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失敗,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王安石太堅持己見,剛愎自用,愛強辯好執拗 (人稱「拗相公」)。
東明民或遮宰相馬訴助役錢,安石白帝曰:「知縣賈蕃乃范仲淹之婿,好附流俗,致民如是。」又曰:「治民當知其情偽利病,不可示姑息。若縱之使妄經省臺,鳴鼓邀駕,恃眾僥倖,則非所以為政。」其強辯背理率類此。(《宋史.王安石傳》)
安石性強忮,遇事無可否,自信所見,執意不回。至議變法,而在廷交執不可,安石附經義,出己意,辯論輒數百言,眾不能詘。甚者謂「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宋史.王安石傳》)
時爭新法,廟堂諸大臣議論多不協,安石曰:「公輩坐不讀書耳!」趙抃曰:「君言失矣,皋、夔、稷、契之時,何書可讀?」安石不應。(《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其次,他用人為親,起用逢迎諂媚、口舌便給的奸佞 (呂惠卿、韓絳、陳升之、鄧綰等),惹得朝中道德人格高尚的大臣連聲反對。
御史中丞呂誨論安石過失十事,帝為出誨,安石薦呂公著代之。(《宋史.王安石傳》)
公著雖為所引,亦以請罷新法出潁州。御史劉述、劉琦、錢顗、孫昌齡、王子韶、程顥、張戩、陳襄、陳薦、謝景溫、楊繪、劉摯,諫官范純仁、李常、孫覺、胡宗愈皆不得其言,相繼去。驟用秀州推官李定為御史,知制誥宋敏求、李大臨、蘇頌封還詞頭,御史林旦、薛昌朝、范育論定不孝,皆罷逐。翰林學士范鎮三疏言青苗,奪職致仕。惠卿遭喪去,安石未知所託,得曾布,信任之,亞於惠卿。(《宋史.王安石傳》)
罷黜中外老成人幾盡,多用門下儇慧少年。(《宋史.王安石傳》)
以韓絳參知政事。侍御史陳襄言:「王安石參預大政,首為興利之謀,先與知樞密院事陳升之同領條例司,未幾升之用是為相,而絳繼之,曾未數月,遂預政事,則是中書大臣皆以利進。乞罷絳新命,而求道德經術之賢以處之,庶不害於王政而足以全大臣之節矣。」不報。(《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甲辰,詔罷制置三司條例,歸中書,以呂惠卿兼判司農寺。先是,言者皆請罷條例司。帝問安石:「可併入中書否?」安石言:「修條例未畢,且臣與韓絳共領是司,每請間奏事,今絳在密院,未可併,請緩之。」至是,絳入中書,乃降詔以其事還中書。又以手紥諭安石,凡修條例掾屬,悉授以官,青苗、免役、農田、水利等法,付司農寺,命呂惠卿掌之。(《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壬午,罷監察御史里行程顥、張戩、右正言李常......數日之間,臺諫一空。安石以外議紛紛,請以姻家謝景溫為侍御史知雜事,帝從之。(《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戩與臺官王子韶論新法不便,乞召還孫覺、呂公著。又上疏論:「王安石亂法,曾公亮、陳升之依違不能救正,韓絳左右徇從,李定以邪謟竊臺諫,呂惠卿刻薄辯給,假經術以文姦言,豈宜勸講君側?」又詣中書爭之。安石舉扇掩面而笑,戩曰:「戩之狂直,宜為公笑,然天下之笑公者不少矣。」陳升之從旁解之,戩曰:「公亦不得為無罪。」升之有愧色。(《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熙寧三年,1070 年)
九月,以曾布為崇政殿說書、判司農寺。王安石常欲置其黨一二人於經筵,以防察奏對者。呂惠卿遭父喪去職,安石遂薦布代之。布資序淺,人尤不服,尋罷。(《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熙寧四年,1071 年四月)
以鄧綰為侍御史,判司農寺。初,綰通判寧州,知王安石得君專政,乃條上時事數十,以為「宋興百年,習安玩治,當事更化。」且言:「陛下得伊、周之佐,作青苗、免役等法,民莫不歌舞聖澤。願勿移於浮議而堅行之。」復貽安石書,極其佞諛,由是安石力薦於帝,遂驛召對。會夏人寇慶州,綰於帝前敷陳甚悉。帝問:「識王安石、呂惠卿否?」綰對曰:「不識也。」帝曰:「安石今之古人。惠卿,賢人也。」退見安石,欣然如素交。屬安石致齋,陳升之以綰練習邊事,使復知寧州。綰聞之不樂,誦言:「急召我來,乃使還邪?」或問:「君今當作何官?」綰曰:「不失為館職,得無為諫官乎?」明日果除集賢校理檢正中書孔目房。鄉人在都者皆笑且罵,綰曰:「笑罵從他笑罵,好官還我為之
(一說「好官我自為之」,乃鄧綰的金句)。」尋同知諫院。時新法皆出司農,而呂惠卿居憂,曾布不能獨任其事,安石欲藉綰以威眾,故有是命。(《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其三,新法本身有缺陷、漏洞,惠民之政淪為擾民的苛政。
以青苗法為例,其似乎適合南方,而不利於北方。
以李定為監察御史里行,罷知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定少受學於王安石,舉進士,為秀州判官,孫覺薦之朝,召至京師。李常見之,問曰:「君從南方來,民謂青苗法如何?」定曰:「民便之,無不喜者。」常曰:「舉朝方共爭是事,君勿為此言。」定即往白安石,且曰:「定但知據實以言,不知京師乃不許。」安石大喜,立薦對。帝問青苗事,定曰:「民甚便之。」於是諸言新法不便者,帝皆不聽。命定知諫院,宰相言前無選人除諫官之例,遂拜監察御史里行。知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言:「定不由銓考擢授朝列,不緣御史薦置憲臺。雖朝廷急於用才,度越常格,然隳紊法制,所益者小,所損者大。」封還制書。詔諭數四,頌等執奏不已。並坐累格詔命,落知制誥,天下謂之「熙寧三舍人」。(《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執行過程中,又容易造成官吏中飽私囊,以及令老百姓墮入法網。蘇轍說:
以錢貸民,本以救民,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姦,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逾限
(貸款給農民,良善的有錢在手,仍不免胡亂使用。到期還錢,富戶往往不記得日子,因而超過期限)。如此則恐鞭笞必用,州縣之事煩矣
(還不到錢,不論任何理由,俱受鞭笞,此又為州縣官吏增添煩擾)。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有賤必糴,有貴必糶
(「糴」指有多餘米穀時用平價買入米穀,「糶」指米穀需求緊張時以平價賣出米穀,概念來自中唐理財大臣劉晏),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今此法見在,而患不修,公誠能有意於民,舉而行之,則晏之功可立竢也
(此見解與程顥同)。(《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保甲法則間接催生民變,且令開封府人民「有截指斷腕者」,意在以身體傷殘逃避兵役。
提點刑獄趙子幾迎安石意,請先行於畿甸,詔從之,遂推行於永興、秦鳳、河北東、西五路,以達於天下。於是諸州籍保甲聚民而教之,禁令苛急,往往去為盜,郡縣不敢以聞。判大名府王拱辰
(王拱辰曾反對范仲淹「慶曆新政」,於反對王安石變法上,王拱辰竟碰巧與韓琦、富弼站於同一陣線)
抗言其害,曰:「非止困其財力,奪其農時,是以法驅之使陷於罪罟也。浸淫為大盜,其兆已見。縱未能盡罷,願裁損下戶以紓之。」主者指拱辰為沮法,拱辰曰:「此老臣所以報國也。」抗章不已。帝悟,由是下戶得免。(《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開封民避保甲,有截指斷腕者,知府韓維言之,帝問安石,安石曰:「此固未可知,就令有之,亦不足怪。今士大夫睹新政,尚或紛然驚異;況於二十萬戶百姓,固有惷愚為人所惑動者,豈應為此遂不敢一有所為邪?」帝曰:「民言合而聽之則聖,亦不可不畏也。」(《宋史.王安石傳》)
時,保甲法行,帝聞鄉民憂無錢買弓矢,加以傳惑徙之戍邊,父子聚泣,語王安石曰:「保甲宜緩而密。」安石對曰:「日力可惜。」韓維時知開封,上言:「諸縣團結保甲,鄉民驚擾,至有截指斷腕以避丁者。乞候農隙排定。」帝以問安石,安石對曰:「此固未可知。就令有之,亦不足怪。」帝曰:「民言合而聽之則聖,亦不可不畏也。」安石對曰:「為天下者,如止欲任民情所願而已,則何必立君而為之張官置吏也?大抵保甲法不特除盜,固可漸習為兵,且省財費。惟陛下果斷,不恤人言以行之。」帝遂變河東、北、陝西三路義勇如府畿保甲法。未幾,維出知襄州。(《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置將法、均輸法、置諸路提舉官,實行的結果亦不見得理想:
然禁旅盡屬將官,飲食嬉遊,養成驕惰。又將官遂與州郡長吏爭衡,每將各有部隊將、訓練官等數十人,而諸州舊有總管、鈐轄、都監、監押,設官重復,虛破廩祿,知兵者皆知其非,卒不能奪也。(《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詔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專行於六路,賜內藏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石。時議者慮其為擾,多言非便,帝不聽。薛向既董其事,乃請設置官屬,從之。蘇轍言:「今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復如前。此錢一出,恐不可復。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帝方惑於王安石,不納其言。然均輸法亦迄不能就。(《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置諸路提舉官。條例司上言:「民間多願借貸青苗錢,乞遍下諸路轉運司施行」仍詔諸路各置提舉二員,管當一員,掌行青苗、免役、農田、水利,諸路凡四十一人。提舉官既置,往往迎合王安石意,務以多散為功,富民不願取,貧者乃欲得之,即令隨戶等高下品配,又令貧富相兼,十人為保首。王廣淵在京東,一等戶給十五千,等而下之,至五等,猶給一千,民間喧然,以為不便。廣淵入奏,謂民皆歡呼感德。諫官李常、御史程顥論廣淵抑配掊克,迎朝廷旨意,以困百姓。會河北轉運使劉庠不散青苗錢奏適至,安石曰:「廣淵力主新法而遭劾,劉庠欲壞新法而不問。舉事如此,安得人無向背?」由是常、顥之言皆不行。(《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閏月,遣官提舉諸路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其四,王安石刻意杜絕所有異見聲音,怨氣和忿怒無法透過正常渠道宣洩,只有持續累積升溫,對變法進行構成不利。
壬午,罷監察御史里行程顥、張戩、右正言李常......數日之間,臺諫一空。安石以外議紛紛,請以姻家謝景溫為侍御史知雜事,帝從之。(《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乙巳,親策賢良方正。太原判官呂陶對曰:「陛下初即位,願不惑理財之說,不間老成之謀,不興疆埸之事。陛下措意立法,自謂庶幾堯、舜。然以陛下之心如此,天下之論如彼,獨不反而思之乎?」及奏第,帝顧王安石取卷讀,讀未半,神色頗沮。帝覺之,使馮京竟讀,稱其言有理。會范鎮所薦台州司戶參軍孔文仲對策,凡九千餘言,力論安石所建理財、訓兵之法非是,宋敏求第為異等。安石怒,啟帝御批,罷文仲還故官。齊恢、孫固封還御批,韓維、陳薦、孫永皆力論文仲不當黜,帝不聽。范鎮上疏言:「文仲草茅疏遠,不識忌諱,且以直言求之而又罪之,恐為聖明之累。」亦不聽。呂陶止授通判蜀州。(《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既而東明縣民數百,紛然詣開封府訴。帝知之,以詰安石,安石力言:「外間扇搖役法者,謂輸多必有嬴餘,若群訴,必可免。彼既聚眾僥倖,苟受其訴,與免輸錢,當仍役之。」帝乃盡用其言。尋以臺諫多論奏,因謂安石宜少裁之。安石對曰:「朝廷制法,當斷以義,豈須規規恤淺近之人議論邪?」司馬光言:「上等戶自來更互充役,有時休息,今使歲出錢,是常無休息之期。下等戶及單丁、女戶,從來無役,今盡使之出錢,而鰥寡孤獨之人俱不免役。夫力者,民之所生而有,榖帛者,民可耕桑而得。至於錢者,縣官之所鑄,民之所不得私為也。今有司立法,惟錢是求,歲豐則民賤糶其榖,歲凶則伐桑棗、殺牛、賣田,得錢以輸,民何以為生乎。此法卒行,富室差得自寬,貧者困窮日甚矣!」帝不聽。(《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五年 (1072 年) 春正月己亥,置京城邏卒,察謗時政者,收罪之。(《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臺諫系統的設置,是為了制衡及監察行政機構,避免執政集團濫用權力。今王安石於「數日之間」使「臺諫一空」,儘管其初衷是想替變法減少阻力,此對後世無疑帶來不良影響
(明朝張居正亦以清除臺諫為改革之一環,王、張二人在這方面有相似的地方)。
又數百東明縣民所為,不過是無路可行下自覓出路。王安石以「若群訴,必可免」的惡果阻止神宗接納東明縣民的請求,根本是不仁!不體恤老百姓生活的艱困
(記緊,此乃安石新法造成)!其做法足以蘊釀民變,危害宋室統治。
順帶一提,王安石情感先行,但其情感仍為一狹隘的、自私的情感,非以天下老百姓為念的仁情、感通之情。王安石尊崇周公、孔孟,旨在證成自己的見解,排斥他人,這仍是一大自私。南宋朱子曰:「論王荊公遇神宗,可謂千載一時,惜乎渠學術不是,後來直壞到恁地」,明儒羅整菴曰:「介甫之禍宋,本於學術不正」,「學術」也者,為己之學,成聖修德之學也。
其五,不同派系陣營幾乎口徑一致反對王安石及其新法。
帝用韓維為中丞,安石憾曩言,指為善附流俗以非上所建立,因維辭而止。歐陽修乞致仕,馮京請留之,安石曰:「修附麗韓琦,以琦為社稷臣。如此人,在一郡則壞一郡,在朝廷則壞朝廷,留之安用?」乃聽之。富弼以格青苗解使相,安石謂不足以阻奸,至比之共、鯀。靈臺郎尤瑛言天久陰,星失度,宜退安石,即黥隸英州。唐坰本以安石引薦為諫官,因請對極論其罪,謫死。文彥博言市易與下爭利,致華嶽山崩。安石曰:「華山之變,殆天意為小人發。市易之起,自為細民久困,以抑兼併爾,於官何利焉。」閼其奏,出彥博守魏。於是呂公著、韓維,安石藉以立聲譽者也;歐陽修、文彥博,薦己者也;富弼、韓琦,用為侍從者也;司馬光、范鎮,交友之善者也:悉排斥不遺力。(《宋史.王安石傳》)
以劉庠知開封府。庠不肯屈事王安石,安石欲見之,或以為言,庠曰:「安石自執政,未嘗一事合人情,往將何語邪?」卒不往,而上疏極言新法非是。帝曰:「奈何不與大臣協心濟治乎?」庠對曰:「臣知事陛下而已,不敢附大臣也。」(《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光又講《漢史》至賈山上疏,因言從諫之美,拒諫之禍。上曰:「舜堲讒說殄行。若臺諫欺罔為讒,安得不黜?」光曰:「進讀及之爾,時事,臣不敢論也。」及退,上留光謂曰:「呂公著言藩鎮欲興晉陽之甲,豈非讒說殄行也?」光曰:「公著平居與儕輩言猶三思,何故上前輕發乃爾?外人多疑其不然。」上曰:「此所謂靜言庸違者也。」光曰「公著誠有罪,不在今日。向者朝廷委公著專舉臺官,公著乃盡舉條例司之人,與條例司互相表裏,使熾張如此,乃始逼於公議,復言其非,此所可罪也。」帝曰:「今天下洶洶者,孫叔敖所謂『國之有是,眾之所惡』也。」光曰:「然。陛下當論其是非。今條例司所為,獨王安石、韓絳、呂惠卿以為是,天下皆以為非也。陛下豈能獨與此三人共為天下邪?」(《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庚子,曾公亮罷。公亮初嫉韓琦,故薦王安石以間之。及同輔政,知帝方向安石,凡更張庶事,一切陰助之,而外若不與同者。嘗遣其子孝寬參其謀,至帝前,略無所異。由是帝益信任安石,安石深德之。公亮以老求去,遂拜司空、侍中、集禧觀使。蘇軾嘗從容責其不能救正變更,公亮曰:「上與介甫如一人,此乃天也。」然安石猶以公亮不盡阿附己,於是聽其罷相。(《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夏四月戊辰,貶御史中丞呂公著。時,青苗法行,公著上疏曰:「自古有為之君,未有失人心而能圖治,亦未有脅之以威,勝之以辯,而能得人心者也。昔日之所謂賢者,今皆以此舉為非,而主議者一切詆為流俗浮論,豈昔皆賢而今皆不肖乎?」王安石怒其深切。會帝使公著舉呂惠卿為御史,公著曰:「惠卿固有才,然姦邪不可用。」帝以語安石,安石益怒,遂誣公著言:「韓琦欲因人心,如趙鞅興晉陽之甲,以逐君側之惡。」於是貶公著知潁州,且命知制誥宋敏求草制,明著罪狀。敏求不從,但言:「敷陳失實。」安石怒,命陳升之改其語,行之。(《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宋史.劉庠傳》:「劉庠,字希道,彭城人......英宗求直言,庠上書論時事。帝以示韓琦,琦對之未識,帝益嘉重,除監察御史里行。」劉庠可謂傳承著「慶曆新政派」的直言極諫。司馬光乃保守派、北人官僚集團的領袖。曾公亮、呂公著一度支持王安石,為改革派之一員。曾「不盡阿附」安石,呂「惠卿固有才,然姦邪不可用」,二人對王安石及其新法不完全認同,可以想見。
王安石團隊裡無人有豐富的具體執行經驗,只能逞口舌之辯才,提出離地的、抽象的變法方案,為變法一大忌。
(熙寧四年)
秋七月丁酉,御史中丞楊繪言:「提舉常平張靚等科配助役錢,一戶多者至三百千。乞少裁損,以安民心。」不聽。時,賢士多引去,以避王安石。楊繪又上疏言:「老成人不可不惜。當今舊臣多引疾求去,范鎮年六十有三,呂誨年五十有八,歐陽修年六十有五而致仕,富弼年六十有八而引疾,司馬光、王陶皆五十而求散地。陛下可不思其故乎?」安石聞而深惡之。(《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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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軾論新法之弊]
《宋史紀事本末》收有蘇軾向神宗論新法不便之奏疏,今詳引全文如下,加以闡述。
出直史館蘇軾通判杭州。軾自直史館議貢舉與帝合,即日召見,問方今政令得失。
軾對曰:「陛下天縱文武,不患不明,不患不勤,不患不斷。但患求治太急,聽言太廣,進人太銳。願鎮以安靜,待物之來,然後應之。」
此蘇軾主張用黃老無為之術,對治王安石之好動急進。
帝竦然曰:「卿三言,朕當熟思之。凡在館閣,皆當為朕深思治亂,無有所隱。」
軾退言於同列,王安石不悅,命軾權開封府推官,將困之以事。軾決斷精敏,聲聞益遠。
嘗以新法不便,上疏極論,且曰:
「臣之所言者,三言而已,願陛下結人心,厚風俗,存紀綱。
「結人心,厚風俗,存紀綱」,乃蘇軾呼籲神宗撥亂反正之總綱。
人主所恃者,人心也,自古及今,未有和易同眾而不安,剛果自用而不危者。
這裡暗示王安石剛愎自用,將令神宗失去人心。欲挽回人心,棄用王安石是必然的。
祖宗以來,治財用者,不過三司。今陛下又創制置三司條例司,使六七少年日夜講求於內,使者四十餘輩分行營幹於外,以萬乘之主而言利,以天子之宰而治財,君臣宵旰,幾一年矣,而富國之功茫如捕風,徒聞內帑出數百萬緡,祠部度五千人耳。以此為術,人皆知其難也。
此處批評設制置三司條例司及置諸路提舉官,反對天子與民爭利。
汴水濁流,自生民以來,不以種稻,今欲陂而清之,萬頃之稻,必用千頃之陂,一歲一淤,三歲而滿矣。陛下使相視地形,所在鑿空,訪尋水利,堤防一開,水失故道,雖食議者之肉,何補於民?
此處批評農田水利法容易令「堤防一開,水失故道」,造成水患。
自古役人必用鄉戶,今徒聞江、浙之間數郡僱役,而欲措之天下。自楊炎為兩稅,租調與庸既兼之矣,奈何復欲取庸?
蘇軾認為募役法 (即免役法) 有違唐中葉以降的歷史進程。
青苗放錢,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歲常行,雖云不許抑配,而數世之後,暴君污吏,陛下能保之乎?
此批評青苗法執行時有落差,造就暴君污吏剝削老百姓。
昔漢武以財力匱竭,用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於時商賈不行,盜賊滋熾,幾至於亂。
這裡蘇軾援引西漢史實,指均輸法將帶來不良後果,令商賈不滿,滋長盜賊。
臣願陛下結人心者此也。國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淺深,不在乎強與弱。歷數之所以長短者,在風俗之厚薄,不在乎富與貧。臣願陛下務崇道德而厚風俗,不願陛下急於有功而貪富強。
蘇軾反對王安石「以利為義」,強調良好的道德、純樸的風俗更加重要,希望神宗「崇道德而厚風俗」。
仁祖持法至寬,用人有序,專務掩覆過失,未嘗輕改舊章。考其成功,則曰未至。言乎用兵,則十出而九敗。言乎府庫,則僅足而無餘。徒以德澤在人,風俗知義,故升遐之日,天下歸仁。議者見末年吏多因循,事不振舉,乃欲矯之以苛察,濟之以智能,招來新進勇銳之人,以圖一切速成之效。未享其利,澆風已成,欲望風俗之厚,豈可得哉?臣願陛下厚風俗者此也。
蘇軾勸神宗以仁宗朝的不過不失為目標,避免行差踏錯。
祖宗委任臺諫,未嘗罪一言者,縱有薄責,旋即超升,許以風聞,而無官長,言及乘輿則天子改容,事關廊廟則宰相待罪。臺諫固未必皆賢,所言亦未必皆是,然須養其銳氣,而借之重權者,將以折姦臣之萌也。
針對王安石拆毀臺諫,蘇軾不以為然,建議神宗養其銳氣,借予重權,以折姦臣。
臣聞長老之談,皆謂臺諫所言,常隨天下公議。今者物論沸騰,怨讟交至,公議所在,亦知之矣。臣恐自茲以往,習慣成風,盡為執政私人,以致人主孤立。綱紀一廢,何事不生。臣願陛下存紀綱者此也。」
針對王安石不理會公議,蘇軾希望神宗不要習慣聽信執政集團的一面之詞,要存紀綱,使自己不致孤立。
時王安石贊帝以獨斷專任,軾因試進士發策,以「晉武平吳,獨斷而克,苻堅伐晉,獨斷而亡。齊桓專任管仲而霸,燕噲專任子之而敗,事同功異」為問。安石滋不悅,使侍御史謝景溫論奏軾向丁憂歸蜀,乘舟商販。詔下六路捕逮篙工水師,窮治,無所得。軾遂請外,通判杭州。
蘇軾詞鋒犀利,處處對準安石而攻擊,安石自然容不下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