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兼併問題歷兩漢魏晉至南朝,始終無法解決,卻在北方得到舒緩。此得力於均田制。
均田制之所以能夠施行,和當時的歷史環境不無關係。
北方經歷五胡亂華,中原各地飽受戰火摧殘,世家大族南遷,致使土地荒廢。大量田地變成無主荒地,一度惹起豪強地主兼併之心,沒有田地的農民,則向豪強地主租田耕,淪為佃戶,向豪強地主貢獻勞力與農作物,卻不向政府納稅。
《魏書・李沖傳》:
民多蔭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
杜佑《通典》則引《關東風俗志》:
一宗將近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
「蔭附戶」越來越多,意味著政府的稅源越來越枯竭。為了抑制豪強地主,北魏太和九年 (公元 485 年),孝文帝採納李安世的建議,頒布均田令。
均田令的內容見《魏書・食貨志》:
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
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
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諸還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民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無桑之鄉準此為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
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
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再倍之田,放此為法。
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
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簡單講,每丁十五歲以上授田 (田為無主荒地,非豪強地主已有之田):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丁女則露田二十畝。露田不得買賣,年老必須歸還。桑田則為世業,種桑、棗、榆樹。除丁男丁女可獲授田外,戶之奴婢及耕牛,亦可獲田。
均田制以「計口授田」為原則,孝文帝於是用李沖的建議,施行三長制:五家為鄰,設一鄰長;五鄰為里,設一里長;五里為黨,設一黨長。三長直屬州郡,負責檢查戶口,徵收租調,徵發兵役與徭役。
三長制和均田制聯合實施,一方面使「蔭附戶」數目大減,隸屬國家的自耕農數目上升,連帶國家稅收也相應增加。另一方面,豪強地主的田地未被充公,其所畜養的奴婢更可計口受田,既得利益未被損害,反對聲音相對較少。
錢穆《國史大綱》對均田制有精準的評價,他說:
此制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尤要者則在絕其蔭冒,使租收盡歸公上。
孟子「為民制產」的精神,在均田制中得到初步實現。
租庸調制正是在均田制、三長制之上發展起來。北魏租調制規定:受田農民承擔定額租調,一夫一婦每年納粟 2 石、調帛或布 1 匹。丁男還要負擔一定的徭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