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早年有兩件事,頗見其好拗及敢於得罪權威的性格。
第一件事是「盜鵪鶉案」。
且說王安石負責糾察在京刑獄,一天,開封府受理了一宗案件:有一個少年擁有一隻善鬥的鵪鶉,他的朋友請求他要這隻鵪鶉,卻被拒絕。朋友恃著日常的親密關係強行拿走鵪鶉,少年情急之下追上去,把該名朋友殺死。
有少年得鬥鶉,其儕求之不與,恃與之昵,輒持去,少年追殺之。(《宋史.王安石傳》)
開封府的官員判處少年死刑,王安石不同意判決,覺得少年的朋友在未獲少年同意的情況下拿走鵪鶉,根本等同盜竊,少年追殺他只是緝捕盜賊,官府不應追究他的責任。
開封當此人死,安石駁曰:「按律,公取、竊取皆為盜。此不與而彼攜以去,是盜也;追而殺之,是捕盜也,雖死當勿論。」(《宋史.王安石傳》)
王安石上疏彈劾開封府官員,說他們將不該判刑的人判了刑。開封府官員不服,案件發給大理寺和審刑院繼續審判。結果大理寺和審刑院同意開封府的判決。
遂劾府司失入。府官不伏,事下審刑、大理,皆以府斷為是。(《宋史.王安石傳》)
王安石出了錯,儘管罪責獲仁宗赦免,他仍堅稱「我無罪」,不肯親身前往答謝。御史因此事彈劾王安石,仁宗未予追究。
詔放安石罪,當詣閣門謝。安石言:「我無罪。」不肯謝。御史舉奏之,置不問。(《宋史.王安石傳》)
開封府、大理寺、審刑院的判決準則是:盜竊有罪,但殺人的罪更大。加上少年並非有公務在身,「捕盜」說自然不成立。王安石則認為:為制裁犯法者,迫不得已的殺人是可被接受的。雙方的分歧是在價值觀、觀念層次,而價值觀、觀念層次的徹底說服是很難做到的。安石一句「我無罪」,尤其見出他對自身看法的堅持、偏執,「拗相公」的本色,這裡其實已可窺見一二。
第二件事是「舍人院無得申請除改文字」。
北宋官制,以翰林學士而帶知制誥銜起草詔令,稱「內制」;以他官而帶知制誥銜起草詔令,稱「外制」。舍人院是他官而帶知制誥銜起草詔令的地方,隸屬中書。
舍人院不能申請刪除、修改文字,作為知制誥的王安石感到不妥當,批評有關安排令中書舍人不能行使其職權,且造成「大臣之弱者不敢為陛下守法;而強者則挾上旨以造令,諫官、御史無敢逆其意者」的不良後果。
時有詔舍人院無得申請除改文字,安石爭之曰:「審如是,則舍人不得復行其職,而一聽大臣所為,自非大臣欲傾側而為私,則立法不當如此。今大臣之弱者不敢為陛下守法;而強者則挾上旨以造令,諫官、御史無敢逆其意者,臣實懼焉。」(《宋史.王安石傳》)
時有詔,舍人院無得申請改除文字,安石爭之曰:「審如是,則舍人不得復行其職,而一聽大臣所為。今大臣之弱者不敢為陛下守法,而強者則挾上旨以造令,諫官御史無敢逆其意者,臣實懼焉」。(《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舍人院無得申請除改文字」基本上是加強皇權的舉措,起草詔令者不得對聖上的主意有異議。王安石反對之,實際等於阻止皇權的伸張。
又「大臣之弱者不敢為陛下守法」、「強者則挾上旨以造令,諫官、御史無敢逆其意者」,變相不點名譴責執政大臣,執政大臣本乎對既得利益的維護,跟王安石有矛盾,乃勢所難免。
語皆侵執政,由是益與之忤。(《宋史.王安石傳》)
語皆侵執政,執政者不悅。(《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安石也是聰明人,知樹敵眾多,遂借為母守喪,辭官返鄉,「終英宗世,召不起」。
以母憂去,終英宗世,召不起。(《宋史.王安石傳》)
會以母喪,遂去職。(《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