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釋疑之必要

鄭若驊回應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款項案件,認為律政司未有尋求第三方獨立法律意見,乃律政司內部按照法律證據獨立地、公允地、不偏不倚地作出的決定,「點解要多一個意見?如果律政司內部嘅決定,係無偏性意見,我哋係有擔當去做,去拎起件事」,呼籲外界不要把法律問題政治化。

她始終不明白反對派乃至一般大眾的疑慮。反對派乃至一般大眾就是對律政司能否保持獨立、公允、不偏不倚有保留嘛!
 
遠的有幾年前律政司認為周永康、黃之鋒、羅冠聰判刑太輕,要求上訴庭覆核刑期,上訴庭改判黃入獄半年、羅入獄 8 個月,周入獄 7 個月。三子最終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

近的有律政司委員長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委託大律師蔡維邦提供法律意見,蔡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檢控鄭若驊違反《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 第 14 (1) 及 40 (1AA) 條,但有足夠證據檢控其丈夫潘樂陶。

打壓政治異見者,官官相衛,這是普羅大眾不熟悉法律者近年對律政司的套板印象!民主派議員是由選舉產生的。他們要求律政司就梁振英案尋求第三方獨立法律意見,不見得不反映一定市民的想法。

鄭若驊如果覺得不對,應該清楚交代 (至少透露部份) 律政司作出如此決定的理由。單單講「律政司已發聲明交代」、「我們律政司工作包括我及同事,都是按法律不偏不倚、無畏無懼」是沒用的,市民期待你進一步釋疑,你做人肉錄音機幹什麼?

公民黨指,梁錦松「偷步買車」、曾蔭權許仕仁貪污案等,律政司都曾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姑勿論是否屬實,官 (律政司也是行政機關的一部份) 民之間猜疑、誤會層層累積,顯而易見。這對港共長遠管治無疑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