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9日 星期日

誰在摧毀香港的「法治」

港共政府對「依法管治」的連番強調,與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口號可謂遙相呼應。然而,港共所提出的「依法管治」是否等同於西方的「法治」(rule of law),這實在啟人疑竇。

西方的「法治」以「天賦人權」說為其背後基礎。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人皆可獲得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而這權利是不可被剝奪的。港共「小憲法」《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八十七條:「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都是典型對西方「法治」的體現。

西方的「法治」同時重視「法律對統治者的凌駕」。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曾主張,法律應該成為政府的主人,政府應該成為法律的僕人。羅馬政治家西塞羅的講法更進一步:「為了獲得自由,我們都是法律的僕人」。我們不妨說,凡無法尊重法律的至高無上,意圖視法律條文為管治的手段、工具者,他們皆不是落實「法治」。

觀乎港共之所作所為,港共縱容七名差佬「光明磊落」「暗角打鑊」,這是未審先判,是公然違反《基本法》第八十七條!港共又以「嚴厲執法」、「維持社會秩序」為理由,於旺角佔領區連番對手無寸鐵的佔領者施襲,這是將法律當成自己的僕人,維穩大於一切。至於要求法官需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這更是漠視法律的至高無上性,將「法治」全盤摧毀!

「賊喊捉賊」、「指鹿為馬」,港共玩弄文字把戲,以為可玩弄港人於股掌之中。不料港人昏睡已久,一覺醒來,竟展開波瀾壯闊的「雨傘革命」,利用「法不治眾」的法律空隙,為香港的「法治」爭取一席生存之地。奈何代表法律界的大律師公會竟不明箇中緣由,奮力批評「雨傘革命」破壞法治,死守法律條文,卻不明法律本意,猶如猶太祭司之死守舊約以迫害耶穌。香港「法治」倘若有一天「名存實亡」,這群愚人注定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