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高和爾醜聞」,寶靈任內還發生了另一件大事:德倫入獄。
德倫 (William Tarrant) 原本是《華友西報》(Friend of China)
的總編輯。「毒麵包案」發生時,由於他是受害者之一,他遂在事後向張亞霖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儘管德倫最後被法院裁定勝訴,張亞霖卻在未有付上賠款 (賠償 1010 元) 的情況下離開香港 (被遞解出境)。德倫不久查知署理輔政司必列者士
(William Thomas Bridges,又譯布烈治)
有份協助張亞霖離港,其於是在報章上發表文章,大肆批評必列者士「舞弊營私」、「只顧自己發財,不理別人死活」(平心而論,這更多是遷怒於必列者士,並非客觀事實)。
德倫的言論旋即得到在港英國人的支持。他們紛紛譴責必列者士身為署理輔政司,卻為一個意圖毒殺全體英國人的中國嫌疑犯辯護
(必列者士同時是當時香港少數的專業律師),而且收受金錢,疏忽職守。1858 年 7 月 23
日,德倫再度撰文揭發必列者士和總登記官高和爾相互勾結、包庇。必列者士見事態嚴重,決定以「刑事誹謗罪」反控德倫。幸虧安斯德 (當時已因指控高和爾而卸任律政司)
為德倫辯護,法院才以「證據不實」,撤銷對德倫的指控。
一年後,即 1859 年 8 月 24
日,《華友西報》刊載了安斯德在英國發表的一篇演說,揭露當時香港政治腐敗、官吏貪污的現象,對署理港督威廉‧堅的抨擊尤其激烈。25
日,威廉‧堅以「誹謗名譽罪」向德倫提出起訴。9 月 17
日,高等法院正式開審。歷經三天的審訊,由於德倫在庭上無法提出威廉‧堅犯罪的確切證據,陪審員最後一致認為,被告罪名成立,德倫被判處有期徒刑 12 個月,罰款 50
英鎊。
德倫入獄後,被囚在域多利監獄一間普通的小牢房裡。坊間一度盛傳他被威廉‧堅的手下折磨。不久,他得到英國下議院的聲援而獲准提前釋放,卻因無力支付審訊費用,被關押四個多月。直至他的同情者為他籌款付賠償金,德倫才重獲自由。
德倫多次被控訴,終致入獄。這其實可被視為當時港英政府面對著嚴重管治危機的一個側面。
且說港英政府為了有效管治在港華人,不得不倚重少數擅長與華人溝通的官員,如必列者士、威廉‧堅、高和爾等。必列者士、威廉‧堅、高和爾等因而可以大權獨攬,徇私枉法,作威作福。
另一邊廂,經常與港府官員接觸的華人,主要來自長期處於中國邊陲的海洋族群。他們多年來從事走私貿易、販賣鴉片、販賣人口等不法勾當,部份人士更與海盜有聯繫,這令他們無法成為港英政府可靠的管治伙伴,只會破壞香港已有的法治和社會安寧。
在港的英國人,或出於情感上對華人的抗拒,或出於理性上對良好政治的重視,不滿必列者士、威廉‧堅等人的所作所為,在報章裡大肆批評
(德倫即為其中一人)。奈何港英政府基於管治需要
(繼續管治華民),必須保存這些官員,往往對在港英國人的訴求視而不見,甚至容許必列者士、威廉‧堅等人依循正常的法律途徑提出反控。港英政府與在港英國人的隔閡由是越來越深,不少英國人更因此被判下獄
(德倫入獄的主因亦在此)。
慶幸的是,在港的英國人能夠直接向倫敦政府表達意見,英國民間、倫敦政府又普遍支持在港的英國人,節制港英政府。在港的英國人才不致孤立無援。
可是,長此而往,港英政府的管治依然是岌岌可危的。
[主要參考資料]
1. 徐承恩,<東華歷史之二三事 (三之一)>。
2. 張連興,《香港二十八總督》。
3. 高馬可 (John M. Carroll),《香港簡史》(A Concise History of Hong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