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衛
李衛,字又玠,江南銅山人。康熙五十六年 (1717 年) 捐資為員外郎,兩年後 (康熙五十八年,即
1719 年) 遷戶部郎中。雍正帝即位,授直隸驛傳道,未到任又改為雲南鹽驛道。雍正二年 (1724 年) 遷布政使,仍管鹽務。三年 (1725 年) 擢升為浙江巡撫。四年 (1726 年) 兼理兩浙鹽政,巡查私鹽販賣。五年
(1727 年) 升任浙江總督,管巡撫事。
李衛在浙江期間,堅決推行「攤丁入地」(所謂「攤丁入地」,是指把丁稅分攤入田賦,與田賦一起徵收。此一做法使稅賦徵收更為簡便,同時減少了無田產者的負擔),制止了地主土豪的刻意阻撓。他又偵破了以江寧人張雲如為首的反清復明集團 (以符咒迷惑百姓)。
六年 (1728 年) 李衛修治松江海塘的方案被採納。「上以衛留心營務,江南軍政舉劾,復命衛會同考核。尋遣侍郎彭維新等如江南清察諸州縣積欠錢糧,亦令衛與聞。」可見雍正帝非常信任他。七年 (1729 年) 李衛加封兵部尚書。入覲,遭母喪,命回任守制,不久加太子少傅。十年 (1732 年) 署刑部尚書兼直隸總督。十一年 (1733 年) 上疏彈劾步軍統領鄂爾奇壞法營私,紊制擾民,獲得褒獎。
田文鏡
田文鏡,字抑光,康熙二十二年 (1683 年) 以監生身份授福建長樂縣縣丞,三十一年 (1692 年) 任山西寧鄉縣知縣,四十四年 (1705 年) 升直隸易州知州,四十五年 (1706 年) 內遷為吏部員外郎,四十八年 (1709 年) 遷刑部郎中,五十一年 (1712 年) 改授監察御史。五十五年 (1716 年) 巡視長蘆鹽政,未幾擢為內閣侍讀學士。
雍正帝即位後,山西發生荒災。田文鏡至當地巡視,回京入宮覲見,毫無保留地說出了山西受災的情況。雍正帝嘉獎他直言無隱。田文鏡又奉命前往山西賑災,署山西布政使。
田文鏡素有為官之才,到達山西後,清理了當地長期積壓的案牘,令山西吏治為之一新,因而深受雍正帝賞識。雍正二年 (1724 年) 調任河南布政使,署河南巡撫。
田文鏡集清官與酷吏於一身,在河南用嚴厲手段清查虧空賦稅之事,並開闢荒田,卓有成效。
另外,他推行「火耗歸公」、「養廉銀」。地方官向民眾徵稅時,往往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多徵銀兩,稱為「火耗」。田文鏡規定地方官將所徵稅收封存好,加上封條,「火耗」交政府,轉成「養廉銀」,利用高薪培養官員的廉潔習性,避免貪污事情發生。
四年 (1726 年) 田文鏡與直隸總督李紱 (號穆堂,江西臨川人。學宗陸象山,著《陸子學譜》、《朱子晚年全論》、《陽明學錄》諸書) 發生矛盾。李紱責備田文鏡肆意蹂躪讀書人的尊嚴,田文鏡反指李紱公報私仇,替同榜進士黃振國 (黃振國被田文鏡上疏彈劾)
抱不平。事情越鬧越大,李紱指黃振國等都是被田文鏡冤枉,浙江道監察御史謝濟世附和,彈劾田文鏡結黨營私,有負聖恩,貪婪不法。雍正帝傾向相信田文鏡,認為謝濟世與李紱才是一夥,剝奪了謝濟世的官職,黃振國等被處死。李紱亦被責以結黨營私,誣陷大臣,擾亂國政。
五年 (1727 年) 田文鏡帶領河南全省實行「攤丁入地」。他又徵集民力搶修黃河河堤,避免黃河氾濫。
六年 (1728 年),雍正帝以田文鏡公正廉明,授河南山東總督。七年 (1729 年) 兼北河總督。八年 (1730 年) 因匿報「今年河南被水州縣,收成雖不等,實未成災」,被雍正帝以「文鏡年老多病,為屬吏欺誑,不能撫綏安集」勒令退休。十年 (1732 年) 病卒於河南。
張廷玉
張廷玉,字衡臣,安徽桐城人,大學士張英之子。康熙三十九年 (1700 年) 中進士,改庶吉士,授翰林院檢討,入值南書房,因父母喪事回家。服喪完畢,改任司經局洗馬。歷任庶子、侍講學士、內閣學士。五十九年 (1720 年) 授刑部左侍郎。
雍正帝即位,張廷玉不久擢升禮部尚書,復值南書房,同時為諸皇子師傅。他曾任順天鄉試主考官,以公慎見稱,又做過文淵閣大學士、戶部尚書、翰林院掌院學士、文華殿大學士、保和殿大學士、吏部尚書等。雍正八年 (1730 年) 設「軍機房」,張廷玉與怡親王允祥、大學士蔣廷錫兼管「軍機房」事務。「軍機房」後來改稱「軍機處」,張廷玉則是第一代軍機大臣。
十三年 (1735 年) 張廷玉與大學士鄂爾泰等成為顧命大臣,繼續輔助乾隆皇帝。
鄂爾泰
與田文鏡、李衛同為雍正帝心腹,曾任雲貴總督,兼轄廣西,在雲南推行「改土歸流」(將原來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頭目廢除,改為朝廷中央政府派出流官),鞏固西南邊疆。雍正十年 (1732 年) 官拜保和殿大學士兼兵部尚書,辦理軍機事務。雍正帝駕崩,他受遺旨與張廷玉一同輔政。
[主要參考資料]
1. 《清史稿・李衛傳》。
2. 《清史稿・田文鏡傳》。
3. 《清史稿・張廷玉傳》。
4. 《清史稿・鄂爾泰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