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1日 星期六

警隊成立

戴維斯於 1844 年 2 月 23 日被委任為香港的第二任總督,接替即將卸任的砵甸乍爵士 (同年 5 月 8 日卸任)。

戴維斯到任後不久,即見證著香港警隊的成立 (不過,香港警隊的成立嚴格上和戴維斯無關)。

早於 1841 年 4 月 30 日,英國公使義律已經委任第 26 步兵團金尼上尉 (又名威廉‧堅,William Caine) 為首席總裁判司,並撥出 1,400 英鎊財政預算,用以建立警察隊、興建一座監獄,以及作為 32 名差人和文職人員的薪金。

經過三年多的籌備,1844 年 5 月 1 日,香港政府根據 1844 年法令第 12 號 (No.12 of 1844) 在憲報上宣佈正式成立殖民地警察隊 (Colonial Police Force) - Hong Kong Police Force,同時通過首條警察法例,授予警務人員權力執行職務。香港至此正式建立起一支具有紀律性及專業化的執法機構,距離英國倫敦警察廳 (世界首個擁有現代警察制度以維持治安的警務機關) 的成立只有12年。

香港首間警署名曰「大館」(指舊中區警署,於 1845 年在中環荷李活道差館上街竣工)。至於香港首任警隊隊長,則為梅理 (Charles May,原為倫敦警察廳警司,1845 年 2 月 28 日抵達香港,接管警察隊)。

隨著梅理的到任,裁判司、警隊首長正式分家,不再由一人獨攬。

梅理上任後,根據愛爾蘭警察隊的制度,將香港警察隊發展至 171 人 (原本只有 35 人),並在中區、香港仔、赤柱等地興建「差館」,擴大警隊的規模及服務範圍。同時,他又下令招募華人加入警隊,新入職的「差人」亦需符合更高的要求,警隊的質素由是得到保證。

香港警隊之所以能夠成功創建,主要依賴以下三個關鍵因素:

(1) 梅理有個人發揮的機會,不被阻礙。

(2) 作為藍本的愛爾蘭警察隊制度。

(3) 英人的商業思維 (付出一定成本,必須保證其有一定的質素),以及開放的胸襟 (接納華人)。

「港督」的角色反而並不重要。

今天,香港警察淪為行政長官的「政治工具」。有人主張利用「華夏文化」建立「香港國」以對抗港共政權。「警隊成立」這一段歷史,現在讀來,更是發人深省!