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liberalism) 中的「自由」不是指放縱亂來、一盤散沙,而是指「基本自由」(basic
liberties)。所謂「基本自由」,包括:言論、新聞、出版、集會結社、宗教、良心自由等。自由又與權利 (right)
屬一體兩面,故此,「自由主義」主張捍衛人基本權利。
權利必涉及義務 (duty)。一個人運用他的自由時,有什麼行為不能夠做?密爾 (J. S. Mill)
給出了答案,說:「只有在自我保護的目的下,個人或群體才能對其他人類的自由行為做出干涉。只有在阻止一個人傷害其他人的目的下,才能正當的阻止其他文明社會成員的自由意圖。」換言之,「不對他人構成傷害」是運用自由的大前提、自由之極限所在。後人將這條原則稱為「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
密爾的「傷害原則」,其實針對當權者而言。統治人物不能動輒侵犯乃至剝奪老百姓的「基本自由」,憲法於是出現,用以保障諸「基本自由」,同時限制當權者權力。
今天中共官員常常譴責反對派「違反《基本法》」。假如《基本法》是香港「小憲法」,唯一最有資格違反《基本法》者,實屬港共及中共自己!反對派俱為民選議員,憲法設立目的不是制衡他們,共官知憲法為何物否?
「基本自由」受保障,人才能體驗不同生活方式,選擇最適合自己者。他們亦可以建立自己的價值觀,說自己所相信的。社會整體因而有所進步。
值得一提的是,任何龐大經濟利益都不能凌駕「基本自由」、取「基本自由」而代之。否則,人就不成為一個人,而淪為經濟動物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