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胡十六國」時期,由於戰亂頻仍,致使北方出現不少無主荒地。北魏孝文帝有見及此,遂決定施行均田制 (建議出自李安世)。均田必先審正戶籍,李沖提出設立黨、鄰、里三長,定民戶籍,五家一鄰長,五鄰一里長,五里一黨長。接著「制天下男女,計口授田」。授田細節如下:(1) 男十五歲以上給露田四十畝,女二十畝,奴婢也可以有田,死後田地還給官府。(2) 男夫一人給桑田二十畝,作為自己的財產,不用還給官府,可以買賣。
錢穆《國史大綱》指出:「此制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尤要者則在絕其蔭冒,使租收盡歸公上。」
均田制歷周隋至唐初仍然沿用,高祖武德七年,「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給田一頃,篤病、廢疾給田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榆、桑、棗及所宜之木。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並賣口分田,已賣者不復授。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二)
均田制之上,復設立租庸調制,徵收賦稅。「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石謂之租。丁隨鄉所出,歲輸絹綾絁各二丈,布加五之一;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謂之調。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同上)
租庸調制之優點,不只在於輕徭薄賦,更重要是為民制產 (此乃孟子政治理想)。
惜乎武后主政時,民避徭役,逃亡漸多。田移豪戶,官不收授。「每歲一造帳,三年一造籍」的傳統不再,戶口新附、除籍、絕逃、籍沒等一律未被認真辦理。「安史之亂」爆發,戶籍頓減,問題越趨複雜,理無可理。德宗終於採納宰相楊炎的主意,改行兩稅制。
兩稅制內容如下:「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倖。居人之稅,夏、秋兩徵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唐會要》卷八十三)
減省了徵稅項目、徵及行商,簡捷方便之餘,稅收能夠增加,是其優點。
不過,徵租不授田,容許土地自由買賣,為民制產之意全失,取而代之是土地兼併熾烈,貧窮懸殊嚴重。用貨幣交稅,豪強往往囤積大量銅錢謀利,農民需用大量農作物換錢交稅,生活百上加斤。量出制入,預期的豐年隨時一變而為災年,正常徵稅竟成苛索。把稅項攤派各地,因攤分不均勻,部份貧瘠地區人民無法承受重稅,淪為逃戶,國家收入受損。
人民感受不到政府善待自己,生活又無以為繼,落草為寇是必然的。唐末民變與兩稅制並非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