 皆是「社群主義」的主要代表人物。

「社群主義」對「共同體」(又稱「社群」) (community) 予以高度的關注 (他們相信,「共同體」應該具有比自由、平等優先的地位。至少,它具有和自由、平等相同的地位),這啟發自馬克思主義。然而,誠如金里卡 (Will Kymlicka) 所言:

馬克思主義者認為,只有通過社會革命、通過推翻資本主義和建立社會主義社會,才能實現共同體。而這些新出現的社群主義者卻相信,共同體一直存在於共同的社會習俗、文化傳統以及社會共識中。共同體不必重新建構,相反,共同體需要被尊重和保護。在一定程度上,被社群主義者視為構成共同體的社會常規,恰好被馬克思主義者視為具有剝削性與異化特徵......雖然「舊的」社群主義者立足於馬克思及其改造世界的願望,「新的」社群主義者卻立足於黑格爾的願望-使人安心接納自己的世界 (Gutmann 1985)。

依此而觀,「社群主義」仍然有別於傳統的馬克思主義。

關於麥金泰爾、泰勒、沃澤爾等人的理論,宜另文撰述。以下本文將集中探討桑德爾對羅爾斯的批評 (特別是他在<程序性的共和,與無拘的自我>一文中所提出的觀點)。

(二) 桑德爾對羅爾斯的批評

正當與好 (The Right And The Good)

在<程序性的共和,與無拘的自我>一文中,桑德爾首先指出,羅爾斯的哲學基礎承襲自康德 (Kant) 的「自由主義」傳統。而「自由主義」的視角 (liberal vision) 往往給予正義、公平、個人權利優越的位置。

他認為,「自由主義」的核心命題是:一個公正的社會並不意圖促進任何特定的人生目標 (particular end),它只保證其公民在享有同等的自由的情況下,有條件去追求屬於自己的人生理想、目標。

公正的社會又必須受這樣一種原則規範:這種原則並不預設任何特定的人生觀 (conception of good)。換言之,「促進整體效益最大化」、「培植德性」、「推動美好生活」皆不能作為證成這種原則的理由,它只因體現「正當」的概念而被證成 (「正義」獨立、優先於「好」)。

另外,桑德爾發現,「自由主義」普遍接受這樣一種看法:使得社會變得公正的不是它意圖達至的目標、目的 (telos),而是它對選擇促進任何一種特定的目標的拒絕。「自由主義」的任務因此只是要提供一個框架 (framework)。在這個框架內,每個公民皆能夠追求屬於他們自己的人生價值、目的。同時,他們亦享有與他人同樣的自由。

桑德爾於是總結出「自由主義」「『正義』優先於『好』」的兩重意義:

(1) 個人權利 (individual right) 不能因為追求社會整體的利益而被犧牲 (此令它反對「效益主義」)

(2) 正義原則被接受,並不是建基於任何特定的對美好人生的看法。

對於「自由主義」所主張的「『正義』優先於『好』」,桑德爾承認其具有強烈的哲學的說服力 (philosophical force)。不過,縱然如此,桑德爾不認為「『正義』優先於『好』」的宣稱能夠站得住腳。可惜的是,當前美國的政治制度、實踐卻完全深受「自由主義」的影響。

何以「自由主義」如此令人著迷呢?桑德爾覺得,箇中的關鍵在於:它對「無拘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 的強調。他說:

像所有政治理論般,我所描述的「自由主義」理論,其內容並不單純是一組管制性原則。它同時是一種理解世界的方式,以及我們在世界中生活的可能方式。在「自由主義」倫理的核心中,一種對人的看法其實依附其中。正是因為這種對人的看法,「自由主義」得以被激勵、展開。(頁83)

不過,桑德爾毫不忌諱地指出,「無拘的自我」同時亦是「自由主義」令自己容易受傷的根源。

康德式的基礎 (Kantian Foundations):超驗的自我 (transcendental self)

桑德爾認為,「自由主義」倫理觀假設「『正當』優先於『好』」,並尋求一些不預設任何特定的人生價值觀的正義原則。這即是康德所謂的道德律的至高無上、羅爾斯「公正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

根據桑德爾的分析,「自由主義」相信,正義不只是眾多價值之一。它能夠提供一個框架,以規範不同帶有競爭性的價值、目標的實現,防止其相互之間發生衝突。換言之,「自由主義」同意,正義當獨立於諸種價值,而且居於諸種價值之上。

桑德爾指出,自亞里士多德以降,正義理論多把其對正義的論述建基於另一人生的目標、目的 (即「正當」建基於「好」而有價值)。其中,十九世紀的密爾 (J.S.Mill) 聲言「正義是所有道德中最為主要、不可比擬的部份」、「正義是促進效益提升的工具」,更是其中的表表者。

然而,到了康德,他不接受把「正當」建基於「好」的做法,「正當」獨立、優先於「好」於是首次被提出。

康德認為,不同人有不同的欲望、人生目標,倘若道德原則建基於人的欲望、人生目標,這只令道德原則變得任意、偶然 (contingent)。道德原則要具有必然性,它必須立足於定言的基礎 (categorical foundation),而不是偶然的。

康德指出,本乎欲望、自然傾向而過活,這其實並不真正能夠算得上自治 (self-governing)。它更多是對已決定的外在因素的投降、妥協,代表著人放棄自作主宰的權力。

根據康德的講法,「正當」的概念衍生自人的自作主宰 (concept of freedom),它因此與人意欲追求的目標 (即「好」) 完全無干。尤有進者,「正當」所依靠的基礎優先於所有經驗意義的人意欲追求的目標。換言之,「正當」有一「超驗的自我」作為基礎,它不是立足於經驗的、偶然的、無定準的自然傾向、欲望。

「超驗的自我」有時又被稱為「主體」(subject)。所謂「主體」,即有能力運用自主意志的東西。它本身就是目的,獨立於人的本能心理、社會傾向。它使人得以自由地為自己作出選擇,不受外在環境不可捉摸的變化所左右。

關於「超驗的自我」的具體內容,桑德爾在文中曾說過以下一段話:

「主體」實際是指誰 / 什麼呢?一定意義上,它是指「我們」(us)。道德律是由「我們」自我頒佈的律則;它不能被「我們」所發現,但「我們」卻對它有強烈的意願 (will)。這正是它 (或「我們」) 得以逃離自然本能、外在環境、純粹的經驗意義的人生目標支配的原因。可是,有一點值得注意,意願道德律的「我們」並不等同於作為特殊個人身份的「我們」,即你與我......道德律並不適用於作為個體 (individual) 的我們...... 「我們」以「純粹實踐理性」的身分進入康德的理論,我們以「超驗的主體」的身分進入康德的理論系統中。(頁84)

概言之,「超驗的自我」即是「我們」,亦即是「純粹實踐理性」 (pure practical reason)。它不是日常意義下的我們 (即作為特殊個人身份的「我們」),而可被稱為「大我」 / 「道德自我」。它對道德律有強烈的意欲,且把道德律自行頒佈於自己身上,卻不受經驗世界的種種偶然因素所局限、綑綁。

桑德爾指出,「超驗的主體」只是一種可能性,當中不含有必然的保證 (guarantee)。然而,我們要認為自己是一個自由的道德主體 (free moral agent),不是深受經驗意欲支配的存在,我們似乎有必要假設我們是「超驗的主體」(即我們有意志上的自由)。正是因為此,康德稱「自由意志的可能性」為倫理學的必要的設準 (necessary presupposition)。

由於「超驗主體」優先於經驗意義的人生目的,由「超驗主體」衍生出來的「正當」概念優先於「好」。又社會最好不被預設任何特定人生價值、目標的原則規範,以表示對人作為目的、選擇主體的尊重。

羅爾斯的工作一方面繼承著康德,接受權利的重要性、將正義置於首要位置,另一方面卻又比康德進一步,不再預設一個「超驗自我」,而設計出「原初狀態」的角色。

由「超驗主體」(transcendental subject) 到「無拘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

透過「原初狀態」,羅爾斯嘗試為「『正當』優先於『好』」提供基礎,卻不再訴諸於「超驗主體」。

按照桑德爾的理解,「原初狀態」的運作是這樣的:

它邀請我們去想像一些原則,以規範我們社會的運作。前提是:我們不知自己出身貧窮或富裕、強壯或孱弱、幸運或不幸;我們也不知自己的人生目標、價值觀。根據羅爾斯的論述,我們於此必選擇正義兩原則。尤有進者,正義原則必然是這樣一組原則:它被接受並不是基於任何一種特定的人生目標 (particular ends)。

桑德爾認為,正義原則於「原初狀態」中被選出,這與任何一種特定的人生目標固然無關,但是,它卻預先假定了某種對人 (person) 的理解:它把人視為「無拘的自我」(unencumbered self),優先及獨立於個人的人生目標、目的。

A. 析論「無拘的自我」

桑德爾指出,當我們把「自我」理解為「無拘的自我」,我們必站在我們想擁有 / 想要 / 想尋求的價值、目的之前。換言之,我 (人,the person)、我有 (價值,values) 二分,二者有一定的距離。

作為「無拘的自我」,它的個人特質 (personhood) 不是由我們選擇的人生目的構成,而是由我們選擇種種人生目標的能力界定。此即羅爾斯說:

我們的本質不能被我們所選擇的人生目標所揭示。

桑德爾認為,只有當我 (人,the person)、我有 (價值,values) 二分,二者保持一定的距離 ,這才可以造就「我」優先於種種人生目標,從而證成「正當」優先於「好」。「我」亦才可成為自由的、獨立的、能選擇的主體。羅爾斯因此明顯視人為「無拘的自我」。

B. 「無拘的自我」的問題

桑德爾指出,羅爾斯把「自我」理解為「無拘的自我」,這令社群 (community) 的出現成為人們自願選擇與他人合作的結果。可是,部份現實世界中的社群卻不是由人們的自願選擇構成,它們乃建基於道德的繫帶 (moral ties),如血緣關係而組成。這類非「合作性的」(cooperative)、「構成性的」(constitutive) 社群的存在,明白地否定「自我」只是「無拘的自我」

C. 小結

「無拘的自我」為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增添問題。可是,桑德爾仍然覺得,無論是康德的「超驗自我」,還是羅爾斯的「無拘的自我」,二者皆有助人從自然欲望、社會角色中解放,令人重拾自作主宰的權柄,成為有尊嚴的目的存在。

又二者與啟蒙時期的自我界定的主體 (self-defining subject,即不借助其他內容以界定的自我。笛卡兒的「我思故我在」中的「我」便是自我界定的主體的典型例子) 亦遙相呼應。

正義與社群 (Justice And Community)

A. 對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的闡釋

在進一步批評之前,桑德爾對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作出了簡單的介紹、闡釋。

他指出,羅爾斯的正義兩原則包括:

(1) 所有人皆享有同等的基本自由 (equal basic liberties for all)

(2) 只有當社會及經濟不平等能為社會上最不利者帶來最大利益,不平等才被允許 (差異原則)。

他表示,為了證立這些原則,羅爾斯於是對兩個可能的競爭者:「效益主義」和「放任自由主義」加以批評。

羅爾斯對「效益主義」的批評,推導出「基本自由原則」。桑德爾說:

他 (指羅爾斯) 批評效益主義無法認真看待人與人之間的分別。為了尋求整體效益的最大化,效益主義者將社會視為一整體,猶如一個人似的;它把我們眾多的、各不相同的欲望合併成一個大系統,然後嘗試最大化。它可謂對不同人之間的滿足感的分配漠不關心......它無法尊重我們的多樣性和獨特性。它利用部份人作為手段,以為其他人帶來幸福。因此,它根本無法將所有人當作目的來尊重。儘管效益主義者有時主張捍衛個人權利,但他們的捍衛必須建基於利益的計量,即尊重這些權利將有助社會整體效益的提升,長遠而言對社會有利。然而,這種計量是偶然的、不確定的......個人權利不能被保障。(頁88)

羅爾斯對「放任自由主義」的批評,推導出「差異原則」。桑德爾說:

放任自由主義的錯誤在於無法承認命運的任意性。他們把一切來自有效率的市場經濟的分配結果視為公正;建基於每人對自己擁有的東西皆有應得的資格 (只要他們不是藉著欺詐 / 偷竊 / 侵犯他人的權利以獲取之),反對所有形式的再分配。羅爾斯反對這個原則,理由是他認為,從道德的觀點看,自然稟賦、資產、後天努力的分配都是任意的,是好運使然的。建基於自然稟賦、資產、後天努力的差異去分配對人生有益的有用物品,這做法並不合符正義,它只是讓社會及自然的任意性繼續存在於人類資源的分配中。作為個體,對於為我們帶來美好前途的才能,我們其實是不應得的。同樣,對於來自這些才能的一切得益,我們也是不應得的。我們應該視這些才能為共同資產,視他人為一切得益的共同受益人......在公平式的正義中,人同意共同承擔他人的命運。(頁88-89)

B. 對羅爾斯論證「差異原則」的批評:由社群構成的自我觀

桑德爾對羅爾斯的進一步批評,集中在他對「差異原則」的論證上。

桑德爾認為,羅爾斯對「差異原則」的論證,高度強調我的良好體格、美麗外表乃我意外地 (accidentally) 具有 (I have) 的特徵,不是我本身 (the person I am)。這正好揭示他「無拘的自我」的邏輯。

又桑德爾批評,羅爾斯對「差異原則」的論證根本尚未完成。雖然,羅爾斯已把「正當」的優先性、「應得」的否定、「無拘的自我」巧妙地聯合,以論證自然稟賦只是意外地為我們所有,我們不應得到自己所賺取的收入的全部;但是,「差異原則」進一步預設:自然稟賦乃共有資產 (common asset)、社會具有優先權以分配我們所賺取的一部份收入。這個預設卻是不可由「自然稟賦只是意外地為我們所有,我們不應得到自己所賺取的收入的全部」推論出的。

桑德爾指出,如果要避免「差異原則」落入「利用部份人作為手段,以促進其他人的目的」的批評聲音中,我們必須把「差異原則」理解成「分享原則」(principle of sharing)。而一旦我們把「差異原則」理解成「分享原則」,這其實已經預設了一些先在的道德的聯繫 (prior moral ties) 存在於眾人之中。

不幸的是,按照羅爾斯對社群的理解,所有社群都只是人們自願選擇與他人合作的結果,非「合作性的」、「構成性的」社群根本不存在。他無法說出先在的道德的聯繫存在於眾人之中。換句話說,他不能為「差異原則」當被理解成「分享原則」提供基礎。

桑德爾認為,只有當我們承認某些社群對我們的「自我」具有構成性 (即將「構成性」概念引進來以考慮),當我們將他人視作我們個人身份構成的基石時,先在的道德的聯繫才存在於人與人之間。「差異原則」才不致淪為一種集體主義式的強迫、摧毀個人「多樣性和獨特性」的主張,而是一種來自我們所屬社群 (指構成性的社群,constitutive community) 所要求我們的義務。然而,這卻和「自由主義」的「無拘的自我」相違背,進而削弱「正義」的優先性。

C. 對可能反駁的回應

有人可能會問:為什麼我們不能將「正義」視為首要?把「自我」視為脫離於我們的人生目的、所屬群體的「獨立的個體」?

對於這個問題,桑德爾作出下列的回應:

當我們理解自己的身分時,我們永遠不能拋開對自己所屬群體的忠誠、堅信 (conviction)。對所屬群體的忠誠、堅信之所以具有道德的強制力,一半原因正在於此。

由於對所屬群體的忠誠、堅信乃我們「自我」身分構成的核心部分,它們的價值雖不是來自我們的選擇,它們要求於我們的義務亦和我們自願選擇承擔的義務、「自然責任」(natural duties,指作為人類應盡之責任) 迥然不同,我們卻沒有道德上的理由不正視它們的價值,不履行它們要求於我們的義務。因為,倘若我們漠視它們的價值,不履行它們要求於我們的義務,我們將無法準確界定、理解「自我」(the person I am)。

當然,人作為自我詮釋的存有 (self-interpreting being),我們有能力反思自己的生命史。在這一意義上,「自我」可成為脫離於我們的人生目的、所屬群體的「獨立的個體」。然而,這種脫離是不可靠的 (precarious)、臨時的 (provisional),「自我」不能永遠脫離其歷史。如是,「自由主義」的自我觀仍然不可取。

更系統化地表述

桑德爾對羅爾斯的批評,可被系統化地表述如下:

(1) 只有當「自我」獨立於種種人生價值、目標,且優先於種種人生價值、目標;「正當」(right) 才可獨立而優先於「好」(good) (「正當」由「自我」衍生而出)。

(2) 羅爾斯主張「正當」獨立而優先於「好」。

所以,

(3) 羅爾斯主張「自我」獨立於種種人生價值、目標,且優先於種種人生價值、目標。換言之,他接受「無拘的自我」。

(4) 「無拘的自我」推導出所有社群都是人們自願選擇的結果。

(5) 依 (4),「無拘的自我」無法說明建基於道德的繫帶 (moral ties),如血緣關係而組成的社群,即非「合作性的」(cooperative)、「構成性的」(constitutive) 社群的存在。

(6) 羅爾斯的「差異原則」預設了:自然稟賦乃共有資產 (common asset)、社會具有優先權以分配我們所賺取的一部份收入。

(7) 只有當「差異原則」被理解成「分享原則」(principle of sharing),「差異原則」才不致落入「利用部份人作為手段,以促進其他人的目的」的批評中。

(8) 當「差異原則」被理解成「分享原則」,這其實預設了一些先在的道德的聯繫 (prior moral ties) 存在於人與人之間。

(9) 依 (5),「差異原則」不能被理解成「分享原則」,因而難逃「利用部份人作為手段,以促進其他人的目的」的批評。

(10) 只有把種種人生目標、社群及其成員視為「自我」的構成部分,先在的道德的聯繫才存在於人與人之間。

所以,

(11) 「差異原則」要避開「利用部份人作為手段,以促進其他人的目的」的批評,它必須放棄「無拘的自我」,改以社群主義式 (communitarian) 的「自我」作為其基礎。

(三) 總結

桑德爾提出「嵌入自我」(embedded self)、「正義」建基於「好」來取代羅爾斯「無拘的自我」、「正義」優先於「好」。這一定程度上是對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的批評。然而,從另一角度看,其看法未嘗不容於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可視為對羅爾斯理論的修正、補充 (羅爾斯於《正義論》第三部份亦強調共同體對正義感培養的重要性,這反映羅爾斯不一定容納不下桑德爾的觀點)。

又桑德爾強調共同體對自我構成的重要、「自我和正義獨立、優先於人生種種目標」的看法始於啟蒙時期,這些論調亦與麥金泰爾的相似。

儘管二人的學說主張、治學取徑並不是完全一致 (麥金泰爾本其「歷史主義」,主張恢復「亞里士多德」的美德傳統,桑德爾則未有明顯表態。麥金泰爾採用「思想史」進路揭示現代文化的病態,兼及「自由主義」,桑德爾則直接就著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作出「哲學」的批判),我們卻可說,麥金泰爾的想法多少影響著桑德爾觀點的建立。

[附註]

本文的內容主要參考桑德爾的<程序性的共和,與無拘的自我>(The Procedural Republic and the Unencumbered Self),可視為該篇文章的札記。

至於其他參考書籍,包括:

1. 金里卡《當代政治哲學》(中譯本)

2. 石元康《從中國文化到現代性》

3. 麥金泰爾《追尋美德》(After Virt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