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推崇個體自主,它因此反對政府以任何形式干預個人的生活。個人不被他人干涉 / 阻攔自身的生活,伯林 (Isaiah Berlin)
稱之為享有「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然而,「消極自由」的享有不保證個體自主必然實現,人仍可因為家世背景、種族膚色、物質匱乏而被迫放棄作出某種選擇 /
屈從於他人。於是,「社會資源的公正分配」便成為「自由主義」份外關注的議題。
羅爾斯在 1971 年發表的《一種正義理論》(A Theory of Justice)
中指出,只有當主要的政治、經濟、司法等制度受到「正義兩原則」(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的規管,公正的社會資源分配才有可能出現。「正義兩原則」的內容如下:
(1) 每個人都應該有平等的權利,去享有最廣泛的基本自由
(案:「基本自由」是指在「自由主義」的民主國家裡普遍得到承認的、那些標準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如投票權、競選權、享有正當審判程序的權利、自由言論權、自由遷徙權等);而其所享有的基本自由與其他每個人所享有的同類自由相容。
(2) 調整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使得:
a. 社會上最不利的人可憑此獲得最大的利益。(差別原則)
b. 各項職位必須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對所有人開放。(機會均等原則)
其中,(1) 比 (2) 優先,基本自由因此只有在追求其他基本自由時才可被限制。另外,b 亦比 a
優先,這意味著「公平機會原則」優先於「差異原則」。
由羅爾斯對「正義兩原則」的鋪陳,我們可以看出「自由主義」嘗試竭力消除家世背景、種族膚色、物質匱乏對個體自主所造成的種種窒礙。
「社會資源的公正分配」被視為「實現個體自主」的必要手段,這是人類文明一大進步。只可惜此卻非鼓吹實現「經濟自由」、反對爭取「政治自由」的共產黨人所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