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治理鄞縣

出任鄞縣知縣一番經歷,對王安石日後厲行變法影響極大。具體言之,王安石在鄞縣集中發展水利,改善民生,減輕老百姓的財政負擔。

再調知鄞縣,起堤堰,決陂塘,為水陸之利;貸穀與民,出息以償,俾新陳相易,邑人便之。(《宋史.王安石傳》)

調知鄞縣。起堤堰,決陂塘,為水陸之利。貸穀與民,出息以償,俾新陳相易,邑人便之。(《宋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七<王安石變法>)

鄞縣位於今浙江省寧波地區。早在吳越國統治時期,當地設置了營田官吏,專門負責修建水利設施以貯水 (鄞縣臨海)。後來營田官吏被廢,連帶水利工程亦漸漸壅塞,水無法儲存,全流入海中,遇上少雨季節,即出現大旱。

王安石於仁宗慶曆七年 (1047 年) 十月上書兩浙轉運使杜杞 (<上杜學士言開河書>),向他提出改善鄞縣水利工程的想法,獲杜杞同意。十一月,安石巡視水利工程的進展,並寫下<鄞縣經遊記>。隨著水利工程相繼竣工,王安石又下令修建許多堤堰,挖掘許多陂塘,且指導老百姓沿東錢湖開墾荒田,利用湖水灌溉農作物。水利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刺激當地農業發展,間接令鄞縣富庶起來。

夏、秋兩季農作物未熟,所謂「青黃不接」的時節,往往對農民維持生活構成壓力。貧困農民被迫向地主或奸商借高利貸,逾期不還,抵押的田產將被放貸者拿走,造成土地兼併。

王安石有見及此,在夏、秋兩季向老百姓貸出官倉存儲穀糧,待其農作物有收成再加上利息歸還,這樣不但使官倉內的陳糧可換成新糧,而且令老百姓感便利。後來於全國施行的青苗法,正是建基於鄞縣的成功經驗。

除了以上的新政策,王安石對鄞縣的教育、軍事也作出貢獻。我們可以說,熙寧變法是以鄞縣為試點,而鄞縣的經驗是成功的。

慶曆九年 (1049 年),王安石離任,當時他僅 29 歲,後生可畏。

邵伯溫 (邵雍之子) 撰《邵氏聞見錄》,提到:「王荊公知明州鄞縣,讀書為文章,二日一治縣事。起堤堰,決陂塘,為水陸之利;貸谷於民,立息以償,俾新陳相易;興學校,嚴保伍,邑人便之。故熙寧初為執政所行之法皆本於此,然荊公之法行於一邑則可,不知行於天下不可也。」

好一句「然荊公之法行於一邑則可,不知行於天下不可也」,個別地方適宜行新法,不等於全國都適合行。中國廣土眾民,各地情勢、風俗迥異,勉強劃一,新法只會擾民。王安石未考慮及此,誠堪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