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爾 (J. S. Mill) 在《論自由》(On Liberty) 中劈頭就說,自由是指政治自由。何謂政治自由?羅斯福 (F. D. Roosevelt) 總統說:「在未來我們力求安定的日子裡,我們期待一個建立在四大人類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第一個是言論和表達的自由……第二個是每個人以自己的方式敬拜上帝的自由……第三個是免於匱乏的自由 - 翻譯成世界經濟的表達,這意味著保障每一個國家的居民健康和平的生活的經濟理念……第四個是免於恐懼的自由 - 其中,從全球的角度說,意味著世界範圍的裁軍是如此徹底,以至於沒有一個國家有能力做出任何對鄰居的物理攻擊行為……這不是對遙遠的千禧年的幻想。它是我們這個時代、這個世代的人可以達到的世界的堅實基礎。那樣的世界和暴政下獨裁者企圖用炸彈的威力創造的所謂新秩序是截然對立的。」換言之,政治自由泛指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合稱「四大自由」,又名基本自由。
羅爾斯 (John Rawls) 解釋,基本自由 (basic liberties) 和一般自由 (freedom) 不同,後者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損人利己都可以,這是不可能受憲法保障。受憲法保障的只有前者,即一系列言論、新聞、出版、宗教、集會結社、良心、思想自由。基本自由之所以受保障,是考慮到人有正義感及懂得運用理性為自己人生前景作規劃,這些自由可讓人充分發揮自身具有的能力,從而得享幸福快樂的人生。故此,他極力反對以國家整體效益的提升以取代基本自由。
密爾認為,自由有幾個好處:
a.
讓人體驗不同生活方式,再從中選擇他們自己認為最好的;
b.
有助拓闊人的思想,提升智力,促進知識增長;
c.
與異議辯駁爭論,可令真理更有力和充分地脫穎而出。
他指出,不涉及傷害他人的行為,他人即無權對其自由加以干涉。「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地可以個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人任何分子的行動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為了自我防衛。」此便是著名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
另外,伯林 (Isaiah Berlin) 在<自由的兩種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 中提到消極自由 (negative liberty) 與積極自由 (positive liberty)。消極自由指從外部約束解放,免於他人干涉的自由。只要別人什麼事都不對你做,你就會自動擁有。積極自由指擁有能滿足一個人自身潛能的能力和資源。人能順利實現最理性、最重要的欲望,自作主宰,即享積極自由。五四新文化運動知識分子對自由的理解,偏向前者;中國傳統儒釋道講究主體能動性,則偏近後者。
孫中山的一盤散沙論,反映他對政治自由不甚了了。反而胡適說:「爭你們個人的自由,便是為國家爭自由!爭你們自己的人格,便是為國家爭人格!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來的!」對自由就明白得多。這樣的自由,眾志成城不作奴才,要堂堂地做個人過人的生活,又怎會導致一盤散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