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拜相後,旋即推行變法。變法的第一步,是「設制置三司條例司」。
於是設制置三司條例司,令判知樞密院事陳升之同領之。(《宋史.王安石傳》)
乃立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命陳升之、王安石領其事。(《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先生既執政,設制置三司條例司,與知樞密院陳升之同領之。(《宋元學案.荊公新學略》)
宋初財政由三司掌握,三司指戶部司、度支司、鹽鐵司。王安石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此新機構等於三司的上級。「制置三司條例司」由宰相兼領,負責考核三司簿籍,制訂國家一年的財政預算
(類似現代的財政部),同時制定、頒佈及執行新法。
王安石引陳升之與自己共事,同任「制置三司條例司」。然而,陳升之 (原名陳旭,建州建陽,即今福建省建陽市人) 道德操守有問題。
升之深狡多數,善附會以取富貴。王安石用事,患正論盈庭,引升之自助。升之心知其不可,而竭力為之用,安石德之,故使先己為相。甫得志,即求解條例司,又時為小異,陽若不與之同者。世以是譏之,謂之「筌相」。升之初名旭,避神宗嫌名,改焉。(《宋史.陳升之傳》)
陳升之乃南人,獲王安石賞識,官拜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然而,一拜相,他即反對安石「設制置三司條例司」的建議,之前種種純屬「善附會以取富貴」。
明年,同制置三司條例司,與王安石共事。數月,拜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升之既相,遂請免條例司,其說以為宰相無所不統,所領職事,豈可稱司。安石曰:「古之六卿,即今之執政,有司馬、司徒、司空,各名一職,何害於理?」升之曰:「若制置百司條例則可,但今制置三司一官,則不可。」由是忤安石。(《宋史.陳升之傳》)
變法開首就「捉隻老鼠入米缸」,王安石都算用人不慎!
平情而論,王安石用人不慎,亦有客觀形勢使然。
王安石拜相,除了獲得部份北方望族 (如韓維、呂公著) 及南人 (如曾公亮) 支持,「慶曆新政派」(如韓琦、孫固)
不完全贊同,「中間務實派」(如吳奎、唐介) 嫌其泥古迂腐。
王安石又跟濮議的始作俑者司馬光政見不合。
(熙寧元年,1068 年)
十一月,郊。執政以河朔旱傷,國用不足,乞南郊勿賜金帛。詔學士議。司馬光曰:「救災節用,當自貴近始,可聽也。」王安石曰:「常袞辭堂饌,時以為袞自知不能,當辭職,不當辭祿。且國用不足者,以未得善理財者故也。」光曰:「善理財者,不過頭會箕斂耳。」安石曰:「不然,善理財者,不加賦而國用足。」光曰:「天下安有此理?天地所生財貨百物,不在民,則在官,彼設法奪民,其害乃甚於加賦。此蓋桑弘羊欺武帝之言,司馬遷書之以見其不明耳。」爭議不已。帝曰:「朕意與光同,然姑以不允答之。」會安石草制,引常袞事責兩府,兩府不敢復辭。(《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仗賴神宗信任,王安石雖可站穩陣腳,但推行變法不是一個人的事,而是要靠團隊,安石的問題出在無法組合優秀的團隊上。
王安石特別叮囑神宗「況所擇而使非一人,豈能無失?要當計利害多少,不為異論所惑」,他明顯注意到自己團隊的參差不齊,以及動輒得咎的困境。
安石乃復言:「人才難得,亦難知。今使十人理財,其中容有一二敗事,則異論乘之而起。堯與群臣共擇一人治水,尚不能無敗事,況所擇而使非一人,豈能無失?要當計利害多少,不為異論所惑。」帝曰:「有一人敗事而遂廢所圖,此所以少成事也。」(《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奈何形勢如此,難以逆轉,安石更重用呂惠卿、章惇、曾布等。
安石令其黨呂惠卿預其事。(《宋史.王安石傳》)
初,泉人呂惠卿,自真州推官秩滿入都,與安石論經義多合,遂定交。因言於帝曰:「惠卿之賢,雖前世儒者未易比也。學先王之道而能用者,獨惠卿而已。」遂以惠卿及蘇轍並為檢詳文字,事無大小,安石必與惠卿謀之。凡所建請章奏,多惠卿筆也。又以章惇為三司條例官,曾布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凡有奏請,朝臣以為不便者,布必上疏條析,以堅帝意,使專任安石,以威脅眾,俾毋敢言。由是安石信任布,亞於惠卿。(《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三人俱為南人 (呂惠卿、章惇是福建人,曾布是江西人)。
呂惠卿,字吉甫,泉州晉江人。(《宋史.姦臣傳》)
章惇,字子厚,建州浦城人。(《宋史.姦臣傳》)
曾布,字子宣,南豐人。(《宋史.姦臣傳》)
呂惠卿文筆雖佳 (「凡所建請章奏,多惠卿筆也」),卻為一自私忘恩、趨炎附勢之徒,呂公著批評他:「惠卿固有才,然奸邪不可用」(《宋史.呂公著傳》)。
始,惠卿逢合安石,驟致執政,安石去位,遂極力排之,至發其私書於上。安石退處金陵,往往寫『福建子』三字,蓋深悔為惠卿所誤也。(《宋史.姦臣傳》)
章惇連自己性命也不顧,蘇軾批他:「他日必能殺人」,因心狠手辣也。
與蘇軾游南山,抵仙遊潭,潭下臨絕壁萬仞,橫木其上,惇揖軾書壁,軾懼不敢書。惇平步過之,垂索挽樹,攝衣而下,以漆墨濡筆大書石壁曰:「蘇軾、章惇來。」既還,神彩不動,軾拊其背曰:「君他日必能殺人。」惇曰:「何也?」軾曰:「能自判命者,能殺人也。」惇大笑。(《宋史.姦臣傳》)
曾布為曾鞏之弟,有辯才
(「凡有奏請,朝臣以為不便者,布必上疏條析,以堅帝意,使專任安石,以威脅眾,俾毋敢言」)。曾鞏向歐陽修推薦過王安石,如是者,曾布為安石眼中的「自己人」。
重才 (善文辭、重經義、好爭拗,實際也不是真才,完全脫略地方行政經驗)
不重德,用人唯親,加上認同桑弘羊、劉晏的「摧抑兼併,均濟貧乏,變通天下之財」的國家社會主義理念,與民爭利。
甲子,議行新法,王安石言:「周置泉府之官
(案:在《周禮》為司徒的屬官,掌管國家稅收、收購市上的滯銷物資等),以摧抑兼併,均濟貧乏,變通天下之財,後世唯桑弘羊、劉晏粗合此意。學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為人主不當與民爭利。今欲理財,則當修泉府之法,以收利權。」帝納其說。(《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安石與劉恕友善,欲引置三司條例,恕以不習金穀為辭,且曰:「天子方屬公以大政,宜恢張堯、舜之道以佐明主,不應以利為先。」安石曰:「利以和義,善用之,堯、舜之道也。」(《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結果,農田水利、青苗、均輸、保甲、免役、市易、保馬、方田均稅等新法次第實行,「由是賦斂愈重,而天下騷然矣」。
而農田水利、青苗、均輸、保甲、免役、市易、保馬、方田諸役相繼並興,號為新法,遣提舉官四十餘輩,頒行天下。(《宋史.王安石傳》)
而農田水利、青苗、均輸、保甲、免役、市易、保馬、方田諸役,相繼並興,號為新法,頒行天下。(《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農田水利法始於熙寧二年 (1069 年) 四月,遣使巡視全國各地農田水利,開墾荒地,促進生產。
夏四月丁巳,從三司條例司之請,遣劉彞、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察農田、水利、賦役。(《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同時規定各地興修水利,施工材料由當地居民承擔。單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可向政府申請貸款補貼不足,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熙寧二年十一月)
丙子,頒農田水利約束。自是進計者紛然,數年間,諸路凡得廢田萬七百九十三處,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而民給役勞擾。(《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青苗法於熙寧二年九月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實行,禾苗青黃不接的時期,貸款給農民,取息二分,待穀熟歸還,以防止豪強藉高利貸剝削自耕農,概念源自治理鄞縣
(一說源自陝西轉運使李參的「青苗錢」) 時。
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斂。(《宋史.王安石傳》)
九月丁卯,行青苗法。初,陝西轉運使李參以部內多戍兵而糧儲不足,令民自隱度麥粟之贏,先貸以錢,俟穀熟還官,號青苗錢。經數年,廩有餘糧。至是,條例司請:「以諸路常平、廣惠倉錢穀,依陝西青苗錢例,民願預借者給之,令出息二分,隨夏、秋稅輸納,願輸錢者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豐熟日納。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糶,所及者不過城市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欲量諸路錢穀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干
(主管)
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詔曰:「可。」乃出內庫緡錢百萬,糴河北常平粟,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為青苗矣。(《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均輸法始於西漢桑弘羊。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囤積居奇,王安石在淮南路、兩浙路、江南東路、江南西路、荊湖北路、荊湖南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多買質優價廉的物資,少買質劣價貴的。多買運程較近的物資,少買運程較遠的,以節省運費)」、「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
(要上供的物資,若運送不便,集中在一處就地待價沽售,以所得的錢上供)」的原則,督運各地上供物質,以節省開支,減輕人民負擔。
均輸法者,以發運之職改為均輸,假以錢貨,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
秋七月辛巳,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條例司言:「諸路上供,歲有常數,年豐可以多致而不能嬴餘,年歉難於供億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今江、浙、荊、淮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因近易遠,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而制其有無。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免役法於熙寧三年 (1070 年)
十二月在汴京先試行,翌年十月推行至全國。當服役的民戶按貧富戶等第出免役錢,官戶、女戶、坊郭戶,單丁戶,原不充役戶、僧道戶亦分別輸錢助役
(其中官戶減半),叫做助役錢。政府以所得金錢僱無業者充役。
免役之法,據家貲高下,各令出錢僱人充役,下至單丁、女戶,本來無役者,亦一概輸錢,謂之助役錢。(《宋史.王安石傳》)
戊寅,行募役法。先是,詔條例司講立役法,條例司言:「使民出錢募人充役,即先王致民財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命呂惠卿、曾布相繼草具條貫,逾年始成。計民之貧富,分五等輸錢,名「免役錢」。若官戶、女戶、寺觀、單丁、未成丁者,亦等第輸錢,名「助役錢」。凡輸錢,先視州若縣應用僱直多少,隨戶等均取僱直。又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闕,謂之「免役寬剩錢」。用其錢募人代役。既試用其法於開封府,遂推行於諸路。(《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市易法源自西漢武帝的平準法,在熙寧五年 (1072 年)
三月頒行全國。於京師設市易務,平價收購滯銷貨物。當貨物短缺,人民有所需求時,市易務則把貨物平價出售,以穩定物價,增加政府收入,防止商人從中囤積居奇。另外,商販可向市易務申請借貸,以田宅或金帛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年息二分。市易法旨在做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
市易之法,聽人賒貸縣官財貨,以田宅或金帛為抵當,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加罰錢百分之二。(《宋史.王安石傳》)
丙午,行市易法,六市易司皆隸焉。(《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方田均稅法在熙寧五年八月實施,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令進行土地丈量,按土地肥瘠分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施行方田均稅法的目的,是要革除豪強瞞稅的積弊。
方田之法,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令、佐分地計量,驗地土肥瘠,定其色號,分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稅數。(《宋史.王安石傳》)
八月甲辰,頒方田均稅法。帝患田賦不均,詔司農重定方田及均稅法,頒之天下。方田之法,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其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溝路、墳墓,皆不立稅。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令既具,乃以巨野縣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以上是經濟方面的措施。
軍事方面,王安石行保甲法。熙寧三年十二月,規定每十家為一保,設保長。五保為一大保,設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設都保正、副。主、客戶有兩丁以上,取其一為保丁,平時授予軍事訓練
(「授之弓弩,教之戰陣」),戰時徵調作戰。
保甲之法,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戰陣。(《宋史.王安石傳》)
乙丑,立保甲法。時王安石言:「先王以農為兵,今欲公私財用不匱,為宗社長久計,當罷募兵,用民兵。」乃立保甲。其法:十家為保,有保長。五十家為大保,有大保長。十大保為都保,有都保正、副。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為保丁附保,兩丁以上有餘丁以壯勇者亦附之,內家資最厚、材勇過人者,亦充保丁。授之弓弩,教之戰陣。每一大保,夜輪五人警盜。凡告捕所獲,以賞格從事。同保犯強盜、殺人、強姦、略人、傳習妖教、造蓄蠱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餘事非干己又非敕律所聽糾,皆無得告,雖知情亦不坐。若依法鄰保合坐罪者,乃坐之。其居停強盜三人,經三日,保鄰雖不知情,科失覺罪。逃移、死絕,同保不及五家,併他保。有自外入保者,收為同保,戶數足則附之,俟及十家,則別為保。置牌以書其戶數、姓名。(《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保甲法之外復有保馬法。准許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邊地人民領養官馬,平時馬匹歸養戶使用,戰時則由政府徵用,馬匹死病均須補償。
保馬之法,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戶一匹,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使自市 (由政府供給 /
出錢讓人民購買一匹馬,富戶兩匹),歲一閱其肥瘠,死病者補償。(《宋史.王安石傳》)
夏五月丙午,行保甲養馬法,詔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牧馬者聽。仍令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詔曾布等上其條約,凡陝西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物力高,願養二匹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值,令自市。先行於開封府及陝西五路。府界無過三千匹,五路無過五千匹。襲逐盜賊外,乘越三百里者有禁。歲一閱其肥瘠,死病者補償。在府界者,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逋償者。保戶馬死,保戶獨償。社戶馬死,社戶半償之。其後遂遍行於諸路。(《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置將法。置將統兵,分駐各路,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增強軍隊戰鬥力,革除「更戍法」造成「兵不知將,將不知兵」之弊。
(熙寧三年)
十二月,改諸路更戍法。初,太祖懲五代之弊,用趙普策,收四方勁兵,列營京畿以備宿衛,分番屯戍以捍邊圉。於時將帥之臣入奉朝請,獷暴之民收隸尺籍,雖有桀驁恣肆,而無所施其間。為什長之法,階級之辨,使之內外相維,上下相制,截然而不可犯。其後定兵制,天子之衛兵,以守京師、更番戍邊者,曰禁軍。諸州之鎮兵以分給役使者,曰廂軍。選於戶籍或應募,使之團結,以為所在防守者,曰鄉軍。具籍塞下以為藩籬者,曰蕃軍:大抵四者而已。至是,議者以更戍法雖無難制之患,而兵將不相識,緩急不可恃,乃部分諸路將兵總隸禁旅,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平居知有訓厲而無番戍之勞。尋置京畿、河北、京東、西路二十七將,陝西五路四十二將。(《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裁冗兵。禁軍中的弱者,降為廂軍,廂軍質劣者,取消兵籍,恢復民籍,精簡軍隊。
設軍器監。於各地分設軍器監,招募良工為匠,負責兵器的製造、改良和保養,充實國家軍備。
漆俠《宋學的發展和演變》:「王雱在奏疏中指出,在外御契丹、西夏,『內虞剽盜之變』,軍器製作至關重要。可是,過去對軍器製作極不重視,武庫中貯存的『大抵敝惡不可復舉』,製造的武器談不上『堅完輕利』;而諸州製作武器的將作院,『兵匠乏缺』,往往『拘市人以備役』。因此,王雱建議,『斂數州之所作而聚以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選拔真正懂得武器製作的人才負責其事,招募優秀的工匠到作院中製作,朝廷然後設置總機構以總理全部武器製作。在王雱的建議下,宋朝廷設立了軍器監,地方設立都作院,加強、改善了軍器的製作。」
教育方面,王安石在熙寧四年 (1071 年) 二月罷廢詩賦及明經諸科,改試經義策論。
神宗熙寧四年二月丁巳,更令科舉法,從王安石議,罷詩賦及明經諸科,專以經義、論、策試士......於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占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孟子》。每試四場,初本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其殿試則專以策,限千字以上,分五等:第一等、二等賜進士及第,第三等賜進士出身,第四等賜同進士出身,第五等賜同學究出身。舊制,進士入進謝恩銀百兩,至是亦罷之,仍賜錢三千為期集費。(《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八<學校科舉之制>)
十月,創立太學三舍法。將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外舍二千人,內舍三百人,上舍一百人。新生先入外舍。外舍生考試成績優異者,升入內舍。內含生考試成績優異者,升入上舍。上舍生名列前茅者,獲薦於中書,授以官職。中等者免禮部試,下等者免取解
(選送士子應試進士第,謂之「取解」)。
冬十月戊辰,立太學生三舍法。宋初,國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孫應陰者為之,太學生八品以下子孫及庶人子孫俊異者為之,試論、策、經義如進士法。及帝即位,垂意儒學,以天下郡縣既皆有學,歲、時、月各有試,程其藝能,以次差升舍,其最優者為上舍,免發解及禮部試而特賜之第,遂專以此取士。又以慶歷中嘗置太學內舍生二百人,帝漸增至九百人。至是,因言者論太學假錫慶院西北廊甚湫隘,乃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廡建講書堂四。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講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令中書遴選,或主判官奏舉。釐生員為三等:始入太學為外舍,定額為七百人。外舍升內舍,員三百。內舍升上舍,員一百。各執一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以次升舍,上舍免發解及禮部試,召試賜第。其正、錄、學諭,以上舍生為之,經各二員。學行卓異者,主判、直講復薦之於中書除官。其後增置八十齋,齋三十人,外舍生至二千人,歲一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試,補上舍生,彌封、謄錄如貢舉法。(《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八<學校科舉之制>)
熙寧六年 (1073 年),設明法科,增置律學,初策武舉之士,以培養不同人才。
丁卯,詔進士、諸科並試明法注官。(《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八<學校科舉之制>)
乙亥,置律學。詔「士之蒞官,以法從事,今所習非所學,宜置律學。設教授四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習律令。」(《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八<學校科舉之制>)
九月辛亥,初策武舉之士。先是,武舉試義策於秘閣,武藝於殿前司。又殿試則又試騎射又策於廷。策、武藝俱優為右班殿直,武藝次優為三班奉職,又次借職,末等三班差役。初,樞密院修武舉法,不能答策者,答兵書墨義。王安石曰:「武舉而試墨義,何異學究!誦書不曉理者,無補於事。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屬於車右者,欲以備禦侮之用,則記誦何所施!」帝從之。至是,始策武舉之士。(《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八<學校科舉之制>)
熙寧八年 (1075 年) 六月,王安石又撰《三經新義》(「三經」指《詩》、《書》、《周禮》),頒之學官,作為考試依據。
初,安石訓釋《詩》、《書》、《周禮》,既成,頒之學官,天下號曰「新義」。晚居金陵,又作《字說》,多穿鑿附會。其流入於佛、老。一時學者,無敢不傳習,主司純用以取士,士莫得自名一說,先儒傳注,一切廢不用。(《宋史.王安石傳》)
(熙寧四年)
三月庚寅,始命諸州置學官,率給田十頃贍士,並置小學教授。(《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八<學校科舉之制>)
八年六月己酉,王安石以所訓釋《詩》、《書》、《周禮》三經上進,帝謂之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經義,其頒行,使學者歸一。」遂頒於學官,號曰《三經新義》。一時學者無不傳習,有司純用以取士。安石又為《字說》二十四卷,學者爭傳習之。自是先儒之傳、注悉廢矣。(《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八<學校科舉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