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笞刑」是軒尼詩的一大建樹。
開埠初期笞刑施行的情況
笞刑,俗稱打籐。犯人一般被捆綁在木樁上,行刑者頭戴紅帽,手持浸透煤油的「九尾鞭」(用九條皮帶 / 九根麻繩束成的鞭子,上面有許多節,一鞭下去會有九條傷痕),用力抽打其赤裸的脊背。十九世紀初,英國將此一刑罰引入印度。1841 年香港開埠,笞刑旋即被帶至這個「荒蕪、地瘠山多、天然資源缺乏的小島」上。
根據葉靈鳳的記述,砵甸乍年代華人遭受笞刑的過程是這樣的:
向中國人所施用的刑罰是鞭笞、苦工和監禁。全部,或者近於全部都要鞭笞,鞭笞的數目從 20 下至 100 下不等。笞 100 下的很少,大都是 40 下或 50 下,後一數目是最普通者。這是公開當眾施行的。罪犯背上掛著一塊牌,寫著中國文字,從監獄領至上環街市的刑場,在那裡執行法律所判處的刑罰,然後再送回監獄。
為什麼港府普遍對華人判以笞刑,卻不判以做苦工、監禁?高馬可有以下一番解釋:
殖民統治者相信,貧窮華人寧進監牢多於流落街頭,所以經常對華人判以當眾鞭笞,而杖刑和戴枷這些刑罰只會施用於華人身上。
加上歐籍人士的「圍城心態」和「白人至上」信念作祟、華人不熟悉英國法律而鮮能上訴、法院帶有「華人被告定然有罪」的主觀偏見,笞刑於是被濫用,每星期施行一次,每次受刑不只一人。華人偶有輕微過失,如不繳罰款、偷一盞燈,都會受到笞刑,動輒數十、數百下。
儘管 1845 年以後笞刑的施行受到節制 (英國下議院有人對香港的笞刑提出質疑),麥當奴出任港督,依舊大量運用笞刑對付被定罪的犯人、乞丐、麻痺病人、危險可疑人物。直至軒尼詩上任,情況才有所改善。
軒尼詩積極改革刑罰制度
和歷任港督一樣,軒尼詩需要有效控制華人,他因此把犯罪行為定義得很寬泛,令華人動輒得咎,不敢造次。
不過,軒尼詩擔任納閩 (Labuan) 總督期間,對當地華人留下良好印象。抵達香港後,他較為同情華人的遭遇,遂著手改革對華人罪犯的刑罰制度。
針對囚犯必須以打烙印 / 刺字來換取遞解出境的機會 (這是 1866 年由麥當奴推行的措施,旨在減少監獄內的人數),軒尼詩表示反對,建議用「實行更長的監禁期」取代。
至於笞刑,軒尼詩認為此乃有違人道精神,不符合英國法制,主張廢除。他先向法庭要求暫緩對罪犯執行笞刑,再而委託醫生撰寫報告書,證成廢除有理。只可惜事與願違,受委託的醫生竟然同意笞刑有助遏止犯罪。軒尼詩的努力,最後僅能獲取:
(1) 把刑具改良,將「九尾鞭」尾上的結解除不用;
(2) 不再公開笞藤,笞刑在監獄內執行;
(3) 笞藤時不再打犯人的脊背,改打臀部,行刑時對犯人的頸部、大腿予以遮護。
然而,這已足夠令他得到整體華人社會的支持。
結語
「改良笞刑」是軒尼詩竭力爭取、在港歐籍人士頑固反對相互磨合的產物。它既反映軒督對本地華人的尊重、關心 (源自相信種族平等的自由主義思想),亦揭示當時歐籍人士對華人充滿歧視、抗拒 (源自種族優越論)。
除了改革刑罰制度,軒尼詩還用心將監獄打造成幫助囚犯的社區 (a prisoners-aid society)。換句話說,即將「更生」、「互助」等觀念帶進監獄。他又相信預防勝於治療,大力加強各項教育設施以消弭人們的犯罪意識。
由於與歐籍人士對著幹,軒尼詩並不受歡迎,被批評為「偏袒華人」,以致罪案數字增加。即使 1882 年他卸任離港,歐籍人士也未有前往送行。
[主要參考資料]
1. 張連興,《香港二十八總督》。
2. 高馬可 (John M. Carroll),《香港簡史》(A Concise History of Hong Kong)。
3. 佘義 (Geoffrey Robley Sayer),Hong Kong 1862 - 1919:Years of Discretion。
4. 葉靈鳳,<香港笞刑史話>,收錄於《香海浮沉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