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成風」是麥當奴施政首要面對的問題。
香港開埠初期,賭館林立。根據劉蜀永引用的資料顯示,1844 年 4 月,香港已有賭館 8 家。進入 50 年代中期,賭館的數目增至 28
家,主要分佈於上環、中環一帶。至於街頭聚賭的活動,更是無日無之。
立法局於 1844 年首次頒佈法例,規定凡「以盈利為目的」的開賭聚賭者,一律罰款 200
元。警察亦可破門入屋進行搜查。然而,賭風並未因此有所止息,反有變本加厲的趨勢。麥當奴抵港時 (即 1866 年),全港賭館的數目已增至 52
家,字花、搖彩、白鴿票......,各適其適,應有盡有。
關於港府無法有效禁賭,張連興認為原因有二:
(1)
港府厲行禁賭措施,旨在透過罰款增加庫房收入,並非真心為了禁絕賭風。基於「賭博越多,罰款越多」的原則,港府必然會默許賭博活動的持續,賭風因而不絕。
(2) 警察往往藉著查禁賭博,收受賄賂。賭館主人為了維持生計,亦樂於向警方行賄。雙方達成協議,各得其所。賭風自此越來越猖獗。
劉蜀永又作出了進一步的補充:
這一法例的主旨是「以罰代禁」,增加政府歲入。由於警察貪贓枉法,賭徒被拘留後,通常只要向辦案警察行賄 5 元或 10
元,即可獲釋,致使上述法例形同具文......賭風助長貪風,加速了警政的腐敗。官方承認,此時幾乎所有的警察都接受賄賂,有半數以上督察每月從睹館取得高於其工資額的報酬。
簡而言之,要有效抑制熾熱的賭博風氣,港府必須做到以下兩點:
(1) 將禁賭本身視作目的 (end),而不是獲得額外政府收入的手段 (mean)。
(2) 肅清警隊內部貪污腐敗的辦事作風。
只可惜麥當奴上任後,並未銳意執行上述兩點,反而打算接受現實,將賭博活動規範化、合法化。此終鑄成大錯!
[主要參考資料]
1. 張連興,《香港二十八總督》。
2. 劉蜀永主編,《簡明香港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