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學揚棄了理性主義和經驗主義,達至一個更高的綜合。它一方面承認感官資料是知識構成的重要部份,一方面不否定天賦觀念 (innate idea)
的存在,提出「十二範疇」(包括因果律)。
感官資料背後的根據為何?康德回答:物自身
(thing-in-itself)。然而,物自身概念是模糊的。物自身無法被感官把握,它是什麼樣的一種東西,甚至究竟有沒有它存在,頗成疑問。後來德國觀念論哲學家費希特
(J. G. Fichte) 索性將物自身取消,代之以絕對自我。絕對自我是構成自我意識 (self-consciousness)
的先驗要素,自我意識則是使所有認知得以可能的根據。
康德在倫理學上又建立了定然命令 (categorical
imperative,由實踐理性自行立法、頒布、遵守),「行動時對待人的方式是,不論是自己或他人,絕對不把人只當成手段 (merely as a means
to an end),而永遠要把人當成是目的」,義務論 (deontology) 的立場,跟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
迥異。後者需要理會行為的後果、影響 (consequence),前者只考慮行為本身。
對於啟蒙運動,康德也有自己一套見解。在<何謂啟蒙>中,他劈頭就說:
「啟蒙是人之超脫於他自己招致的未成年狀態。未成年狀態是無他人的指導即無法使用自己的知性的那種無能的狀態。如果未成年狀態的原因不在於缺乏知性,而在於缺乏不靠他人指導去使用知性的決心和勇氣,這種未成年狀態便是自己招致的。勇於求知吧!鼓起勇氣使用自己的知性吧!這便是啟蒙的格言。」(李明輝譯)
啟蒙運動是一場解放運動。所謂解放,是指人要在無他人指導下,勇敢運用自己的理性,獨立思考。進一步引申,即是要從權威手上奪回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利。
或許有人憂慮,讓每個人自由運用理性表達自己的思想,將會造成社會混亂。康德認為,此不過是部份人誇大其辭,杞人憂天,並非真有其事。
在文章後半部份,他區分了兩種理性運用︰
a. 理性之公開運用
一個人作為世界公民、公共知識分子,在公眾面前表達自己運用理性思考所得的成果,不受制於任何特定的目的,只為理性思考運用本身承擔責任,「某人以學者身份面對讀者世界的全體公眾就其理性所作的運用」。
b. 理性之私自運用
一個人在某個職位下,受制於該職位,運用理性表達與該職位相符的言論。「他在某一個委任的公共職位或職務上可能就其理性所作的運用」。
康德相信,啟蒙非由知識的量決定,而由一個人多大程度上運用理性獨立思考決定。
1795 年,康德撰《永久和平論》(Perpetual Peace: A Philosophical Sketch),主張:
i. 每一個國家的公民憲法都應當是共和制的 (The civil constitution of all states to be
republican);
ii. 國際法應當建基於自由國家的聯邦制之上 (The law of nations shall be founded on a federation
of free states);
iii. 世界公民法應當依據普遍受到友好接待的條件加以限定 (The law of world citizenship shall be limited
to conditions of universal hospitality)。
康德的國際永久和平思想,刺激國際聯盟 (League of Nations)、聯合國 (United Nations) 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