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期最重要的一場變法為秦之商鞅變法,商鞅為法家中「法」一路的人物,和李克同,故其變法亦是法家式的變法。商鞅變法後,秦之國力迅速增強,終使秦於公元前221年統一全中國。
在討論商鞅變法之前,宜先了解當時秦各方面的環境,以便深入理解。
秦在變法前,政治上和其餘六國一樣,朝中有不少世襲爵位的貴族存在;而經濟上則仍是以西周井田制為基礎;人民的素養上,如上文曾提及,其民的文化水平較中原六國為低,這一方面固是養成強悍的民風,但另一方面,他們之間亦時因衝突而相互廝殺,造成內鬥,以上是對秦變法前環境的略述。
我們不難發現上述這些環境皆是對秦的強大造成危害的。如貴族的強大即令現任君主(商鞅時為秦孝公)的權力及位置受到威脅;井田制則使農業生產的數量有一定的限制;人民內鬥也削弱秦本身的軍事力量。商鞅既要扭轉局面而使秦達富強,其變法內容必涉及對這些問題的處理,這亦可說是商鞅變法部份內容的根源。
現細述商鞅變法的內容如下:
(A) 政治方面
1.
商鞅廢除世卿世祿制,以削弱舊有貴族的勢力,同時,他又下令無軍功的貴族,一律除籍,也不得受祿及享有任何特權,打擊秦廷貴族之力量。
2. 他又將軍功爵位分二十級,以斬敵首為標準,斬首一級即升一爵,給予平民由下層上升的機會。
3. 商鞅禁止私鬥,若秦民私鬥而被官府所知,一律重罰;禁私鬥之目的又是為了令秦人養精蓄銳以抗外敵,故商鞅禁私鬥之外同時亦賞公鬥,這間接促進秦軍事力量的強悍。
4. 商鞅在地方行政上於全國推行郡縣制,縣設令丞,直接由國君任免,不得世襲,郡縣直接隸屬於中央,加強中央對地方之控制。
5. 編制戶籍,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又行連坐法,一家犯罪,十家連坐,知情不報及匿奸者同罰,告奸者與殺敵同賞,對人民作出嚴厲的控制。
(B) 經濟方面
1. 招三晉農民至秦開墾荒田,促進生產。
2. 廢井田,開阡陌,允許土地私有及自由買賣政府按畝徵稅。
3. 獎勵耕織,辛勞耕織者可獲豁免賦役,沒有從事耕織的無業遊民則被沒為奴婢。
4. 統一度量衡,以便政府收稅及貿易之進行。
5. 禁止人民棄農而從商,加強農業生產。
(C) 社會文化方面
1. 禁止男女同居一室,改善不良風俗。
2. 男子一旦成年,即需分家另立事業,否則加倍徵收戶口稅。
政治方面的1,明顯是商鞅針對貴族問題的解決;而削貴族之力,朝中人數必少,如何可令人才不減而這些人才又對國君更忠心?2則是一個回應。用平民代貴族,平民憑努力為國而得國君賞識,其對君必有一份感激,繼而盡忠,而平民能立功,方可為君所重,即其為人才亦見,如此則人才既忠而又不減矣。1是2的開端,2則補充1,可謂兩者乃一體兩面。
至於3,則是化弱為強,內鬥問題轉而為秦強悍的特色,減害以增利,也符合法家變法工具理性計量的精神。
4和5主要在加強對地方人民的控制,這放回當時之歷史時空言,也有意義。東周自春秋起,周室即無法對地方加以控制,因而始有諸侯獨立及不尊周室之舉,商鞅改用郡縣制及立戶籍,這實有整頓地方之分裂以為一之精神,為東周數百年所無,此精神雖不能說即能令秦統一中國,卻可說給予秦優勢,以助其日後矯正東周之分裂局面。
補充一點,貴族之削弱,另一面即為國君之權力高漲,而法家立言一向重君的力量之加強,故商鞅變法是符合法家要旨,而且也令秦的君主集權更進一步發展。
經濟方面,我們說過井田在戰國之不行,也說過富國為戰國各國之大前提。措施2即是針對井田而發的,這裡可說些題外話。儒家孟子是主行井田制的,其多本堯舜時代多行此制而天下治,故云井田不可廢;但法家不好言古,故韓非承荀卿主法後王,又言守株待兔之荒謬,實則即說古制已不合時宜,宜對現今時勢考量審視,再作制度的建立,這是工具理性的性格,儒重古,法重工具理性之使用,此層應當注意。
商鞅為法家者流,自然也因應當時環境立變法。除了處理井田問題外,當時秦地處陸地;而又要強兵,強兵即需要充足的軍糧及強健的士卒,農業剛好是訓練強兵及產生軍糧的行業,故商鞅必重農業。重農,可以是使己國之民為農,也可使他國之民為農,1明顯是後者之法,而3即為前者之法。
農既龐大,商業必繼而出,這在我們分析商的文化時已詳。而中央政府對商業歷來皆是既愛且恨的,愛是愛它可促進國家之繁榮,恨則恨商人之圈積居奇,剝削農民。馮友蘭《中國哲學簡史》說得好,他謂農民多重土拒遷,一旦定居,即歷數代;商人則動輒遷移,無家無國之觀念,故中國統治者多重農而抑私商,以得忠於國之民而不要隨時叛國之民。在這想法下,我們試觀商鞅為何重農抑商,當中或許含有這想法在內。商業沒錯可為國家帶來利益,故國家也有4之措施配合,可是,宣揚商業過份,對國君之地位明顯不利,也無益強兵,故商鞅又以5制約之。
社會文化上,值得論及的不多,但成年男子即需分家,這某程度上是想促進人口數量,人口多,能入軍伍的成年男子也相應增加,這其實也是強兵方法的一種。
概言之,商鞅變法旨在提高君權,富國及強兵,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全國由上而下一線貫通,而以國君以依歸,如此的國家,對內必政治效率高,對外則能一致迎敵,秦之強勢至此定立。
商鞅變法之大要若如是。不過,商鞅一生尚有二事值得一談,也具歷史的重要性。
第一事為徙木立信:且說商鞅欲行變法,他認為要行變法,首先要取信於民。於是,有一天早晨他讓人在京城南門立起一根木杆,並告示曰:「誰把這根木杆扛到北門口,就賞十兩黃金。」圍觀者雖多,但都不相信此事當真,所以沒有人來扛這根木杆。
到了下午,又貼了一張告示:「誰把這個木杆扛到北門口,賞五十兩黃金。」這時,有一人向前一彎腰,把木杆扛起來,當那個人把木杆放在北門口後,商鞅果然賞他五十兩黃金,並向眾人宣布:「君主委託我推行新法,今後凡按法令辦事者皆有獎賞,違抗法令者皆受到處罰。」此事後世稱「徙木立信」,法的信用立,自此即保證秦國變法順利進行。
徙木立信之重要在於它開了戰國執法的新形式。孔子曾言:「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而儒家又有一故事,瞽瞍殺人而舜負其父而讓天下,對舜加以讚揚,這些皆是以情更重於法,法在執行時該考慮人情。但及至商鞅時,人情再無改於法的信用,法立,人即當遵,故父犯法,子即要證之,否則子亦違法,需十家連坐。這實開創了戰國不同於西周春秋處,可見其重要。
不過,重法多於情畢竟易得罪人,也易害及自己,商鞅的第二事,即反映此理。因商鞅重法多於人情,有一次,孝公太子違法,商鞅亦本法以懲,結果太子不受罰,卻苦了孝公子之師公孫賈及太傅公子虔,這事孝公之子自是懷恨在心,終至孝公死,惠文王繼位,適逢遭受商鞅變法傷害既得利益之人大肆反商君,惠文王遂緝捕商鞅。殃逃亡至旅店,欲借宿,舍人曰:「商君之法,收留客人而無驗其身,坐牢。」商鞅至此知已知己為己立之法所綑,鞅終被捕,處以五馬分屍,全家亦被滅,此亦是後來「作法自斃」的典故。
重人情之禮尚靈活之使用,具變通性;法則冰冷無情,具強制性。商鞅以法執王子,王子固無所逃,但王子任王再以法執商鞅,商鞅又同樣如何能逃?商君不黯此,只以法治,雖可提高秦的政治效率,但畢竟和人之情不合,同時樹敵太多,也沒有為自己謀有後路,終至作法自斃,這也可謂商鞅棋差一著矣。
可是,這也正是戰國的特色,如以前曾說,戰國本無道義可言,只言利益及計算,誰算多了一步,即可為王,否則即身家性命全失,惠文王之不念商鞅功勞而加以五馬分屍,一方面固可說是法律的僵硬使然,另一方面亦可謂是戰國重利益計量的結果。
商鞅雖死,變法仍舊,加上秦有崤山、函谷關等天然屏障,進可攻退可守,終甚少涉及中原戰事而能保存國力,秦之文化亦低,無負擔,故行變法也較徹底。
變法的徹底成功,秦遂一躍而成為七雄中之最強國。及至始皇,滅六國而一天下,前文以詳,不贅。
總全文而言,商鞅變法無疑使秦國富兵強,也令其行政、社會秩序井然,但法本身是僵硬冷冰的,不符人情,易樹敵,商鞅終走上不歸路,這也是法之使然。可是,就當時政局言,商鞅確令秦逐步養成平定亂局的精神,這精神日後逐漸推廣,終使秦一矯東周以來的分裂而歸一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