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 星期三

談國家正當性與公民抗命

韋伯 (Max Weber) 在《政治作為一種職業》(Politics as a Vocation) 中提到,國家是一個宣稱壟斷了正當的暴力使用以維持治安,並能夠付諸實行的實體。這種壟斷地位必然要經過一個正當化的過程。觸及國家正當性問題,我們就要從根本去問,為何世界上要有國家存在?可不可以沒有國家?

設想在一荒島,資源無窮無盡,人性良善,國家確實無存在的必要。可是,在現實中,資源是有限的,人性是自私而貪婪,如無國家,人必為爭奪資源而起衝突,終致兵戎相見,兩敗俱傷。為了避免自己承受傷害及損失,大家於是協議成立一政府,以保障彼此的利益及資源分配。這個協議 / 共識為國家帶來正當性,其被稱為社會契約。

德國政治哲學家史騰貝爾格 (Dolf Sternberger) 說:「正當性是政府得以施行權力的基礎,是在政府有意識到其管治權利的同時,被管治者也對該權利有某種承認。」此可視為對國家正當性扼要的定義。

國家之出現,純為保障各人利益。它因此不可以欺壓老百姓,權責亦應限在最小範圍。諾齊克 (Robert Nozick) 所謂「守夜人國家」。如果它逾越界限,哪怕打出「為人民謀福祉」的大旗,人民都可以對其正當性提出質疑,對其命令加以抗拒。要求人民無條件服從國家,實不合理。

當國家切實履行職務,人民為了維持其日常運作,會繳交稅收。不過,此不代表國家可以橫徵暴斂。國家橫徵暴斂,人民有權反抗,不再交稅,不交稅是「公民抗命」的一種形式。

現在一提到「公民抗命」,彷彿是大逆不道。其實,了解國家從何而來,「公民抗命」並無什麼大不了。

早在戰國時期,孟子就說:「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 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紂王本來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卻因不仁不義,對老百姓壓迫施害,孟子覺得他已喪失天命 (即管治正當性),淪為一匹夫,一惡毒的匹夫,誅殺之自然無什麼不妥。孟子的「革命」思想實際已隱含「公民抗命」的意思了。

羅爾斯 (John Rawls) 認為,「公民抗命」是:(1) 針對不正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 (2) 要有預期和接受因為作出的行為而被逮捕及懲處 (3) 政治行為 (4) 公開的行為 (5) 道德的、非暴力的行為。較孟子的文明得多。

國家建立了,如何確保其時刻皆站在人民的一邊而不致變質?這裡需要人民參與其中,謂之民主。國家施行的權力亦應有一定限制,謂之憲政。憲政民主是現代文明國家所必然具備。

洛克 (John Locke) 十分推崇憲政民主,他認為,人的本質是帶有理性和寬容,並且所有人都是生而平等,不應被他人侵犯其生命、自由或財產。政府權力亦應受監督及制衡。洛克的思想對美國憲法及其獨立宣言有很大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