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2日 星期日

二、開元之治:經濟方面

開元二年 (公元七一四年) 九月,玄宗下令諸州修改常平倉法,減輕農民的負擔 (只有江、嶺、淮、浙、劍南除外)。

敕以歲稔傷農,令諸州修常平倉法;江、嶺、淮、浙、劍南地下濕,不堪貯積,不在此例。(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一)

開元六年 (公元七一八年),正月,辛酉,玄宗又聽從宋璟、蘇頲的建議,嚴厲打擊「惡錢」,規定銅錢必須重二銖四分以上才可通行。

辛酉,敕禁惡錢,重二銖四分以上乃得行。(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宋璟、蘇頲一方面燒毀「惡錢」,改鑄如式錢;一方面「請出太府錢二萬緡置南北方,以平價買百姓不售之物可充官用者」,令民間在短期內有合符規格的銅錢可用,不致出現「賣買殆絕」的問題。

斂人間惡錢熔之,更鑄如式錢。於是京城紛然,賣買殆絕。宋璟、蘇頲請出太府錢二萬緡置南北方,以平價買百姓不售之物可充官用者,及聽兩京百官豫假俸錢,庶使良錢流布人間;從之。(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為了加快民間燒毀「惡錢」的進度,玄宗敕令太府及府縣出粟十萬石,販賣給民眾。

(開元七年,即公元七一九年,二月)敕太府及府縣出粟十萬石糶之,以斂人間惡錢,送少府銷毀。(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除了修改常平倉法、禁「惡錢」外,開元六年 (公元七一八年),八月,玄宗接受崔沔所言,下令先計算州縣官吏所得俸祿,再而將之攤派給百姓,由百姓平均分擔 (百姓所繳不計入常賦之中)。

唐初,州縣官俸,皆令富戶掌錢,出息以給之;息至倍稱,多破產者。秘書少監崔沔上言,請計州縣官所得俸,於百姓常賦之外,微有所加以給之。從之。(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開元九年 (公元七二一年) 年初,玄宗又同意監察御史宇文融的建議,「檢括天下戶口」(即清查戶口)。

(開元九年,即公元七二一年)監察御史宇文融上言:「天下戶口逃移,巧偽甚眾,請加檢括。」融,弼之玄孫也,源乾曜素愛其才,贊成之。二月,乙酉,敕有司議招集流移、按詰巧偽之法以聞。(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經過宇文融嚴厲而徹底的清查,共得逃戶八十餘萬。

丁亥,制:「州縣逃亡戶口聽百日自首,或於所在附籍,或牒歸故鄉,各從所欲。過期不首,即加檢括,謫徙邊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以宇文融充使,括逃移戶口及籍外田,所獲巧偽甚眾。遷兵部員外郎兼侍御史。融奏置勸農判官十人,並攝御史,分行天下。其新附客戶,免六年賦調。使者競為刻急,州縣承風勞擾,百姓苦之。陽翟尉皇甫憬上疏言其狀;上方任融,貶憬盈川尉。州縣希旨,務於獲多,虛張其數,或以實戶為客,凡得戶八十餘萬,田亦稱是。(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政府稅收因而增加。宇文融亦由是得到玄宗寵信。

(開元十二年,公元七二四年)六月,壬辰......仍以兵部員外郎兼侍御史宇文融為勸農使,巡行州縣,與吏民議定賦役。(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開元十二年,公元七二四年,八月)己亥,以宇文融為御史中丞。(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開元十三年,公元七二五年)春,二月,庚申,以御史中丞宇文融兼戶部侍郎。(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然而,宇文融之清查戶口,其性質更多是替玄宗斂財以用於軍事開支,利民之處甚少 (這和漢武帝之抑商政策性質類近,宇文融之角色、所受的評價亦近於桑弘羊)。加上清查期間,州縣官吏多虛報戶口數目 (因畏怕宇文融),是次「檢括天下戶口」其實成效不大,反而對百姓造成滋擾。

(開元十二年,公元七二四年,八月)融乘驛周流天下,事無大小,諸州先牒上勸農使,後申中書;省司亦待融指撝,然後處決。時上將大攘四夷,急於用度,州縣畏融,多張虛數,凡得客戶八十餘萬,田亦稱是。歲終,增緡錢數百萬,悉進入宮;由是有寵。議者多言煩憂,不利百姓......(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有一戶部侍郎楊瑒,不滿宇文融之清查戶口,大膽抗議,反被玄宗外調華州。

融乘驛周流天下,事無大小,諸州先牒上勸農使,後申中書;省司亦待融指撝,然後處決。時上將大攘四夷,急於用度,州縣畏融,多張虛數,凡得客戶八十餘萬,田亦稱是。歲終,增緡錢數百萬,悉進入宮;由是有寵。議者多言煩憂,不利百姓,上令集百寮於尚書省議之。公卿已下,畏融恩勢,皆不敢立異,惟戶部侍郎楊瑒抗議,以為:「括客免稅,不利居人。征籍外田稅,使百姓困弊,所得不補所失。」未幾,瑒為華州刺史。(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儘管玄宗敕令:

(開元十一年,公元七二三年)秋,八月,癸卯,敕:「前令檢括逃人,慮成煩擾。天下大同,宜各從所樂,令所在州縣安集,遂其生業。」(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他又待逃戶以寬仁;下令「所得客戶稅錢均充所在常平倉本」。

(開元十二年,公元七二四年)六月,壬辰,制聽逃戶自首,辟所在閒田,隨宜收稅,毋得差科征役,租庸一皆蠲免。(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開元十三年,公元七二五年,二月)制以所得客戶稅錢均充所在常平倉本。(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並且設置「勸農社」,使貧富相助,耕耘以時。

又委使司與州縣議作勸農社,使貧富相恤,耕耘以時。(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但清查戶口的動機、成效仍然備受質疑。

又玄宗嚴厲打擊私人鑄幣。

(開元十七年,公元七二九年,八月)辛巳,敕以人間多盜鑄錢,始禁私賣銅鉛錫及以銅為器皿;其採銅鉛錫者,官為市取。(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三)

設置「公廨錢」(所謂「公廨錢」,是指:中央撥款給各官衙作為資本金,官衙通過經營商業和高利貸以獲取收入,作為官員的額外津貼)。

(開元十年,公元七二二年)癸亥,命有司收公廨錢,以稅錢充百官俸。(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重視農業發展,親自躬耕。

(開元十九年,公元七三一年)丙子,上躬耕於興慶宮側,盡三百步。(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三)

(開元二十二年,公元七三四年,五月)上種麥於苑中,帥太子以來親往芟之,謂曰:「此所以薦宗廟,故不敢不親,且欲使汝曹知稼穡艱難耳。」又遍以賜侍臣曰:「比遣人視田中稼,多不得實,故自種以觀之。」(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開元二十三年,公元七三五年)乙亥,上耕藉田,九推乃止;公卿以下皆終畝。赦天下,都城酺三日。(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減免地稅、田租。

(開元十七年,公元七二九年)十一月......戊申,還宮;赦天下,百姓今年地稅悉蠲其半。(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三)

二月,己巳......因赦天下,免百姓今年田租。(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且規定「每歲一造帳,三年一造籍」,時為開元十六年 (公元七二八年) 十二月。

是歲,制戶籍三歲一定,分為九等。(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三)

均田、租庸調制的有效施行,以清楚、真確的戶口人數為基礎。玄宗此舉,多少令到唐朝的經濟制度運作得更加暢順。

據《通鑑》所記載,開元十四年 (公元七二六年)、二十年 (公元七三二年) 的戶數、口數、二十八年 (公元七四零年) 如下:

十四年,天下戶數:7,069,565,口數:41,419,712。

五月,癸卯,戶部奏今歲戶七百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五,口四千一百四十一萬九千七百一十二。(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三)

二十年,天下戶數:7,861,236,口數:45,431,265。

天下戶七百八十六萬一千二百三十六,口四千五百四十三萬一千二百六十五。(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三)

二十八年,天下戶數:8,412,871,口數:48,143,609。

是歲,天下縣千五百七十三,戶八百四十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一,口四千八百一十四萬三千六百九。西京、東都米斛直錢不滿二百,絹匹亦如之。海內富安,行者雖萬里不持寸兵。(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十四年間,戶數、口數同時有大幅度的增加,唐室的經濟基礎更見殷實,這全是玄宗、諸位大臣共同努力的成果 (儘管部份經濟政策不乏擾民、與民爭利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