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律規定,各行省轉交至戶部之稅款,必須以五十兩銀元寶為一單位,因此行省衙門從百姓收集來的散銀必須鎔鑄成合乎規格的五十兩元寶,才能上繳。零碎白銀在鎔鑄過程中所生的損耗,稱為火耗。由於清朝官員俸祿微薄,難以應付日常開支,往往趁向民眾徵收稅金,借火耗之名,多徵銀兩。通常火耗會於原納稅人納稅之前附加於稅款。
康熙帝時,地方官被默許收取火耗。至雍正帝,則實施火耗歸公。雍正二年 (1724 年) 七月,火耗歸公正式在全國推行,火耗改為法定正稅,統一徵課,存留藩庫,同時設立養廉銀制度,從火耗中撥出部份銀兩給地方官應付日常生活需要,以避免官員任意自定附加稅額,貪婪腐化,讓火耗更透明、更合法化。
某種意義上,火耗歸公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地方官的薪給。不過,地方官仍暗地裡巧立名目,收取其他附加稅,火耗歸公實際未有改善吏治、杜絕貪污。
II. 養廉銀
雍正元年 (1723 年) 創立的薪給制度,旨在透過高薪培養官員廉潔的習性,避免貪污發生。
一般京官因沒有統治地方,得不到火耗,京城開銷又大,入不敷支,收受地方官賄賂仍是司空見慣的事。李慈銘《越縵堂日記》:「京官貧不能自存,逢一外吏入都,皆考論年世鄉誼,曲計攀援。」
另外,養廉銀反而助養部份地方官員的窮奢極侈,如《清朝文獻通考》所言,「入愈豐而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縱倍給薪津,歲增經費,何補若人之揮霍,空益小民之負擔。」
III. 攤丁入地
中國自秦漢以來,對於一個家庭中的成年男子,必加以課稅,稱丁稅。
清初,戶丁編審存有嚴重的虛報與浮誇風,官員利用特權隱漏人丁,奸猾之徒托為客籍以為規避,結果丁稅落在貧苦農民身上,出現「富者田連阡陌,竟少丁差,貧民地無立錐,反多徭役」(山西布政使高成齡語)
的情況。
康熙五十一年
(1712 年),康熙帝下旨「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使得丁稅數量成為定額,新增加的人口不必再負擔丁稅,變相廢除了新生人口的人頭稅。雍正帝即位,推行「攤丁入地」,把已經固定的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不再以人為對象徵收丁稅。這是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
早在明朝萬曆年間張居正實行一條鞭法時,丁稅已與田賦合併徵收,一律計畝徵銀,一次繳納,雍正帝的「攤丁入地」,其實是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發展。雍正四年 (1726 年) 至七年 (1729 年),各行省陸續施行。「攤丁入地」迎來若干好處:
1. 簡化了徵稅手續;
2. 沒有田產的人可以不納稅賦,減輕了無田地者的負擔;
3. 地方政府查清各處田畝多少,按畝均攤稅賦,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體現公平原則,收窄貧富懸殊,緩和社會矛盾;
4. 促進人口增長,增加大量可以自由流動的勞動力,有利社會經濟發展。
對於官紳地主、貪污官員,「攤丁入地」卻損害他們既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