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出使契丹返還,特別上奏仁宗:
「臣奉命出境,彼中情偽,頗甚諳悉,自創雲州、作西京以來,添置營寨,招集軍馬,兵甲糧食,積聚不少,但以西討為名,其意殊不可測。緣雲州至并、代州甚近,從代州至應州,城壁相望,只數十里,地絕平坦,此中外所共出入之路也。自失山後五鎮,此路尤難控扼,萬一侵軼,則河東深為可憂。不可信其虛聲,馳其實備。兼聞代州以北,累年來蕃戶深入南界,侵佔地土,居止耕佃甚多,蓋邊臣畏儒,不能畫時禁止。今若不令固守疆界,必恐日加滋蔓,窺伺邊隙,浸成大害。欲乞今後沿邊要衝之處,專委執政大臣,精選素習邊事之人以為守將。其代州尤不可輕授,如得其人,責以實效,雖有微累,不令非次移替,則軍民安其政令,緩急不致敗事矣。」
建議朝廷精挑「素習邊事」的將領守邊,並重視代州 (雁門關所在地) 的將領選擇,以應對邊境突發情況。
包拯後來出任三司戶部判官。慶曆六年 (公元 1046 年) 六月,為京東轉運使,七年 (公元 1047 年)
四月,改尚書工部員外郎、直集賢院、陝西轉運使。八年 (公元 1048 年) 五月二日,調任河北轉運使,六月二十二日,入朝任三司戶部副使。
三司指戶部、度支、鹽鐵,皆理財之官。
包拯任三司戶部副使期間,曾有下列惠民紓困的舉措:
(a) 廢除秦隴斜穀務向人民徵收索取造船木材;
(b) 七個州不用再為河橋竹索交納賦稅;
(c) 把刑、洺、趙三州民田 (共一萬五千頃) 分給人民;
(d) 對解州鹽法進行規管,去除其對人民的困擾。
皇祐二年 (公元 1050 年),包拯受任為天章閣待制、知諫院。
以下是他一些主要政績:
(i) 屢次立論斥責權幸 (有權勢而得到皇帝寵愛的奸佞之徒) 大臣,請求罷廢一切由內廷施予的曲意恩賜 (即要求仁宗勿以私害公);
(ii) 依次呈上唐朝魏徵三條奏疏,要求仁宗置於座位右側,作為座右銘,緊記要以國家大事為重;
(iii) 提醒仁宗明於聽取採納,分辨朋黨 (包拯曰:「臣伏聞近歲以來,多有指名臣下為朋黨者。其間奮不顧身,孜孜於國,獎善嫉惡,激濁揚清之人,尤被奸巧誣罔,例見排斥。故進一賢士,必曰朋黨相助;退一庸才,亦曰朋黨相嫉。遂使正人結舌,忠言息心,不敢公言是非,明士勸戒,此最為國之患也。」其似乎傾向同情范仲淹派系,不認同王拱辰等做法),愛惜人才,不堅持先入為主的說辭。仔細言之,共七事:去刻薄 (去除苛刻不寬厚的做法)、抑僥倖 (抑制僥倖投機分子入朝為官)、正刑明禁 (正刑法明禁令)、戒興作 (戒大興土木)、禁妖妄 (禁止妖言妄說)。
包拯的建議,朝廷大多加以施行 (把包拯拉入諫官行列,有助緩和范仲淹、王拱辰兩派矛盾,修補「台諫」的裂痕。而觀乎包拯見解,他依舊痛斥奸佞,反對任用私人,力主抑制恩蔭,簡言之,即贊成變法。他只是對變法苛刻不寬厚的地方不以為然)。
皇祐四年 (公元 1052 年) 三月,包拯為龍圖閣直學士、河北都轉運使。
跟任職知諫院時不同,他「建議無事時徙兵內地,不報」,「請:『罷河北屯兵,分之河南兗、鄆、齊、濮、曹、濟諸郡,設有警
(如有緊急情況),無後期之憂。借曰戍兵不可遽減,請訓練義勇,少給餱糧,每歲之費,不當屯兵一月之用,一州之賦,則所給者多矣
(如果說駐軍不能立刻削減,請訓練民兵,稍給糧食,每年的費用,不到駐軍一個月的開支,一個州的賦稅,那麼供給的人數就多了)。』不報」。
包拯不久調任瀛州知州,「以喪子乞便郡,知揚州,徙廬州,遷刑部郎中」。因擔保推薦官員失誤,貶兵部員外郎、池州知州。嘉祐元年 (公元 1056 年)
八月,「復官 (指刑部郎中),徙江寧府」。同年十二月,被召任權知開封府,遷右司郎中。
[主要參考資料]
1. 脫脫等,《宋史》。
2. 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
3. 畢沅,《續資治通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