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性觀」較「天道觀」優勝,理由在於:
「理」可在事中實現,可不在事中實現。倘「理」未實現,仍不礙此「理」之存有。但因「事」與「理」不視為本來合一者,故實際世界中「善惡」之糾結混亂,皆可不妨「理」之分明確定。似可避免「天道觀」之困難,因「天道」乃視為實際上決定事物世界者,「本性」則只是一規範,一理想狀態,不須視為「已有」之事實。如此,肯定世界時,亦不須謂世界實際上受「天道」支配,只須視世界為萬理實現自身之「場」。此「場」本身可以黑暗污濁,仍不礙理之應實現於此中,且能實現於此中。此種思路,重點全在超經驗、超事象之「理」上,故伊川之學不重宇宙論,而成為純粹形上學。就理論效力而言,「本性觀」固勝於「天道觀」。因無經驗事實之牽累。
但勞思光認為,「本性觀」另有其困難。細緻言之,有下列幾個問題:
問題 1
每一種事物均有其「理」或「本性」,「理在事中實現」,但 「理」之「實現」本身存有極嚴重的困難,若眾多之本性同時「實現」,彼此間將出現「本性實現中之衝突問題」。
譬如,有生之物,必以「全生」為其「理」或「性」,但恃肉食而生者 – 如虎,欲全其生,則必食他獸。而此被食之獸,如羊,則即在虎能全其生時,自己必不能全其生。換言之,虎之「本性」如果實現,羊即不能實現其「本性」,反之亦然,「本性論」者在此難有妥善回答。
儘管二程暗示禽獸「不能推」,人有「公心」或「仁心」,方能推己及物,自盡其性亦盡萬物之性,禽獸則無此自覺。可是,設想虎如能「推」,是否不食肉而自殺?虎如自殺,是否「循理」?「實現其本性」?此處顯然有困難。
本性實現間彼此之衝突,將令「本性之實現」不能作為價值基礎,價值標準難於定立,「世界之肯定」亦難圓滿建立。
問題 2
「性」或「理」本身之「存有地位」(Ontic Status) 問題未定。簡言之,我們謂「萬物各有其性理」,所謂「有」是指何種意義之有。
勞思光歸納出四種意義的「有」。
I.「經驗物件義」之「有」
最常見,譬如說「室內有人」,此「有」指空間中之經驗物件而言。
II.「科學構型義」之「有」
經驗科學語言中所常用。譬如我們說有「電子」,電子本身非可被經驗者,只因面對一組「事象」(Events),而欲對此類「事象」予以融貫明確之解釋,故先設某假說,再由此匯出一種「構型」(Model)。此各「事象」是經驗物件,但解釋「事象」之「構型」則由某假說之設立,再經簡化而得來,本身並非一經驗物件 (基本上屬於思想之「建構」,非一「事物」)。
III.「形式規律義」之「有」
邏輯數學語言中所常見者。譬如「十與十五之間,至少有一質數」,此「有」不涉及經驗物件 (不佔空間),亦非解釋經驗之構型,而只涉及某種形式結構之形式性質 (運用符號或語言之思考中某種確定性或必然性)。此一意義之「有」,只是形式規律上之決定。因其不含經驗內容,故謂之「形式」;因其涉及確定性或必然性,故謂之「規律」。傳統邏輯中言「同一律」之「有」,亦屬此類。
IV.「先驗綜合義」之「有」
距常識頗遠,與德國哲學家康德「先驗綜合」(Synthetic Apriori) 的概念相通。此一意義下之「有」,專指一自主自動之能力之活動方式講。此種「方式」亦可稱為「形式」,但與邏輯數學意義之「形式」不同,乃具有一定內容者。而此內容又非源自任何物件者,而屬於此能力之活動方式本身。
「性」或「理」本身並非一「事物」,其自不能是當前經驗世界之一部分,即非在時間空間中被決定者。「性」或「理」之「存有」因此不是「經驗物件義」之「有」。
又「性」或「理」本身的陳述,不受經驗事象資料之改變影響。偏偏「構型」之成立與否,視其所關事象而定。對「構型」所立之各命題或陳述,皆受經驗決定 (即「科學構型義」之「有」,具「間接經驗性」)。「性」或「理」之「有」因此亦不能屬於「科學構型義」之「有」。
「性」或「理」雖非經驗存有,卻仍具有一定內容。其非一純形式意義之概念,故不能取「形式規律義」之「有」以解釋其存有地位。
唯獨「先驗綜合義」之「有」,將「性」或「理」之「有」,繫於一主體之自主性,歸於一主體活動,作為其活動之方式,「性」或「理」方能保住其超經驗之性格 (既不能直接作為經驗物件看,亦不能間接依經驗而成立),兼具有一定內容 (不能視為全無內容之形式)。但「性」或「理」之「存有地位」一旦取此一意義,即「主體活動義」,將不能避免要接受「心即理」之說,而這又是伊川、朱子所不願接受的。
總之,「本性觀」較「天道觀」簡捷明白,因其不受宇宙論因素干擾,卻在「實現問題」與「存有地位問題」束手無策,必須轉賴一「心」或「主體」之觀念以求解決。「本性觀」之理論效力因此低於「心性論」。陸王一系之學,方可代表宋明儒學之最高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