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六十一年 (1722 年),清朝因俄國遲遲未解決蒙古人私逃問題,決定中斷兩國貿易。受制於各種內部因素,兩國關係未有惡化,反而互相作出讓步。雍正二年 (1724 年),俄國沙皇葉卡捷琳娜一世派出使團赴中國談判。他們從聖彼得堡出發,雍正四年 (1726 年) 抵達中國,清朝派隆科多前往迎接。使團停留北京六個月,雍正帝派圖理琛 (撰有《異域志》,記敘喀爾喀蒙古、西伯利亞等地的所見所聞。康熙五十一年,即 1712 年出使土爾扈特部,與其首領阿玉奇汗會面,建立友好關係) 等人與之會談,就各項基本問題達成初步共識。俄方的立場有四:
1. 與中國締結商約;
2. 與中國劃分邊界,應以俄方繪製的西伯利亞地圖為依據,俄國不能放棄貝加爾區、烏丁斯克、色楞格斯克以及尼布楚等地,在東部《尼布楚條約》已劃定額爾古納河為邊界,在西部不能同意中國在額爾齊斯河上建築一個城市作為據點。此外,不應把礦區、具戰略價值的要地讓給中國;
3. 將私逃者及非法逃離中國的人送返;
4. 要求東正教傳教士在北京有居住權。
雍正五年 (1727 年),雙方簽訂《布連斯奇界約》。《布連斯奇界約》具體劃分出中俄邊界,為雙方進一步達成有關政治、經濟、宗教等諸方面的協議提供了基礎。次年 (1728 年),中俄在恰克圖河附近簽署《恰克圖條約》。《恰克圖條約》共十一條,今選其重要者羅列如下:
i. 自議定之日起,兩國各自嚴管所屬之人;
ii. 嗣後逃犯,兩國皆不容隱,必須嚴行查拿,交付邊吏;
iii. 允准俄國在恰克圖開設貿易;
iv. 不超過二百人之俄國商隊允准每三年前往北京一次,免出入口關稅;
v. 在京俄館,嗣後僅止來京俄人居住,俄館蓋建廟宇,俄國教士及學子可以居住;
vi. 送文之人俱令由恰克圖一路行走,如有緊要事,准其酌量抄道行走,倘有意因恰克圖道路遙遠而抄道行走者,邊界之汗王等、俄國之頭人等,彼此諮明,各自治罪;
vii. 兩國嗣後於所屬之人,如有逃走者,於拿獲地方,即行正法。如有持械越境殺人、行竊者,亦照此正法。如無文據而持械越境,雖未殺人、行竊,亦酌量治罪。軍人逃走或攜主人之物逃走者,於拿獲地方,中國之人,斬;俄國之人,絞;其物仍給原主。如越境偷竊駝隻、牲畜者,一經拿獲,交該頭人治罪;其罪初犯者,估其所盜之物價值,罰取十倍,再犯者,罰取二十倍,三次犯者,斬。凡邊界附近打獵,因圖便宜,在他人之處偷打,除將其物入官外,亦治其罪,均照俄使所議。
《恰克圖條約》是中俄兩國處於平等狀態下簽訂的。清朝獲得俄方送還逃人的許諾,以及確定了兩國邊界。俄國則取得在北京和恰克圖的自由貿易權利。《條約》給雙方帶來長時期的安定,促進彼此商業、宗教、文化、教育的交流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