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性論」必應發展至「天道觀」,「必應」有兩種可能意義:
(1) 強調理論之「必須性」,即企圖證立「心性論」如不發展至「天道觀」,則即有理論困難,而此種困難必可在「天道觀」中解決。
(2) 強調「應然」意義,亦即企圖證立「心性論」發展至「天道觀」乃可有更高「價值」。
針對 (1),勞思光認為,至今未見有人提出堅強論證,只有一種意義不甚明確之說法:
「心性論」必須能建立「存有意義」之「理」,而就「心性論」內部言,則不足達成此一目的,故必須進至「天道觀」,方能完成此一理論要求。
然而,此說未能證立「心性論」內部有何理論困難。
況且,
「存有」可指「獨立意義之存有」或「依於主體性之存有」。
所謂「存有」之「理」,倘取前一意義,則非「心性論」所要求或所須建立者。因「心性論」原以自覺自主之主體性為中心,不須認定獨立於主體性之存有。
倘取後一意義,則此種「存有」既依主體性而安立,則其安立過程自只能由主體性一面闡釋之。進而言之,縱使某一型之「心性論」對於「存有」之「理」之闡釋有所不足,仍只能回向主體性以求充實,而不須另訴於一「天道觀」。
「天道觀」所肯定之「存有意義」之「理」,其「存有地位」亦不外此兩大類。
倘屬前者,則此種不依主體性而安立之「理」,必引致一切外在形上學之困難。
倘屬後者,則此種「天道觀」當繫屬於「心性論」之下,不能解決「心性論」本身之困難。
針對 (2),勞氏言其主旨不外將價值意識投射於存有界而視為「存有之規律」。換言之,其所預認之價值標準,乃一「廣度意義」之標準,「心性論」只能就自覺活動一層建立價值判斷,而不能在「存有規律」上建立價值判斷,故其廣度不及「天道觀」。
然而,「價值謂詞」如好壞、善惡、應該及不應該等,與「存有謂詞」本不同類。強行把此兩種謂詞合一,結果必定使「實然」與「應然」混淆。這又衍生出兩個大問題:
i. 立一價值原理,視之為存有之原理,其理論後果必使一切關於存有之陳述與價值陳述合而為一,繼而必須認定存有狀態永遠符合價值原則。在此認定下,必須將一切罪惡及錯誤,皆設法釋為次級或第二序者。
ii. 當存有原則與價值原則合一,意味著一切所謂「好」或「善」終將自己實現,換言之,一切自覺努力皆屬已被決定者,否則存有原則與價值原則就不復合一。一切自覺努力都是已被決定,道德奮鬥、人文化成將成為不可解,因道德奮鬥、人文化成之所以可能,全賴人有自由意志 (free will)。
勞氏認為,存有與價值之合一 (天道流行),嚴格言之,既不顯現於當前之世界中,亦不表思想上之必然性。所謂「合一」,至多只為一意志之要求,或理想信仰所寄之方向。作為一方向看,只能取「主體活動義」,即所謂「存有與價值之合一」(天道流行),只是主體自己自立自定之方向,並無離主體而獨立之實有性。「天道」無「心性」外之地位可說,「天道觀」因此不能較「心性論」具更高價值。
以「生生」為例,假設「生生不息」一方面是存有界之陳述,一方面亦是價值陳述,在「實然」的世界中,「生」常與「生之破壞」相偕而立。「生生不息」明顯不是「實然如此」。但是,「生生不息」亦不表示一種思想上之「必然」,因吾人在「生」之陳述方面,每一點上均可取一相反於「生」之原則之陳述,仍可組成一同樣效力之系統。「生生不息」只能是一理想方向,或一信仰,歸於「應然」,植根於主體性或主宰自覺中,類似康德所謂的「設準」。
有謂由主體性建立「天道」觀念,乃「心性論」之最高形態或最圓滿之形態。換言之,即包含有「天道」一段理論之「心性論」,方是最圓滿之「心性論」。
此說涉及兩個問題。
第一,「天道」在理論上無「實有性」,只是由「心性」推繹而出之觀念。加上「心性論」並無理論必要須立一「天道」,立一無「實有性」、徒具「空名」之「天道」,除產生許多理論糾結外,並無正面功用。
第二,就歷史標準言之,《易傳》、《中庸》至於宋儒諸說,並非視「天道」為次級觀念而歸於「心性」者。反之,言「天道」者無不以此「天道」為最高級之觀念,而以「心性」為次級觀念。《易傳》、《中庸》之本旨,並非發展「心性論」以解釋「存有」之價值問題,並非以「心性論」立場安頓「天道問題」,而是以「天道觀」統「心性問題」也。
倘必堅持此說解釋「天道」觀念成立之根據,則至多只能用於陸王之學。陸王皆堅持「心外無理」,則「天道」及「天理」等觀念,自皆可視為次級或第二序者。但若如此說,等於以陸王為宋明儒學最高發展之代表,而不能以《中庸》、《易傳》本身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