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高祖武德七年 (公元 624 年),定均田賦稅。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二》:
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給田一頃,篤疾、廢疾給田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榆、桑、棗及所宜之木。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並賣口分田,已賣者不復授。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凡田,鄉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以給比州。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石謂之租。丁隨鄉所出,歲輸絹綾絁各二丈,布加五之一;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謂之調。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租、調皆免,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鬥,次戶八鬥,下戶六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蕃人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凡水旱蟲蝗為災十分損四分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
簡單講,天下男丁年十八以上,授田百畝,八十畝為口分田,二十畝為永業田。口分田相當於北魏的露田,年老還官。永業田相當於北魏的桑田,可傳給子孫,主要種植榆、桑、棗樹。
在均田制的基礎上,行租庸調制:每丁每年要向國家交納粟二石,叫做租 (田畝稅)。服力役二十天,閏年加二日,叫做庸。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做調 (布帛之徵)。
唐玄宗開元以後,均田制及租庸調制開始崩壞,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
租庸調法以人丁為本,開元後久不為版籍,法度廢弊。丁口轉死,田畝換易,貧富升降,悉非向時,而戶部歲以空文上之。又戍邊者蠲其租庸,六歲免歸。玄宗事夷狄,戍者多死,邊將諱不以聞,故貫籍不除。天寶中,王鉷為戶口使,務聚斂,以其籍存而丁不在,是隱課不出,乃按舊籍,除當免者,積三十年責其租庸,人苦無告,法遂大弊。至德後,天下兵起,人口雕耗,版圖空虛,賦斂之司莫相統攝,紀綱大壞,王賦所入無幾。科斂凡數百名,廢者不削,重者不去,吏因其苛,蠶食於人。富人多丁者以宦、學、釋、老得免,貧人無所入則丁存,故課免於上,而賦增於下。是以天下殘瘁,蕩為浮人,鄉居土著者,百不四五。
唐初有「每歲一造帳,三年一造籍」的慣例。可是,隨著時日推移,出現若干問題:
(1) 受田者離世,田畝轉易他人之手 (「丁口轉死,田畝換易」)。又部份受田者由貧變富 / 富變貧 (「貧富升降,悉非向時」),戶部每年卻未有予以整理記錄 (「戶部歲以空文上之」)。久而久之,籍帳無法反映實際佔田情況,亦變得理無可理。
(2) 玄宗長期對外用兵,致使不少兵士命喪疆場。這些兵士俱領有田地,邊將卻為了淡化前線戰況的慘烈,刻意不上報已喪命兵士之姓名,籍帳因而未有更新 (「玄宗事夷狄,戍者多死,邊將諱不以聞,故貫籍不除」)。
(3) 安史亂起,人民為逃避戰亂,紛紛離開原有田地,四出流亡。唐室再難掌握戶籍,均田制行不成,影響到租庸調制亦無法施行,國家財政收入極之短絀 (「至德後,天下兵起,人口雕耗,版圖空虛,賦斂之司莫相統攝,紀綱大壞,王賦所入無幾」)。
(4) 世家大族出身的人或投道或投佛,藉出家為僧尼道士避稅 (唐代不向僧尼道士徵稅),稅攤全落在赤貧小戶肩上,遂造出不少逃戶 (「富人多丁者以宦、學、釋、老得免,貧人無所入則丁存,故課免於上,而賦增於下。是以天下殘瘁,蕩為浮人,鄉居土著者,百不四五」)。
均田制和租庸調制發展到這個地步,已是窮途末路了 (順帶一提,玄宗朝王鉷並非擅理財,其只是利用舊籍帳強行聚斂,薄有成效而已)。
均田制和租庸調制的優點有三:
(a) 輕徭薄賦
唐代租庸調之稅率較前代為輕。四十稅一,比西漢文景時三十稅一為輕。服役二十日,也低於漢代三十日之力役。戶調二丈,較晉之戶調少六倍。
(b) 賦稅項目分明
租庸調制以男丁為單位,有田則有租,有丁則有庸,有戶則有調,稅收項目分明,官吏無從作弊。
(c) 有「為民制產」的精神
人民獲授田後才負擔賦稅的義務,所繳納的又是農產品 (實物地租),無需另換成貨幣納稅,避免了因物價升降所帶來的困擾。
惟徵收手續煩瑣,免稅戶的範圍亦太廣,稅收幾乎全由農民負擔,商人不取田者則可免稅,可視為二制之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