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 (Thomas Hobbes) 認為,人是欲望的存在,同時也貪生怕死,趨樂避苦。當世上資源稀缺,而有兩個人想得到同一種類的東西,戰爭即會發生。戰爭狀態下,人們長期處於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生活孤獨、貧困、卑污、殘忍而短壽。此時,理性將驅使他們思考如何避免戰爭狀態。
戰爭狀態又名自然狀態 (State of Nature),人要離開自然狀態,就要建立一個國家,透過讓自己和其他人受其束縛,從而使自己和其他人得到更美好的生活,擺脫戰爭的悲慘。故此,國家的建立是人們迫不得已的共識,其權力由人民所賦予,旨在提升人民的生活質素。
霍布斯從人性自私的角度出發,洛克 (John Locke) 則從天賦人權的捍衛談國家起源。
洛克首先指出,自然狀態不一定是戰爭狀態。在他眼中,自然狀態更似是一種完全自由、平等、受自然律約束的狀態。所謂「自由」,是指任何人都能根據自己的意願行動。所謂「平等」,是指任何人都沒有與生俱來統治他人的權利。「自然律」則指:誰也不應對另一個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財產造成損害,因為每個人都是上帝創造的生靈。
自然狀態那麼好,何解人們同意建立國家?答曰:沒有政府的保護,人們的性命和財產隨時被奪去,自由平等得不到保障。只有建立帶保安及仲裁職能的政府 (諾齊克 Robert Nozick 稱之為「守夜人政府」night-watchman state),自由平等才能持續,政府是國家組成的核心部份,所以人們同意接受國家管治。
霍布斯思想有極濃厚的機械唯物主義成分,洛克則多少為基督教神學所薰陶。然而,二人竟不約而同把國家的組成看作是人民共識的結果,是社會契約的產物。此等於是「主權在民」(國家主權歸全體人民所有,政府應由人民產生並服從人民的意志,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的先聲。
霍布斯未有明言國家無法盡其責,人民該當如何。可是,洛克講得很清楚,當國家失職,人民「為保衛自己不受侵害,可以充分行使以武力對抗武力」,因為「自衛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不能不讓社會實行自衛,甚至不能不讓社會對君主實行自衛。」(<論政府的解體>)。
洛克這種想法開公民抗命 (Civil Disobedience) 的先河,羅爾斯 (John Rawls) 在成名作《正義論》定義公民抗命:「一種公開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違反法律的行為,其目的通常是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發生一種改變。通過這種方式的行動,我們訴諸共同體的多數人的正義感,宣稱按照我們所考慮的觀點,自由和平等的人們之間的社會合作原則沒有受到尊重。」
從「君權至上」過渡到「民權至上」,乃西方政治文化史一大轉進。社會契約、主權在民等觀念,為十八世紀末的美國獨立戰爭及法國大革命提供了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